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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已经公布,具体内容如下:
佳木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规范开展和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佳木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范围,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业余、函授、自学考试等)培养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非医学专业毕业生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医学专业毕业综合考试成绩80分(含80分)以上者;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3.英语语种学生在籍期间参加学校指定的黑龙江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联考)且成绩合格者;俄语语种、日语语种学生需参加由佳木斯大学组织的学位外语测试且成绩合格者;或符合以下佳木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外语免试条件者:
①已获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及以上者;
②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学士学位及以上者;
③考生获得全国英语等级考试-3级(PETS-3考试)的笔试成绩合格证书者;(点击进入:黑龙江学位英语视频)
④医学专业考生获得全国医护英语水平考试(METS)三级成绩合格证书者。
⑤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合格者;
⑥入学层次为本科及以上学历的非医学类二学历毕业生;
我校在省外所设函授站的学生可参加我省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水平测试(联考),也可参加函授站所在省(市)学位管理部门在当地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水平测试,考试成绩与合格标准按所在省的规定办理,我校予以认可。
4.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最长申请时间不超过毕业后三个月)向学校提出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申请,学校审核通过后,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逾期申请学位者,不予受理。
第四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参加2019年之前(含2019年)黑龙江省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取得的成绩,继续有效。
第五条 入学考试为英语语种的考生,不允许可以参加俄语语种或日语语种的考试,英语专业学生需选择参加第二外语考试(俄语语种或日语语种考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
2.因考试作弊而受到记过处分者;
3.因成绩原因而留、降级者;
4.逾期申请学位者。
第七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个人申报
具备申报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逾期未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其申请。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包括: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学士学位外语测试合格成绩;(免试学生提供佳木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免试资格审查表及免试材料)
3.非医学专业学生需提供课程考试成绩单及毕业论文成绩,医学专业学生需提供课程考试成绩单及医学综合考试成绩。
二、继续教育学院分学位评定委会初审
继续教育学院主管部门向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拟授予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成绩单等材料。继续教育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的授予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初审,并将审核工作情况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继续教育学院分评定委员会将初审合格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颁发学位证书并负责网上注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未通过者,不再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者,一经查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严肃处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或撤消已获得的学位资格并报省学位办备案。
第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学校可以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学士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条例自 2020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佳木斯
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佳木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佳木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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