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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侦察毕业论文:公安机关侦查办案中微信的运用分析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5-06 09:44:08 编辑: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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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刑事侦察毕业论文:公安机关侦查办案中微信的运用分析由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以下毕业论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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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侦查办案中微信的运用分析

摘要: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网络通讯软件,其特有的网络传播方式引发了一些新型的网络犯罪,使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受到了侵害。利用微信进行犯罪的方式和特点具有其独特性,通过加强宣传和监管等针对措施能加大对微信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将微信的多种服务功能应用在侦查实战中,能使其成为公安机关破获新型网络犯罪的利器。

关键词:微信;网络犯罪;侦查;

近年来,随着通信技术的快速发展,微信已经成为广大网络用户使用最广泛的即时通讯软件之一。微信是2011年1月腾讯公司开发的能够为手机等智能终端用户提供即时通讯服务的应用程序,能够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和文字,并能共享媒体资料。截止到2015年,微信用户数量已经达到5.5亿,微信公众号已达到600万个,是国内用户数量增长最快的移动通讯软件。任何东西都具有双面性,微信在带给用户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工具。近年来,通过使用微信进行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案件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如何利用微信发现和掌握犯罪信息线索,挖掘微信技术在新型网络犯罪侦查中的作用,这对公安机关如何防范和侦查新型互联网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也是互联网时代侦查工作必须重视的一个新领域。

一、利用微信犯罪的特点

由于微信具有更多的交流和准确定位功能,在带给用户通信便利的同时,微信也逐渐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一种新的犯罪平台。利用微信进行诈骗、抢劫、强奸等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对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一些犯罪分子使用微信的“摇一摇”“附近的人”等功能添加好友[1],利用花言巧语、虚构身份通过验证后,再以交友等方式骗取受害人的信任,最后实施诈骗或抢劫等各种犯罪活动。通过微信的“附近的人”这一功能查找到的可能是不法分子,通过“摇一摇”摇来的可能是厄运。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微信犯罪”关键词,能够查找到大约315万条相关信息,各类媒体也不断发布提醒广大用户防范微信犯罪的警示信息。通过统计分析可以发现,微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受害者多为女性

微信犯罪的受害者多为女性,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年轻女性,主要是在校或者是刚参加工作的女性。她们大多社会经验较少,思想单纯,容易轻信别人的花言巧语,不能敏锐地发现潜在的危险。另一类是中年女性。人到中年,有些由于受到婚姻、事业、心理等方面的挫折而感到内心空虚寂寞,有些犯罪分子正是利用她们的这个弱点,采取各种手段满足她们的需求。因此,即使有些中年女性能够预想到可能出现的危险,但是仍抱着侥幸心理“单刀赴会”,从而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犯罪成本低、风险小、成功率高

微信犯罪的犯罪成本极低,只需要一部能够发送文字、语音、图片的智能手机,加上发送信息产生的一些流量费用即可实施犯罪。廉价的犯罪成本使犯罪分子更加猖獗地利用微信进行犯罪。在微信平台上,大部分用户都是使用昵称化名进行交流,很难知道其真实的姓名、性别等。由于交流双方彼此陌生,并不熟悉,而且微信用户注册时并没有强制进行实名身份信息认证,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单从微信平台有限的资料信息中很难确定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也很难查找和发现相关证据,因此对犯罪分子来说,利用微信犯罪的风险相对较小。加上有些受害者对于微信犯罪的防范意识较差,使得犯罪分子作案的成功率较高。特别是一些受害女性因为害怕报复、羞愧等心理,不愿意报案和配合公安机关破案,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分子利用微信犯罪的气焰。

(三)犯罪类型以侵财和性侵害为主

微信和其他即时通信软件最大的区别就是可以通过微信的定位功能进行用户的查询。通过使用微信的迅速定位功能,犯罪分子能够快速定位想侵害的对象。犯罪分子通过“附近的人”等功能可以查找到自己所在位置附近的微信用户,再加成自己的好友与其聊天,继而对他们实施犯罪。在已发生的性侵害案例中,犯罪分子很多都是先根据微信用户的头像、年龄、个人相册等相关信息确定作案对象,然后通过各种交流方式骗取对方信任,最后以见面或吃饭等理由将其诱骗到隐蔽的地方进行性侵害。在“侵财”案例中,犯罪分子有的通过盗取用户账号冒充原有用户向其好友或家人以借钱或合伙做生意,或帮其代购物品为名义进行诈骗。有的编织各种理由欺骗被害人见面后会趁其不备盗窃财物。除了以上主要的两种犯罪类型外,利用微信传播不良信息和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也屡有发生。

(四)犯罪证据有较强的隐蔽性

由于微信聊天的内容属于个人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安机关不能对用户的聊天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监控,导致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实施犯罪的过程变得相对隐蔽,受害人受到侵害后很难快速地锁定和保存作案证据。微信犯罪的证据大部分属于电子证据[2]。电子证据有很强的脆弱性,容易受到外界的删除、修改而丢失,提取证据存在一定的难度,公安机关进行案件侦破的难度因此加大。

二、对微信犯罪的打防措施

微信具有的特点与功能决定了利用微信实施的犯罪和传统形式的犯罪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一定的潜在和现实威胁,因此,加大对微信犯罪的防范和打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大警示宣传力度,增强用户自我保护意识

公安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要在公共场所和各单位中广泛开展微信犯罪预防警示宣传,在社会上树立使用微信的行为道德规范,引导广大用户理性合法地使用微信,增强用户的自防自控能力。教导用户在使用微信时,不要轻易公开自己的一些隐私信息,比如照片、电话号码等;不随意加一些不熟悉的用户为好友,对和不熟悉的好友见面要谨慎;如果遇到对方提出“借钱”“转账”等要求时,一定要提高警惕,慎重决定,以防掉进犯罪分子设好的诈骗圈套。特别是那些重点易受害群体,要通过网络、电视等各种宣传途径及时通报和深度剖析典型案例的特点和规律,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警惕性,以有效避免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侵害。除此之外,还要告知其一旦受到侵害,要注意及时收集和保存好犯罪分子犯罪的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通过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对微信的监管和加大对微信犯罪的打击力度

任何事物都需要在制度的约束下才能健康地发展,微信也不例外。微信的信息发布还没有一套严格的审核机制,因此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发布一些虚假和诈骗信息,使广大正常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各级监管单位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形成监管的合力。从宏观层面上,相关部门应制定法律制度加强监控和管理,构建微信健康发展的绿色网络环境。比如可以将微信纳入网络舆情监督范围,由公安机关的网络部门进行日常的监测和监督。运营商也要从技术层面上加强监督和监管,优化安全正确使用微信的运行环境。比如微信运营服务商可规定用户申请账号时必须实名注册相关的身份信息,并通过建立用户黑名单的方式对那些曾利用微信犯罪的用户采取终身禁用微信等相关措施,以此警告那些犯罪分子即使在网络世界中也不能为所欲为。各个部门要加大联合办案力度,建立微信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形成合成侦查的新工作方法,严惩微信犯罪分子。

(三)加强信息化侦查能力建设

现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一些高新技术在带给人们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在被犯罪分子用来实施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犯罪手段呈现出高智能化、高科技的特点。像微信这样的即时通讯软件网络中有很多种,例如米聊等,犯罪分子通过这类软件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明。公安机关要加强信息化侦查能力建设,认真学习新技术,深入分析各类新技术网络犯罪问题的特征,不断创新信息化侦查工作思路,发挥公安情报系统的预警研判作用,对侦查中发现的新动向、新问题及时进行案件的串并分析。侦查人员要与时俱进,积极关注和了解网络新事物、新应用,掌握微信等主要通讯软件的应用方法和技巧,建立一套科学、有效、完整的电子证据的采集、分析、保存方法和侦查取证模式,提高信息化侦查办案能力。

三、微信在侦查实战中的应用

微信作为一种便捷的通信工具,既然能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工具,公安机关也能利用它积极地为公安工作服务。近年来,北京、广东等多地公安机关都已经将微信应用到实际刑事侦查中。比如公安机关就曾利用微信的朋友圈、微信群等功能获取线索并成功破案,这体现了微信在侦查实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利用微信锁定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微信号的头像、个性签名、标注地区等信息在某些程度上体现了其身份特征、生活状况、心理特点等情况。微信用户进行注册时主要是使用手机号或QQ号,利用微信可以查找出相关联的手机号码或QQ号码等信息。公安机关将这些信息和一些其他相关信息比如聊天记录、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综合起来使用技侦等手段进行分析研判,可有效归纳出关于犯罪分子的一些有价值的信息特征,有助于进一步查找出其真实身份。

现在很多人喜欢在“朋友圈”中发布一些自己的旅游、聚会以及日常生活的照片。这些照片信息的可信度和利用价值高,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分子在朋友圈中发布的一些照片信息快速锁定侦查目标。另外,通过对微信的文字、图片、语音和视频信息进行技术分析,可筛选出部分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地点、时间,也能为破案提供参考依据。微信可以将手机的通讯录同步成微信的好友。公安机关抓获团体犯罪的部分犯罪分子后,可以通过微信绑定通信录的功能,利用手机号码查找到其他成员的微信相关信息,再使用前述方法确定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进而扩大侦查战果。

(二)通过“三点交集定位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定位

微信具有十分强大的定位服务功能,通过“附近的人”这一功能能够快速搜索以本人为中心的1公里范围内的其他微信用户。在搜索结果中能够显示与其他用户的实际距离。犯罪分子利用这个功能添加用户的同时,自己所在的位置也会被定位并上传到服务器中[3]。公安机关在掌握犯罪分子的微信号、昵称、活动范围和规律后,可通过“附近的人”功能查找到犯罪分子的大概位置。

只要微信用户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不做大范围的移动,通过三点交集定位的方法就可以准确定位用户的所在位置。比如:在A点通过“附近的人”功能查找到犯罪分子的大概距离为500米,在B点查找到犯罪分子的大概距离为400米,在C点查找到犯罪分子的大概距离为300米,就可以以A、B、C三个点为圆心,以离犯罪分子的距离为半径画三个圆,三个圆交集的点就是犯罪分子的大致所在位置。从实践的情况来看,虽然由于定位技术还不是很完善,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但仍然对后续的抓捕工作有一定的参考意义。2012年广东警方就曾利用三点交集定位法加上一些其他相关微信信息将犯罪分子准确定位后成功抓获。

(三)设套诱捕

从已破获的利用微信等软件进行的犯罪案件来看,大部分是犯罪分子先主动与受害人进行联系交流,然后约受害人见面进行犯罪的。因此,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也可以使用同样的方法,扮成普通用户利用微信加犯罪分子为好友,通过精心设计好的程序和身份,使用一定的侦查策略与犯罪分子进行交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特点,对微信账号的昵称、个人信息、头像等相关内容设置进行一定的伪装,以降低其警惕性和防备心。在获得其信任和交往兴趣后引诱其上钩,当时机成熟时再约犯罪分子到某个地点进行见面然后进行抓捕。比如在抓捕通过微信对女性用户实施了抢劫、强奸等罪行的犯罪分子时,公安机关就可以让女民警扮成普通的微信用户,对个人信息进行精心伪装后和犯罪分子进行交流沟通引其见面现身,然后进行精确的抓捕。

(四)使用微信预防犯罪,打造微警务平台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是在案件发生以后才开展的。如果公安机关能把工作由被动侦查变为主动预防,在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前将其抑制,不仅能有效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财产不受侵害,而且能有效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的效率,此举将是公安工作的一大进步。利用微信进行犯罪的预防和抑制能够减少网络犯罪的发生,各级公安机关应充分发挥和挖掘微信的功能,利用微信建立公众平台,对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及时进行发布通报,对一些典型案件中犯罪分子所使用的作案手段、方式和特点进行剖析,提醒广大公民提高警惕,遇到类似的情况不要上当受骗。同时,公安机关也可以利用微信开展微警务活动,开通微信报警和举报服务,并鼓励广大公民在平台上积极讨论、提出建议和进行咨询,进行警民交流互动。通过这些方式不仅能够提高公民自我预防犯罪、识别陷阱的能力,而且增强了公民建设平安和谐社会的主人翁意识。公安工作要从公安信息化侦查工作的高度出发,让微信不仅成为发布公安工作信息、收集案件线索的平台,更要充分发挥其便民、利民的互动优势,让其成为广大群众信任的交流平台,为公安机关打击微信网络犯罪、维护微信用户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五)使用微信提升审讯技能

审讯犯罪分子是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重要环节,需要侦查人员具有一定的审讯技巧和谋略。微信的一些信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协助侦查人员了解犯罪分子。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对犯罪分子微信的个性签名进行分析,了解其性格特点和精神状态,以便在审讯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有些受害人会在朋友圈发布有关自己一段时间内的生活细节和状态的图片或文字,通过对受害人的朋友圈进行分析往往也能够发现一些案发前的犯罪分子活动的蛛丝马迹。通过这些不起眼的零星线索,侦查人员也能够获取一些定案的证据。另外,微信用户很多会加入一些自己感兴趣的公众平台,这些公众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犯罪分子的兴趣爱好,通过对公众平台的分析也有助于侦查人员从侧面了解犯罪分子的特点。

四、结束语

由于微信软件通讯交流的便捷性,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用户数量可能会持续不断增加,利用微信进行犯罪的案件也会随之不断出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应该与时俱进,掌握好微信应用的特点,充分发掘和发挥其特色功能,不断改进侦查思路,将传统侦查方式和微信技术相结合,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侦查取证模式,提高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微信技术在侦查实战中的应用证明,新型社交软件也能成为很好的侦查工具并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其他网络社交软件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参考文献

[1]刘志月.微信等即时通信软件成为犯罪“帮手”[N].法制日报,2014-08-12(8).

[2]陈蕾.微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控[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1):45-49.

[3]刘鹏.微信在侦查中的应用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78-81.

王长杰,王卫华.微信技术在侦查实战中的应用[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29(02):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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