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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05677串讲资料:法理学学科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2-07-21 10:44:53 编辑:xy

“自考法理学05677串讲资料:法理学学科”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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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理学释义

知识点一法理学的含义

1、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通常指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所谓法理学是指关于法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的分析。

2、当奥斯丁在英国创立分析法学之后,法理学在英国则被普遍理解为关于分析法律规则体系的专门学问。在法国,法理学曾经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阐述权威性审判过程和依据,并注重预测审判结果的学说。法理学在法国和英国,特别是在法国,有时还可以被用来指称判例。

知识点二法理学的冠名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法学界再次讨论了法学研究的对象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作为一项改革措施,把“国家和法的理论”改名为“法学基础理论”,这个改革是从1981年出版的北京大学《法学基础理论》教材开始的。

知识点三法理学和法哲学

1、法哲学一词源自欧陆。法哲学的含义:

(1)用来指称那些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法的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共通性问题的专门学问,即和法理学并行的一种学问。

(2)被人们当作法理学的同义语来理解和使用的法哲学,其内涵和法理学大致相同,或者说是法理学的另一种说法。

(3)用来指称法理学中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较为纯粹的法理学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也可说是法理学中一个具体的分支,同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相适应。

2、法理学是哲学方法在法律领域的运用,法理学就是法哲学。

第二部分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

知识点一奥斯丁和作为独立学科的法理学

1、奥斯丁在法学方法的突出贡献:

(1)从他开始,把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看待,他的名字是同作为学科的法理学的创立相联的。

(2)他开创了现代分析法学。

2、作为学科意义上的近代法理学的诞生,标识有:

(1)它有了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畴。

(2)它有自己专门的学者和专门的著作。

(3)它本身已形成了理论体系。

(4)它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分支学科有明晰的界限。

3、奥斯丁的主要观点和研究方法在于,他强调法学的任务在于研究实际存在的法,而不在于研究应当存在的法,后者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正如法和道德应当有严格的界限一样,法学和伦理学也应当有严格的界限。

知识点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1、奥斯丁创建了近代法理学,系统的阐述了他所确定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2、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的两重性,可以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来理解和阐述。

(1)可以从方法或学派的角度来研究和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沃克在这方法有较为集中的陈述。

(2)可以从归纳或提出问题的角度来研究和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波斯纳采用了这种做法。

(3)可以根据不同时期不同情况选择相关重大主题来研究法理学,把这些重大主题系统化后,也可以确定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这一点可以通过国际法哲学——社会哲学协会(IVR)的世界大会讨论的主题,了解最近几十年协会所关注的主题有哪些。

知识点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位置

1、法理学是法学的主要的理论学科,是全部法学专业、法律专业和法学教育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

(1)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阔,它涉及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分支学科。

(2)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学领域中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题,他的成果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作用。

(3)法理学还研究法、法的现象同其他种种社会现象的关系。在这方面,孟德斯鸠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他的《论法的精神》是法学发展史上为数不多的专论法同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鸿篇巨制。

(4)法理学在同法学其他学科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这些法学分支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第三部分法理学的构成要素及构成境况

知识点一法理学的三大构成要素

1、法理学的三大要素:内容性要素——即法理学所阐发的理论学说、方法性要素——即法理学所阐发和运用的方法论、渊源性要素——法理学赖以取材、孕育和形成的资源、进路和动因。

2、三大要素的表现形式:

(1)全面涵括的形式。即在同一著作中,较为完整地涵盖法理学的三大构成要素。

(2)在各种单项的法理学专门著作中涵括法理学三大要素。

知识点二法理学构成的实际境况

近些年来,中国法理学获得不小的进展,但仍有许多明显不足,突出的一个问题便在于未能充分重视从渊源性要素和综合的角度研究法理学的构成。

第四部分法理学渊源中的资源性要素

知识点一法理学资源性要素的构成

1、渊源性要素的构成:渊源性要素包括:资源、进路和动因。

2、资源性要素的构成:资源性要素包括:法理学的理论学所、流派思潮、人物作品。如习惯、政策、道德、判断。它是法理学资源、进路、动因三种要素中更基本和更主要的要素。

3、进路性要素的构成:进路性要素包括:法理学研究和法理学教学。如立法、行政、司法。

4、动因性要素的构成:动因性要素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的需要,以及作为法律实际生活宏大背景的整个社会实际生活的需要。如经济、政治、文化。

知识点二法理学资源性要素:理论学说

1、法理学理论学说的双重身份:实体的内容性要素和渊源中的资源性要素。

2、法理学理论学说的内容:

(1)是研究法的实体性问题的理论学说,诸如研究法的本质、法的渊源、法的形式、法的要素、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律关系、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责任、法制和法治、法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方面问题的理论学说。

(2)研究法的应然性问题的理论学说。如法的价值、法的作用、法和秩序、法和自由、法和正义、法和效率等。

(3)研究法的必然性问题的理论学说。如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一般规律、条件、过程和途径等方面问题的理论学说。

3、法学理论学说的表现形式:

(1)比较集中、系统的表现在法理学教科书中;

(2)比较深入的表现在专门阐述法理学有关问题的专著中;

(3)比较广泛的表现在其他法学著述甚至其他学科的著述中。前两种是主要的表现形式。

知识点三法理学资源性要素:流派思潮

1、法理学流派:法理学流派,是指在法理学的学术立场、观点、方法和源流关系上,具有共同特征的某些学者所形成的学术派别。法理学流派思潮是法理学方面的学术派别和学术思想倾向的统称。法理学流派思潮是法理学渊源性要素中又一个资源性要素。

2、被视为较为成熟的流派或思潮的条件:

(1)有自成法理学理论学说体系并对法理学的发展或进退发生影响的代表人物;

(2)这些代表人物有较为集中和系统表述其法理学理论学说的代表性著述;

(3)这些人物和作品所阐述的法理学理论学说,在目的上有较为明确的追求或主旨,倡导或追随某种倾向,且自成风格,自成格局,同其他作为体系的法理学理论学说有较为清晰的界限。

3、法理学流派或思潮的两大类别:价值分析法学、实证分析法学

4、近代以来公认的流派或思潮的种类:

(1)以革命时代为大环境,以启蒙思想家为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性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因而具有鲜明革命色彩的古典自然法学派。

(2)把眼睛转向实在法和现实的法的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方法,以边沁和奥斯丁为主要代表,主张以成文法这种实在的材料为根据,试图通过对实在法作种种分析特别是概念分析、语言分析而阐述和解决法律问题、法制问题的分析法学派。

(3)以强调法是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的自然演化结果为基本方法,以保守为重要特征,对抗古典自然法学派和反对社会革新,萨维尼和梅因是代表。

(4)以思辨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康德和黑格尔为典型代表,曲折但深刻而固执的表达某种法的主张乃至社会主张的哲理法学派。

(5)把法看做一种社会现象,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强调法的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的社会法学派,住主要代表为椰林、庞德、弗兰克和卢埃林。

(6)主张复兴自然法,但却不再强调以永恒的自然正义作为国家和社会的普遍法则,面对现实的强调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应当在理性和正义的制度下相互结合,着力探索可以适应现实环境的理想标准并力图使其成为实在法的指导原则的新自然法学派。法国的夏蒙、德国的施塔姆勒和拉德布鲁赫、美国的富勒是代表。

(7)摒弃对法作价值分析的方法,使法同理论、社会以及其他种种因素相脱离,认为法学研究的真正的也是唯一的对象便是实际存在的以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实在法的纯粹法学派或规范法学派。代表是凯尔森。

(8)有哈特所创立和代表的以继承和发展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为特征的,和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共同构成20实世纪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从而使实证住主义法学得以振兴的新分析法学派。

(9)以继承、改造和发展康德和黑格尔的哲学和法律思想为显著特征的新哲理法学派,或新康德主义法学派和新黑格尔法学派。

(10)以美国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或新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基础的,把效益或财富极大化当做法的宗旨,由波斯纳作为主要代表人物的经济分析法学派。

此外还有以博登海默为代表的综合法理学派。

知识点四法理学资源性要素:人物作品

法理学人物作品,主要指历来对法理学的发展或进退产生相当影响的学术任务和学术著述,以及少数虽然不是学术人物或著述但对法理学有某种影响的重要人物和作品。这也是法理学资源性要素中一大资源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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