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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45刑法学名词解释(3)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6-17 09:21:27 编辑:西瓜

自考00245刑法学名词解释(3)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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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1.逃离部队罪~现役军职人员主观故意违反兵役法规定,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2.武器装备肇事罪~军职人员主观过失,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部分易混淆知识点

1、关于减刑的限度,无期徒刑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有期徒刑犯、拘役犯、管制犯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死缓犯则不少于14年(包括两年死缓考验期间在内-见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9条第2款之规定)。

2、第78条所规定减刑的对象仅限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与管制四种主刑,而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刑法》第50条已有规定,它们的实质条件是不同的。缓刑犯的减刑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5条有所规定,附加剥夺**权利的减刑《刑法》57条第2款、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4条也有所规定,这些特殊的减刑与本法条的减刑在适用对象、实质条件方面都有所不同,不要混淆。

3、同缓刑、假释不同,减刑适用的对象条件没有禁止性、排除性的规定,即不论是否属于累犯,不论是长期徒刑犯还是短期徒刑犯,不论是一般普通犯罪还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罪犯,都可能依法获得减刑(当然,死刑立即执行者除外)。这一点,也不应同缓刑、假释的适用相混淆。

4、注意区分洗钱罪与《刑法》第310条窝藏、包庇罪,第312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尤其是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它们在对象、主体、客观方面均有所不同。此外,一个关键点就是洗钱罪隐瞒的是犯罪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而后面几个罪则是对财物存在状态的隐瞒。洗钱罪与后几个罪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而第191条洗钱罪是法律的特别规定,后几个罪相对而言为一般性的规定,故应优先考虑适用洗钱罪。

5、注意洗钱罪与走私罪、毒品犯罪的界限。这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事先是否通谋。若是,则为后者(参见第156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第349条第3款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反之,则为前者。

6、注意区分非法经营罪与《刑法》第165条非法同类营业罪的界限,不要混淆。虽然二者都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仅限于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具有特定性。

7、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因索债绑架他人,定非法拘禁罪):

1)绑架罪主观上必须是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而非法拘禁罪一般无此目的。刑法第238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所做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应当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2)非法拘禁罪只是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而绑架罪往往因勒索巨额赎金而给被害人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其数额之巨大,也是一般抢劫罪所不能及。

3)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行为方式,一般是以暴力、胁迫等作为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但是,绑架罪不可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

8、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犯罪行为对象为同一人,而前者,被勒索人与被绑架人不是同一人,再者绑架罪中行为人直接用实力控制即剥夺或限制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而敲诈勒索则基本不存在这样的行为特征。

9、盗窃某些特定对象的,如qz、**、爆炸物、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以及军人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这些盗窃行为由于侵犯的主要不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是其他特定的管理制度,所以不定盗窃罪,分别根据《刑法》第127条的盗窃qz、**、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第280条的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375的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438条的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定罪处罚,对此不要混淆。

10、行为人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交通设备、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施以及这些设备(施)上重要的零部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应以想像竞合犯对待,择一重罪处罚。

11、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之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所以,不能认为凡未能盗窃到财物、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就不构成盗窃罪。

12、认定职务侵占罪关键有两点:一是特殊范围内的人员(主体);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本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前者。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必须是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单位内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因工作需要而主管、经手财物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认定主体性质应依据《刑法》第93条、第382条第2款等有关规定。但应注意,并不能仅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为标准区别二者,因为某些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也可能成为贪污罪主体(如第382条第2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13、挪用资金与挪用公款罪在主观、客观表现等方面几乎完全相似,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原则上可以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来判断是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还是挪用公款的行为。

14、注意第307所规定的妨害作证罪和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罪与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区别,二者发生的时空条件、主体要件都有所不同,但构成要件也有重合一致的地方。如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威胁、引诱(如贿买)证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就发生了本条所规定的二罪与后者的法条竞合。其中,本条属于普通法,后者属于特殊法,依照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按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定罪处罚。

15、注意妨害作证罪与第308条打击报复证人罪的界限。虽然二者行为针对的对象均为证人,但前者是发生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以及诉讼活动过程之中,而后者是在证人提供证言之后实施的,即因证人在诉讼案件中提供证言而对其施加侵害的行为。再者,前者以暴力、胁迫妨害作证行为,针对证人本人,而打击报复证罪则不仅限于此,还可以是通过加害证人的亲友、毁坏其财产、名誉等各种方式。

16、第449条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本条规定的战时缓刑与《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缓刑虽然都属于缓刑制度的范畴,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对此不应混淆:(1)适用对象不同。一般缓刑适用除累犯以外的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和平时期的犯罪军人),而战时缓刑只适用于除累犯以外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拘役)的犯罪军人。

(2)适用时间不同。一般缓刑,其适用无时间方面的限制,战时缓刑只能在战时适用。

(3)适用的关键条件不同。一般缓刑,其适用的关键条件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战时缓刑则是在战时状态下适用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4)适用方法不同。一般缓刑的适用,必须在宣告缓刑的同时依法确定其考验期,考验期的考察内容为犯罪分子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而战时缓刑的适用,没有明确的缓刑考验期,缓刑的考验内容为犯罪军人是否有立功表现。

(5)法律后果不同。一般缓刑考验期满,如果没有违反《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其犯罪仍成立(即仍有前科);而战时缓刑,在犯罪军人有立功的情形下,原判刑罚可撤销,不以犯罪论处(即不认为构成犯罪)。

17.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1)实施手段不同。诽谤罪只能用口头或文字方式进行,不使用暴力手段;而侮辱罪可以用口头、文字、暴力等手段。

2)实施方式不同。诽谤罪是捏造事实并加以散布,以损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法律没有以公然实施为条件;侮辱罪必须是公然实施,但并不捏造有损他人名誉的事实。

3)对被害人进行侵害的场合不同。诽谤可以当众或者向第三人散布,也可以当面进行,而侮辱则一般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

18.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抢劫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行为之间有许多共同之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在客观上均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方法。

区别:

(1)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施加于被害人;当场抢走财物的行为;绑架罪是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并扣押人质,之后以将人质长期监禁、残害或杀死相威胁,要求人质的家属或者有关人员在其限定的期间内交付巨额钱财。

(2)抢劫罪通常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则不限于此目的,有时是为了讨还债款,有时是出于**目的等。

19、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伤害致死罪的界限。

实践中,抢劫罪的情况比较复杂,行为人可能会采取故意杀人的手段抢劫财物,或者在抢劫财物的过程中由于采取了暴力手段而致人死亡,等等。

区别:一是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而实施犯罪行为,

二是行为人劫取财物的行为是否发生在犯罪当场,

三是行为人杀人的行为或致人死亡的行为,是否属于为达到劫取财物的目的而排除障碍的手段。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哪种犯罪时,须将这几点结合起来进行分析。如果行为人出于抢劫财物的目的,采取杀害他人的手段,并在杀人后当场劫取财物的,属于手段牵连犯,同时具备了上述三个要点,应认定为抢劫罪。至于杀人后,因遇意外情况未及或未能抢走财物的,因同样具备上述三个点,所以也应认定为抢劫罪。如果行为人是为图财先杀人,事后再伺机谋取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因其主观方面的直接目的是将被害人杀死,并且不是当场劫取财物,其杀人的手段也不是为了排除抢劫障碍,因此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在实施了劫抢行为以后,又出于灭口、报复、毁灭证据或者其他目的而将被害人杀死的,或者基于故意杀人的目的,杀人后见财起意,拿走数额较大的财物的,其抢劫与杀人的行为均属于两个犯罪过程,应分别构成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两罪,实行数罪并罚。

20、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1)威胁内容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只能针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进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较为广泛,没有限制,除了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进行威胁之外,还有毁坏财产、揭发隐私等等。

(2)威胁方式不同:抢劫罪只能是面对面的直接进行;而敲诈勒索罪则既可以当面进行,也可以间接进行。

(3)实现威胁内容的时间不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而敲诈勒索罪只能是在将来。

(4)取得非法利益的性质不同:抢劫罪只能是财物并且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则既可以是财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取得非法利益的时间不同:抢劫罪只能是当场取得;而敲诈勒索罪,则既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非当场。

21、拐骗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⑴侵犯客体不同。前罪的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

⑵侵害对象不同。前罪侵害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后罪所侵害的对象是妇女、儿童。

⑶行为方式不同。前罪有贩卖活动;而后罪则没有贩卖活动。

⑷故意内容不同。前罪是为了收养或奴役,而后罪则是为了出卖。

22、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异同

二者的共同点都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都有抢走他人财物的行为。但抢劫罪里的“抢”是在对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其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实施的,而抢夺罪的“抢”是出其不意地直接夺取他人的财物。

23、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有何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权利。

(2)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诈骗手段并无此限制。

(3)犯罪主观目的有所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

(4)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法律规定,只有诈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但是,行为人在犯招摇撞骗罪时骗取了数额巨大的财物的。构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处断。

24、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相同点:都侵犯了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所有权,犯罪的主体要件完全相同

不同点:(1)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

(2)行为方式不同。

(3)故意内容不同。

25、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1)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为单一客体;而合同诈骗罪是复杂客体。

2)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诈骗罪的行为手段多种多样、五花八门,但不能利用合同进行;而合同诈骗罪的手段只能在合同签订、履行的过程中进行诈骗。

3)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不同。诈骗罪根据司法解释一般是2000——4000元;合同诈骗罪则要高一些。

26、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1)行为方式不同。盗窃罪是秘密窃取;而侵占罪则是公开控制财产。

(2)行为对象不同。这是二者区别的关键。

27、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答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的兼具渎职性的贪利性的犯罪,都侵犯了公务行为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范围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国家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的犯罪目的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行为人具有归还的意图;而贪污罪的犯罪目的则是永久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挪用公款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而贪污罪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4)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只是暂时侵犯公款的部分所有权,即公款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而贪污罪则是永久侵犯公共财物的全部所有权。

28、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受贿罪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敲诈勒索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受购罪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有求于己时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以不给财物不为其办事要挟、刁难他人,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勒索他人财物,是区分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关键。

(3)犯罪客体不同。以索贿方式构成的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的财产权利。

29、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两罪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

其主要区别是: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除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限于公共财物;后者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共财产,也包括私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私人财产。

30、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联系与区别

司法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枉法追诉、裁判的,依法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同理,因为受贿而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界限。发生的诉讼程序和案件的性质不同。民事、枉法裁判罪限于发生在民事诉讼的审判活动中;而徇私枉法罪限于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刑事案件枉法裁判的,应当认定为徇私枉法罪。

徇私枉法罪与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联系与区别。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过程中采取了毁灭、伪造证据的手段,应视为牵连犯,只需以一罪定罪处罚。

徇私枉法罪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此二罪发生在判决裁定的执行中。

劳务活动只是从事劳动生产或者劳动服务活动,劳务人员一般没有职务或者职称,不享有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权。没有管理权限,也不能认为具有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权力。从事专门的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行为并非简单的劳务活动,不仅对财物享有使用权力,而且还有增值的义务。劳务活动仅仅是利用本单位的财物为单位提供一定的服务,是具体管理活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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