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5680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扶养制度“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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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扶养制度
一、扶养的概念
扶养: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义务的法律关系。
广义的扶养:指一定范围的亲属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狭义的扶养:指平辈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婚姻法》根据扶养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辈分不同,分为:
扶养:夫妻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经济上的供养义务(平辈)
抚养:父母对子女的供养义务(长辈对晚辈)
赡养:子女对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供养义务(晚辈对长辈)
二、扶养的特征
(一)扶养具有身份属性(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
(二)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扶养义务虽然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但是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前提的财产给付,扶养请求权具有人身专属性。
(三)扶养权利义务的关联性
(四)扶养无时效性
三、扶养的分类
(一)依扶养主体间辈分不同,可分为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及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
(二)依扶养的方法不同,分为同居生活的扶养与不同居而给付扶养费的扶养。
(三)依扶养的条件和程度不同,分为生活保持义务和生活扶助义务。(瑞典民法)
第二节我国现行扶养制度
一、夫妻间的扶养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①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②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
③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持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④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
⑤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等原因时,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一方可自力救助、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父母子女间的扶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一)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生活保持义务。
1、抚养义务的无条件性。
2、抚养内容的复合性。
3、抚养义务的长期性与持续性。
(二)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抚养是生活扶助义务。
(三)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扶养是生活扶助义务。
三、祖孙间的扶养
•我国《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
•条件:1、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
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未成年。
2、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
•条件:1、孙子女和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
四、兄弟姐妹间的扶养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
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的弟、
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一)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
1、兄、姐有负担能力。
2、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
3、弟、妹未成年。
(二)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
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2、弟、妹有负担能力。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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