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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45刑法学笔记串讲罪数重难点(3)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6-17 09:36:39 编辑:西瓜

自考00245刑法学笔记串讲罪数重难点(3)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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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断的一罪

项目

连续犯

吸收犯

牵连犯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1) 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一般来说,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

(2)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只实施一次行为的,不可能成立连续犯。我国刑法的规定,数次行为包括三种情况:①数次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②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犯罪;③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

(3) 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否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4)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触犯同一罪名,是指数次行为触犯同一具体罪名,而不包括触犯同类罪名的情况。

(1) 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

(2)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则不可能是吸收犯,而可能是连续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通说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有三种情况:①重行为吸收轻行为;②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③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1) 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2)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3) 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以一罪论处。

以一罪论处。

(1)从一重处罚。

(2)法律有特别的规定的:法定的一罪论或数罪并罚。

(1)刑法第153 条第3 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 刑法第263条将“多次抢劫”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3)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行为人盗窃枪支后,私藏在家里,私藏枪支的行为被盗窃枪支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枪支罪。

(1)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

(2)盗窃财物(原因行为)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 结果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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