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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80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婚姻家庭法概述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2-02 09:20:47 编辑:紫薇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5680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婚姻家庭法概述“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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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

一、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共同生活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指主要以婚姻关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包含一定范围的亲属在内的社会生活单位。

二、属性

自然属性:生理学和生物学的自然因素、自然规律的选择

社会属性:婚姻家庭本身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社会关系总和的组成部分,与其他社会关系具有密切的联系,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客观要求。

二者关系: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关系形成的前提;社会属性是决定婚姻家庭关系性质的因素,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三、职能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2、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家庭的经济职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对

发展经济,对养老育幼、保障家庭成员的生活等。

3、文化教育功能

四、形态的历史发展

05680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原始社会时期的群婚制和对偶婚制

1.杂乱性交关系阶段,群体中的两性结合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和禁忌。

2.群婚制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婚姻家庭形态,它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也叫集体婚。

①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低级阶段,这一阶段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的两性关系,即只有同辈分的男女才可以结为夫妻。

②亚血缘群婚制是群婚制的高级阶段,又称为伙婚制或普那路亚家庭。同辈旁系血亲间的通婚被禁止,排除兄弟姐妹。

原始社会晚期,婚姻禁忌越来越多。成对配偶在一定期间内得以相对稳定地保持同居关系。对偶婚制成为主要的婚姻形态。指一男一女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态。

(二)阶级社会时期的一夫一妻制

当阶级社会形成之际,对偶婚制也慢慢演化成一夫一妻制。男性居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

原因:私有制的确立和传承私有财产,有助于确立丈夫的主导地位,更好地满足适应传承私有财产的社会需求。至资本主义社会,一夫一妻制度在形式上趋向于两性平等,夫妻双方一一平等,丈夫不得在妻子之外迎娶其他女性。

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婚姻家庭法发展历程

(一)古罗马亲属法

•古罗马时期,婚姻家庭规范散见于诸多法律文件中,早在公元前五世纪,《十二铜表法》就已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肯认了“家父”所享有的权威和权益。《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和《法学汇纂》都有许多婚姻家庭法律规范。

万民法:(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合意即可成婚。)

市民法:(共食婚:按照宗教仪式缔结;买卖婚:按照要或契约方式缔结;时效婚:事实上以夫妻关系同居一年以上。)

婚姻终止:配偶死亡、自由权或者市民权的丧失和离婚

(二)中世纪欧洲婚姻家庭法

寺院法:又称为宗规法或教会法,它的普及适用是以基督教的广泛传播以及教权的扩张和教令的统一为背景的。《新约全书》、《使徒教律》等包含的婚姻家庭规范都是寺院法的组成部分。

(三)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大陆法系普遍将婚姻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之中。

英美法系国家开始以单行法的形式发布婚姻家庭法律文件。

法国:承认“婚姻是民事契约”。1804年《法国民法典》将有关亲属和婚姻家庭的主要规定纳入第一编人法的内容之中,同时在第三编“取得所有权的各种方法”中规定了继承、赠与、遗嘱和夫妻财产制等,形成完整的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正式确立了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

德国:较为鲜明地体现出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代特点。

英国:不成文的判例法,普通法和衡平法在调整婚姻家庭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美国:以州的立法为本位。

总结:近代西方的婚姻家庭法发展呈现出一定的同质性和同步性。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婚姻家庭法的变革特点:

①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渊源日益多元化。

②国家公权力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介入越来越深入,婚姻家庭法的边界越来越开放③旧有的法律理念被重新审视和反思,新的法律理念正在萌芽和形成。

(四)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

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阶段:

①二战以前,苏维埃婚姻家庭法是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唯一代表。

②二战以后,随着众多社会主义国家的涌现,社会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的阵营也大大充实,并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

二、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沿革

(一)古代婚姻家庭立法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始见于礼,后入于律。在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是由礼制和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调整的。总的说来,以礼为主,以律为辅,婚姻家庭法规范祥于礼而略于律。《九章律》是最早出现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文本。

•封建时代,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体系特征:

①宗族势力对于婚姻的缔结具有非常大的影响,两性结合需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方合乎社会规范;

②男子虽只能迎娶一位正室,但还可迎娶其他女子作偏房,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度;

③在男女两性的地位上,男性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家庭中奉行夫权至上、男尊女卑的观念;

④婚姻的解体主要有一种形式,即男子休妻,也就是说,女性在婚姻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鲜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近现代婚姻家庭法

1、到近代,清政府于1910年颁布了《大清现行刑律》,其在诸法合体的框架下乘继了唐宋明清律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1911年起草的《大清民律草案》中有专门的亲属一编,是中国婚姻家庭法近代化的最初尝试。北洋政府于1915年制定了《民律亲属编草案》,1926年又制定了《民律草案》,但都没有正式颁行。

2、1930年,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民法亲属编》,于1931年5月5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通则、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和亲属会议。

(三)新中国婚姻家庭立法

1、1950年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立法宗旨是:“废除包办买卖、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2、1980年婚姻法:

①坚持1950年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将原有的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原则修正为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②对结婚条件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法定婚龄从原来的男20周岁、女18周岁变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

③增加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互为对方的家庭成员。

④加强对家庭关系的调整。

3、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

①总则中增加了保障婚姻法诸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通过有关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强化了对婚姻家庭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②在结婚制度中增设了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③在家庭关系中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了夫妻约定财产规定等

④在离婚制度中,对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增设了若干列举性、例示性的规定。

⑤以专章规定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一、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①调整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

②目的在于确定婚姻双方或亲属各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边界,引导建立和谐文明的家庭氛围,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

③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

①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具有明晰的边界,同时又极其广泛和普遍。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婚姻家庭领域,但整个社会就是由千千万万个婚姻家庭组成,所以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几乎可以说覆盖了全社会。

②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很强的身份性和伦理性,但同时财产关系也占有相当的比重。

③婚姻家庭法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既有大量的强制性规范也有非强制性规范,还有一些倡导性规范。

三、法律渊源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主要来自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性文件。

宪法和其他法律

1、宪法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虽然为数不多,但它们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依据,在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民法通则》是我国的民事基本法,该法中既有适用于婚姻家庭法的总则性规定,又对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权利作了重要的原则规定。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

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婚姻家庭政策、法律认可、符合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一个以《宪法》为依据,目前以《婚姻法》为核心,由各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组成的规范体系。

第四节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一、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就我国的成文法传统和现行立法体例来说,一方面,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婚姻家庭法已发展为一个具有一定独立性、较为成熟的部门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核心的婚姻家庭法律文件自成体系。

包括:婚姻家庭法与宪法的关系、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婚姻家庭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效力

①婚姻家庭法对人的效力

我国婚姻家庭法适用于所有公民,即凡我国公民之间的结婚、离婚、收养等婚姻家庭事宜,都必须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

华侨与国内公民之间、港澳同胞与内地公民之间在我国境内办理结婚、离婚和收养等事宜,也应当适用我国婚姻家庭法。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原则上适用我国相关涉外法律法规。

②婚姻家庭法的空间效力

全国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文件适用于国家主权领域的一切地区,领陆、领水、驻外使馆等。地方性的婚姻家庭立法文件只具有地域性空间效力。

③婚姻家庭法的时间效力

我国婚姻家庭领域两大基本法《婚姻法》和《收养法》都不溯及既往,对生效前的相关法律问题都不适用。

第五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①婚姻自由原则

1.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包办婚姻: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务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

借婚姻索取财物:指当事人自愿结婚但以索取一定财物作为结婚必要条件的行为。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①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②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③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款的,要以双方离婚条件”。

凡涉及买卖婚姻性质的彩礼,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一夫一妻制

任何人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配偶,禁止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结合。已婚者在婚姻终止前不得再婚。

重婚: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重婚不仅包括当事人先后通过婚姻登记缔结多个婚姻关系的情形,也包括当事人通过婚姻登记及事实婚姻各种方式缔结多个婚姻关系的情形。

③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④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1、妇女、儿童和老人是社会弱势群体,婚姻法确立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既蕴含着对公平正义理念的坚持和发扬,也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关怀妇女、爱护儿童、敬养老人的良好风尚。

2、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3、禁止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身体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遗弃:指负有法定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致使需要抚养、扶养、赡养的家庭成员不能得到法定供养,损害其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⑤实行计划生育原则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⑥倡导性法律规范

•我国婚姻法除了明确规定以上原则外,也积极倡导平等、和睦和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提倡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家庭成员之间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第六节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一)关于救助措施的规定

救助措施:指依照法律规定负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应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受害人的请求为其提供的救援和帮助措施。

特征:①救助措施的主体应为法律规定具有救助义务的机构,如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等。

②适用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前提,但特殊情况社会机构干预救助亦可。

③目的在于及时阻却家庭婚姻违法行为,及时保护受害人的生命健康,及时疏导婚姻家庭纠纷。

具体措施包括:劝阻、调解、制止

①劝阻、调解:是指有关机构通过劝说、阻止等方式使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以及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使不良婚姻家庭关系得以调适和矫正。我国调解机制可分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专业调解,这里所说的调解主要指人民调解。

②制止是公安机关特有的法定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救助义务,是指公安机关基于受害人的请求,采取有效措施强迫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停止违法行为。

05680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婚姻家庭法概述

(二)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遗弃家庭成员的,应依法支付扶养费、抚养费和赡养费。

(2)因重大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导致离婚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妨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4)婚姻家庭违法行为对监护法律关系、收养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的影响。

2、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该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①虐待家庭成员的,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②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抚养人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章制度对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给予的处理和制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给予开除:

①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包养情人的;④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3、刑事责任

《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虐待家庭成员的,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致受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③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④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致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⑤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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