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245刑法学笔记串讲罪数重难点(2)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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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的一罪
项目 | 结合犯 | 集合犯 |
含 义 | 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 | 集合犯,是指犯罪构成预定了数个同种类的行为的犯罪。 |
特 征 |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本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 (2)典型的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即:甲罪+乙罪=丙罪(新罪)。 (3)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被结合为另一新罪后,失去原有的独立犯罪的意义,成为新罪的一部分。 (4)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另一新罪,是基于刑法则的明文规定,这是结合犯的法律特征。 | 一般认为,集合犯包括常习犯、职业犯与营业犯。犯罪构成预定具有常习性的行为人反复多次实施行为的,称为常习犯;犯罪构成预定将一定的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称为职业犯;犯罪构成预定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一定犯罪的,称为营业犯。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常习犯。 集合犯具有恶习深、时间长、次数多、危害大的特点。 |
处 罚 | 按新罪一罪论处,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 一罪论处。 |
实 例 | (1)刑法第303 条所规定的“以***为业的”行为,属于营业犯。每次***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独立的***罪,刑法将反复实施的***行为类型化为一个犯罪构成,故只成立一罪。 (2) 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可谓职业犯,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而反复从事行医活动。如果不是将行医作为一种业务,则不成立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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