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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的通知》(学位201920 号 ), 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转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的通知》 (川学位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教育部批准、 国家承认其学历的我校举办的各种形式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具体指经省级招生机构批准录入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 以下简称成教毕业生 )和高等教育 自 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 以下简称 自考毕业生 )。
第三条 凡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达到学校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均可按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申请学士学位, 应符合下列条件:
(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及学校纪律。
( 二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 申请学士学位, 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提出申请, 最迟不得超过毕业后两年, 并且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 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 三 ) 成教毕业生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考试课程成绩合格, 且每门学位课程成绩不低于 75 分; 自考毕业生其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 65 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课、 毕业论文 (设计 ) 以及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 四 ) 毕业论文 (设计) 通过答辩, 且成绩达到 70 分及以上 ( 2024 年 9 月 1 日前毕业的学生毕业论文 (设计 ) 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 ), 经逐级审核通过。
(五 )外语水平达标。 通过参加相关外语水平考试达到以下标准:
1.非英语专业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A.参加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课程“ 英语二 ” (课程代码 00015 )
或 “ 英语专升本 ” (课程代码 13000 ) 考试成绩达到 60 分及以上;
B.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 380 分及以上;
C.参加全国英语 PETS 3 级及以上笔试取得合格证书;
D.托福 TOEFL 成绩达到 65 分及以上, 或雅思 IELTS 成绩达到 5 分及以上;
2.英语专业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
A.参加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课程“ 高级英语 ”(课程代码 00600 )考试 60 分及以上;
B.参加高等教育 自学考试课程 “ 第二外语 ”(课程代码 00839、 00840 、00841 三个语种选其一 ) 考试 60 分及以上;
C.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达到 425 分及以上;
D.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 八级考试, 成绩达到 60分及以上;
E.托福 TOEFL 成绩达到 75 分及以上,或雅思 IELTS 成绩达到 6 分及以上;
第五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满足以下特殊条件之前四项条件, 即可直接申请学士学位。
( 一 )我校自考毕业生 自取得高等教育 自 学考试有效考籍之日起, 四年之内获得本科毕业证;
(二 ) 已经获得至少一个类别的学士 (或硕士、 博士 ) 学位证;
( 三 )对国家和社会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 (如获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者; 部队服役荣立三等功及以上者;获排序第一的省部级自然科学、 技术发明 、科技进步、 教学成果奖项等 ),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准。
第六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 ) 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 )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 三 ) 申请学士学位未获通过 (或 申请后中途放弃 )再次申请者;
( 四 ) 因其他原因 , 校学位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第七条 学校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各教学点、继续教育学院、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次受理、 审核。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程序:
1. 申请。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教学点提出 申请, 并递交个人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学
士学位申请表、 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成绩表 (或籍表 )原件及复印件、 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类证明材
2 . 审核。教学点对申请学士学位的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相关 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交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对教学点上报的 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并汇总,将通过学科分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生进行汇总, 列出推荐学士学位名单, 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终审。
3 . 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终审名单进行审议, 并做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
4 . 公示。审议通过的学生名单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 5 天 。
5 . 颁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 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的生效 日 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 日 。
6 . 备案。学校将学士学位授予结果报省学位办备案, 相关材料移交校档案馆归档。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 2 次, 以学校根据当年具体情况安排为准。
第四章 学士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条 凡对学士学位授予或不授予结果有异议者, 在结果公布后的 60 个工作 日 内可向校学位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学院对异议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提出书
面意见, 报校学位办复审, 形成复核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 继续教育学院核实后可办理相应学位证明书 ,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
第十三条 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 , 一经查出 , 严肃处理。 对已经授予学士学位的,如发现并确认有弄虚作假情况,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撤消其学士学位;对学位证书信息 已备案的, 校学位办根据处理决定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批准, 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原 《乐山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暂行) 》 (乐师院继教 2023 7 号 ) 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相关文件有修订的, 以最新文件要求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 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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