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笔记(2)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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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中明确具体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
①只简单地规定机动幅度。
②在规定上述幅度的同时,还约定有谁行使这种选择权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计价等。
第二种方法,一般只适用于矿产品、煤炭、粮谷、化肥等大宗交易。
(2)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对于“约”等用语缺乏统一的解释,因此,履行起来容易引起纠纷。但是,如果合同中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中规定,“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
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卖方交货的数量原则上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但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出版物中第39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的伸缩”。据此,以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散装货物的买卖,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
2、机动幅度的选择权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一般是由卖方或买方或船方行使,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为了明确起见,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3、溢装、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多交货物后,买方若收取了超出部分,则要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为了防止有权选择溢短装的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可在合同规定:
(1)按合同价格计算(2)按装船日的市场价格计算(3)按目的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4)按部分合同价格计算、部分装船日或到货日的市场价格计算
注意事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合理。
货物的包装
一、包装的重要性和约定包装条件的意义
(一)包装的重要性
包装是实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商品生产和消费之间的桥梁。绝大多数商品只有通过适当的包装,才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以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
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而且还能宣传和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技、文化艺术水平。其作用有:
1、保护商品;
2、便于运输、搬运、装运、储存;
3、促使商品增殖。
(二)约定包装条件的意义
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解释,如果一方违反了所约定的包装条件,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可以拒收货物。可见,包装条件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交易条件。
二、包装的概念与种类
包装是指按一定的技术方法,采用一定的包装容器、材料及辅料或捆扎货物。
商品的包装,按其在流通领域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此外,还有中性包装与定牌等。
(一)运输包装(外包装、大包装)
它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防止在储存、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
1、对运输包装的要求
(1)必须适应商品的特性;
(2)必须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3)必须考虑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
(4)要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以免使货物遭受损失。
2、运输包装的分类
(1)按包装方式分,可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
(2)按包装的造型不同,可分为箱、袋、桶、捆等;
(3)按包装材料的不同,可分为纸制包装、金属包装、木制包装、塑料包装、麻织品包装、玻璃制品包装、陶瓷制品包装以及竹、柳、草制品包装等。
(4)按包装质地不同,可分为软性包装、半硬性包装和硬性包装。
(5)按包装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包装和局部包装。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究竟采用何种包装,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3、运输包装的标志
为了便于运输、仓储、商检和验关工作的进行,以及发货人与承运人和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货物交接,避免错发错运,做到安全运输,货物在运送之前,都要按一定的要求,在运输包装上面书写、压印、刷制简单的图形、文字、和数字,以资识别,这些图形、文字和数字,统称为运输标志。
运输包装上的标志,根据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运输标志(唛头)
运输标志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和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
目的地名称如果是重名,还应加上国名;如果中途需要转船或转运,则应加列“转船”字样和转运地名称。
②收、发货人的代号;
③件号、批号。
在货物付运时,货主都要对每件货物按照顺序编号,件号标志一般用1/100、2/100等表示,其中分母表示该批货物的总件数,分子表示该件货物在整批货物中的编号,目的是为了便于查对、点数。
此外,有的运输标志还包括原产地、合同号、许可证号和体积与重量等内容。其内容繁简不一,有买卖双方根据商品的特点和具体要求商定。
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制定了一套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运输标志包括四项基本内容:
①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②参考号(运单号码、订单号码、发票号码等);
③目的地;
④件号;
按国际贸易的惯例,运输标志可以由卖方提供,并且可以不在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如果由买方提供,应在合同中规定提出唛头后通知卖方的日期以免影响备货、出运和结汇等一系列工作。
(2)指示性标志(注意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是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
(3)警告性标志(危险品标志)
警告性标志是指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打用于各种危险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使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安全。
上述运输包装上的各类标志,都必须按有关规定标打在运输包装上的明显部位,标志的颜色要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防止褪色、脱落,使人一目了然,容易辨认。
(三)中性包装、定牌生产
中性包装是指在出口商品及内外包装上都不标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商名称的包装。
定牌生产是指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
中性包装包括定牌中性包装和无牌中性包装。
采用中性包装,是国际贸易中的习惯做法,其目的是为了避开某些进口国家与地区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转口贸易等),它是出口国家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我国的出口贸易中,其具体做法有以下几种:
(1)在商品或包装上,打印上外商所指定的商标或品牌,而不标明生产国别和出口厂商的名称。
(2)在商品或包装上,标明我国的商标或品牌,同时加注国外商号名称或表示其商号的标记。
(3)在定牌生产的商品或包装上,采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品牌,同时注明“中国制造”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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