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6936建筑法规自考复习资料:设立建设法律责任的原则“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此资料适用于广东自考科目06936建筑法规。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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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责任是建设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了建设法律责任的规定,建设法律制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会形同虚设。因此,立法过程中建设法律责任设定是一个令人瞩目的问题。在立法中对设定建设法律责任要坚持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坚持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幅度与该法律文件的地位和效力相吻合。建设法律制度如《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文件,可以设定任何一种责任形式,但必须符合我国宪法原则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性法律的精神。
2.协调性原则
坚持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的衔接;与同一层次法律规范对性质和程度大致相同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相衔接;建设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律责任条款之间的协调。从而做到疏而不漏、相互协调、完整统一。
3.相应性原则
坚持建设法律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紧密对应;义务性规范性质与法律责任的后果相适应;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与法律责任的幅度相适应。做到罪惩相当、罪责自负。
4.可执行性原则
坚持法律责任的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明确有责主体,明确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机关与处罚种类。做到能够量化的量化,能够细化的细化,使执法主体有法可依、有法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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