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6936建筑法规自考复习资料:建设法律责任的特点“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此资料适用于广东自考科目06936建筑法规。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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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责任不同于其他社会责任,如政治责任、道义责任以及违反其他法律的责任。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1.建设法律责任是不履行建设法律制度规定的义务引起的后果设定建设法律责任,是为了保证建设法律制度规定的义务的实现,它是以法定义务为基础的。这里的义务有作为的义务,也有不作为的义务。
2.建设法律责任是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的
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如不履行法定的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涉及其人身或者财产方面的权利。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基本权利,不能随意设置法律责任,必须在建设法律制度中有明文规定,否则不能构成建设法律责任。
3.建设法律责任具有强制性
这种强制性表现于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建设法律制度明文规定的义务,国家就要予以追究,也就是说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责任实施的后盾。国家追究建设法律责任,主要是通过专门机关来实现的。
建设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关有两类:-类是司法机关,另一类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4.建设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是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形式不可缺少,但日常大量的责任形式是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这是由建设法律制度的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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