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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80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亲属制度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4-02-02 09:27:51 编辑:紫薇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5680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亲属制度“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更多资料可查看:婚姻家庭法考试题库自考婚姻家庭法视频自考教材(相同课程各省教材不一定相同,请按省搜索)。

亲属制度

第一节亲属的意义、分类和范围

一、亲属的概念

1.汉儒刘熙《释名·释亲属》说:“亲,衬也,言相隐衬也。属,续也,恩相连续也。”说明在亲属之间有不同于常人的相衬相续的密切关系。

2.当代法学中,亲属系指人民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亲属关系与亲属法律关系:只有为法律所调整的亲属关系,才是法律亲属法系,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4.亲属与家庭成员:二者区别在于,家庭成员间不仅有亲属关系,还有以家庭为单位的共同经济和共同生活的关系。

5.亲属与家属:在我国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二、亲属在法律上的分类

以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为依据可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

1、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2、血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这种血缘联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①自然血亲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有共同的祖先的后裔,相互之间是被血缘纽带联结在一起的。(全血缘、半血缘)

②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

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继母与其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均为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3、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配偶本身是除外的。

①血亲的配偶:己身的长辈旁系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血亲的配偶,如伯、叔之妻,兄弟之妻、子之妻等。

②配偶的血亲:己身的配偶的长辈血亲、同辈血亲和晚辈旁系血亲,如妻之父母、妻之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③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婚姻为中介,但是以两次婚姻为中介。包括连襟(夫与妻之姐妹之夫)、妯娌(妻与夫之兄弟之妻)。

第二节亲系和亲等

一、亲系

•亲系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狭义上指血亲。广义上还包括姻亲的联络系统。

1、父系亲和母系亲

父系亲是通过父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以父为中介。

母系亲是通过母方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以母为中介。

2、男系亲和女系亲

男系亲是通过男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女系亲是通过女子的血缘关系而联络的亲属。

我国现行《婚姻法》男女平等,男亲系和女系亲的地位并无区别。

3、直系亲和旁系亲

①直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

旁系血亲指相互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兄弟姐妹、己身与姑舅等。

②直系姻亲: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岳母。旁系姻亲:己身与兄弟之妻、姐妹之夫等。

4、行辈

行辈也称辈分,是按照亲属的世代来划分的。以行辈为依据,分为长辈亲属、同辈亲属与晚辈亲属。

注:直系亲不可能行辈相同,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二、亲等

亲等无效婚姻亲等的计算方式

1、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①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是,以己身为基点,向上或向下数,以间隔一世或一亲等。父母与子女为一等

亲;祖父母与孙子女为二等亲。曾祖父母与曾孙子女为三等血亲,以此类推。

②计算旁系血亲的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对方,两边各得一世数,将其相加即为旁系血亲的亲数等。兄

弟姐妹为二等旁系血亲;叔伯与侄子、女为三等旁系血亲。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为四等旁系血亲。

2、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

①计算直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相同,以间隔一世为一亲等,此处无须重复。

②计算旁系血亲亲等的规则与罗马法不同。规则是先从己身上数至己身与对方最近的共同的长辈直系血亲,得一世数,再从对方上数至该长辈直系血亲,又得一世数。如果两边相同,以此定数。如果两边世数不同,则按世数多的一边定。

3、我国的《婚姻法》的计算法

计算直系血亲的代数时,以一辈为一代,相隔一世即为两代。如父母子女之间为两代直系血亲、祖父母与孙子女是三代内直系血亲。以此类推。

计算旁系血亲的代数时,须以同源关系为依据。亲兄弟姐妹是两代内旁系血亲、叔伯侄子是三代内旁系血亲、表兄弟姐妹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中国古代丧服制度

丧服制度简称服制。它是以服制的不同来表示亲属的亲属远近的。丧服制度始创于礼,后入于律。亲者,近者其服重。疏者,远者其服轻。服制有五等。

第一等:斩衰。为三年之服。子与在室女为父母丧,嫡孙为祖父、妻为夫丧。

第二等:齐衰。服期长短有别。夫为妻丧、出嫁女为父母丧、曾孙为曾祖父丧等。

第三等:大功。九月之服。妻为夫之祖父母丧,父母为众子妇丧等。

第四等:小功。五月之服。己身为叔伯父母、妻为夫之叔伯父母丧等。

第五等:缌麻。三月之服。己身为族叔伯父母丧,为妻之父母丧等。

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变动和效力

一、亲属关系的变动

(一)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结婚行为是夫妻关系依法成立的法律事实。古代法中婚姻的效力相当强大,男女双方订婚后被认为准配偶关系。

2、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事实有:配偶死亡(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和双方依法离婚。

时间:自然死亡时、宣告死亡判决书生效时、发离婚证时、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判决书生效时。

(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①自然血亲关系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基于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出生的时间便是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自然血亲关系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血亲关系除因死亡而终止外,不能人为地解除。

②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拟制血亲关系以所拟制的亲属身份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按照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便是养父母与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拟制效力还及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

拟制血亲关系以死亡或者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

死亡时只终止双方的拟制血亲关系,但不终止其他拟制的血亲关系。而依法解除时,拟制的血亲关系都将终止。

(三)姻亲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关于终止,配偶一方死亡后是否保持姻亲关系,可由当事人决定。

注: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亲属间的禁婚亲,收养等。

2、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监护、代理、宣告失踪、死亡等。

3、在刑法上的效力: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

4、在诉讼法上的效力:亲属回避制度、强制执行时,应保留被执行人所供养的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必需品;亲属可上诉、申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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