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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纲对应教材版本:《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中国市场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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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
课程名称:物业管理
课程代码:60031(笔试)
2017年4月版
60032(实践)
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物业管理》课程是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物业管理专业(独立本科段)的专业必修课。课程侧重讲解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政策,为将来或正在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岗位的学习者提供实施物业管理和服务的理论、法律依据。
尊重主权、依法(合同)办事应该是物业人共同坚守的原则。因此,该门课程的学习至关重要。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课程内容包括物业管理概述、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使学习者了解我国物业管理的基本现状、基本制度;理解和掌握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树立遵守契约、依法行事,在法律法规许可的框架内从事职业活动的正确思想;能够运用相应法律法规分析、解决实际物业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实际案例。
考生掌握教材内容,《物权法》第六章内容,《物业管理条例》内容。
本课程的重点章节是:第一章第五节,第二章,第三章(包括笔试+实践内容)。一般考核的章节是:第一章,第二章第三节、第五节,第三章第三节、第五节,第四章。
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物业管理》是物业管理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为后续课程《物业管理实务》、《物业经营管理》等专业课程提供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课程考试内容与考试目标
第一章物业管理概述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习者能够掌握《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物业管理的定义;《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和确立的基本法律关系。掌握《物权法》是规范我国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权利和限制;业主行使共有部分所有权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表决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业主的诉讼权利。熟悉物业管理的基本特征;业主对自身房屋等建筑物拥有的权利及管理形式;《条例》的立法理念及确立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车位、车库的归属;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与使用、管理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了解物业管理产生和发展;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历史沿革;物业管理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违规的处置权。
《物权法》作为规范我国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权利人对动产和不动产实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基本准则。《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奠定了物业管理的民事法律基础。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物业管理的概念
识记:物业管理的定义(狭义。包含的法律关系、物业服务的法律依据及主要内容)
(《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
物业管理的三个基本特征及内涵
理解:业主对自身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三种管理方式,及《条例》规定适合哪一种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
业主对自身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拥有的权利
(二)我国物业管理的产生与发展
识记:《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时间;修订时间及依据
(三)我国物业管理制度建设的历史沿革
识记:《物权法》正式实施时间
(四)《物业管理条例》
识记:《条例》的立法理念
《条例》确立的各方基本法律关系
《条例》主要内容
理解:《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
《条例》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则
法律责任及自身的特点
(五)《物权法》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
1.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识记:业主的定义;业主的确认(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并登记;与建设单位有购房合同但还未登记)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物权法》第七十条)
2.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识记:业主对专有部分享受的权利(《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及专有部分使用人的义务
理解: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的相关要求(《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条件(《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3.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识记:道路、绿地、物业管理用房等所有权归属(《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理解:业主行使共有部分所有权时的相关要求(《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侵害业主共有权的方式及法律责任
4.共有部位的共同管理权
识记: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物权法》第七十八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形式(《物权法》第八十一条)
理解: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规则(《物权法》第七十六,
《条例》第十一、十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物权法》第七十五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与使用(《物权法》第七十九条)
管理费用分摊与收益分配(《物权法》第八十条)
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物权法》第八十二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处置权(《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5.业主的诉讼权利
识记:业主的知情权利、诉讼权利及时效(《物权法》第八十三条)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习者掌握物业管理服务特点、内容、成本的构成;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物业使用和维护的有关规定。熟悉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原则;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物业费的收费原则和计费方式;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和时效;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秩序、安全防范协助的法律义务。了解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有关规定。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和内容
识记: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及其适用范围、等级、界定的六方面内容
理解: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遵循市场原则(《条例》第四十四条)
(二)物业服务收费
识记:物业服务收费的原则及依据《价格法》的公示内容(《条例》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的两种定价形式(教材或《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理解:物业服务费用的计费方式及内涵(教材或《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物业服务费用的实质及分摊规则(《物权法》第八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的成本构成(教材或《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物业服务费缴纳主体和督促责任(《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各项公用事业费用的规定(《条例》第四十五条)
(三)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
理解: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的定义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原则和依据
(四)物业使用与维护
理解:物业使用和维护的相关法律规范(《条例》第五十、五十一、五十二条)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相关规定
(《条例》第三十八、五十五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规范(《条例》第五十三条)
存在安全隐患物业的维修义务(《条例》第五十六条)
(五)物业服务企业
识记: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的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条例》第三十六、四十六条)
理解:业主违规的主要表现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追究违规业主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在安全事故中的三项义务(《条例》第四十七条)
保安人员职责(《条例》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风险防控
(六)物业服务合同
识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时效及业主的认可(《条例》第二十六条)
理解: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法律依据及服务的评价标准(《条例》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八项主要内容(《条例》第三十五条)
(七)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识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法律主体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法律主体享有的权利
(八)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理解: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其它单位不得违规的方面(《条例》第六章)
第三章 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考试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习者掌握业主大会的职责和表决规则;管理规约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物业承接查验时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内容;资质等级及能够承接项目的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注册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用途和管理原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熟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临时管理规约的主要内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原则;建设单位关于物业保修范围、期限、责任;物业管理师应具备的执业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分摊规则及监管单位;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律责任。了解业主大会筹备程序;业主使用物业需遵守的规则;物业管理招标形式;物业服务企业违规的资质吊销;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物业承接查验时物业现场验收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业主大会制度
识记:业主大会制度的特征(制度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根本出发点)
业主大会的组成(《条例》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形式和召开条件(《条例》第十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的成立及是否必须成立
理解:业主享有的权利、履行的义务(《条例》第六、七条)
业主大会的性质、成立、成立限制和选择(《条例》第八、九、十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条例》第十一条,同物权法)
业主大会的表决规则(《条例》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及其与业主大会关系(《条例》第十五条)
(二)管理规约制度(管理规约原称业主公约)
识记: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并约束全体业主
临时管理规约的主要内容简述(《条例》第二十二条)
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条例》第十七条)
理解:管理规约的主要内容(《条例》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的功能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约定(《条例》第十八条)
临时管理规约制定的主体、时间点、明示及业主的承诺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识记: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原则
理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强制规定(《条例》第二十四、五十七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形式(《招标投标法》)
招标禁止行为及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四)物业承接查验制度
识记:物业承接查验定义
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的基本原则
现场物业承接查验对象及内容(《条例》第二十八)
物建设单位关于物业的保修范围、期限、责任(《条例》第三十一条)
理解:政府监管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原因
物业承接查验的依据
物业承接查验的程序
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关系(建设单位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对业委会;业委会对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条例》第三十七、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的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关于物业管理用房责任(《条例》第三十、六十四条)
(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识记:物业服务企业的性质及法人的定义
物业服务企业及人员从业资格(《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
理解:资质等级与项目承接
资质证书的管理(违规的资质吊销)(《条例》第六十、六十二、六十三条)
(六)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识记:物业管理师的考试、注册
理解:物业管理人员职业道德
物业管理师的继续教育、执业范围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识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定义、管理原则、监督部门、使用范围
(《条例》第五十四条)
理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主体、交存金额、交存方式(商品房)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主体、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原则及分摊规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三种使用程序及物业服务企业在其中的作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禁止及限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和返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
一、考试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学习者掌握对房地产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和主要内容;商品房预售和现售的条件;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房屋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房地产抵押的主要原则;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种类。熟悉房地产管理制度的划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房地产项目转让程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合同的内容;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权属登记程序,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的规定。了解施工许可证制度;禁止转让房地产的规定;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危险房屋造成损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房地产法律制度概括
识记:房地产:物质实体。包括土地、建筑及建筑附属物。
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房地产服务业。属于第三产业。
(二)建设用地制度与政策
识记: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及出让年限
(三)规划设计与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与政策
识记:城市规划实施:审批管理的“一书两证”
建筑工程施工与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四)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与政策(无考点)
(五)房地产交易管理制度与政策(房地产转让管理)
识记:房地产转让的实质
商品房销售分为商品房预售和现售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房地产抵押定义及登记
《物权法》规定的房地产登记
房地产权属证书种类
房地产中介服务主要内容
理解:禁止房地产转让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主要内容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该明示内容及起计时间
《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用途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意义及原则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禁止的行为
(八)房屋维修养护管理
识记:危险房屋造成损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理解:异产毗连房屋及其使用规则
第三部分实践环节
第一章物业管理概述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物权法》作为规范我国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权利人对动产和不动产实施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基本准则。《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奠定了物业管理的民事法律基础。
通过本章学习,学习者能够掌握《物权法》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关法律内容,遵循并运用该内容分析、处理物业服务工作中涉及业主所有权的相关问题,理解并尊重业主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应用(实践):运用《物权法》第六章内容分析解答案例——业主如何正确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权利和共有部分所有权的权利。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理论学习,学习者在掌握前述理论知识基础上,能够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实施物业服务;能够依法进行物业服务收费,物业使用和维护等专业活动。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物业管理服务的特点和内容
应用(实践):运用《物业管理条例》分析解答案例——物业服务企业如何为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二)物业服务收费
应用(实践):运用《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分析解答案例——住宅小区如何计算物业服务费用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三)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无实践内容)
(四)物业使用与维护
应用(实践):运用《物业管理条例》分析解答案例——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如何正确使用和维护物业。
(五)物业服务企业(无实践内容)
(六)物业服务合同(无实践内容)
(七)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无实践内容)
(八)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应用(实践):运用《物业管理条例》分析解答案例——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如何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章 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考试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理论学习,学习者掌握《物业管理条例》内容,能够配合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维护业主权益;能够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物业承接查验。能够理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并把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业主大会制度
应用(实践):运用《物业管理条例》分析解答案例——业主在小区公共事务中如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管理规约制度(管理规约原称业主公约)
应用(实践):运用《物业管理条例》分析解答案例——物业买受人签订购买合同时应该知道的内容。
(三)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
应用(实践):运用《物业管理条例》分析解答案例——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招投标的操作。
(四)物业承接查验制度
应用(实践):运用《物业管理条例》内容分析解答案例——如何实施物业承接查验。
(五)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无实践内容)
(六)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无实践内容)
(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应用(实践):运用补充教材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内容分析解答案例——小区业主如何依据具体情况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实践(应用)说明:
各章节中“应用(实践)”所涉及的内容为实践考试内容,是基于理解掌握“识记、理解”所涉及内容的基础上,运用对应的法律法规分析解答实际案例。
实践方式:以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提出案例和问题,学员进行案例分析和答辩。案例实践题均出自大纲要求掌握、熟悉的内容。
实践程序:进入主考学校指定的实训室,分组抽签获得案例,小组成员逐一按照案例要求依据已经学习的物业管理基本制度和政策有针对性地分析解答,完成指定的案例分析和答辩过程。
第四部分有关说明与实施
一、考核目标的能力层次表述
本课程的考核目标共分为三个能力层次:识记、理解、应用(实践),它们之间是递进等级的关系,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其具体含义为:
识记:能了解有关的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正确认识理解和表述,是低层次的要求。
理解: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理论、方法的区别与联系,是较高层次的要求。
应用(实践):在理解的基础上,能够运用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联系学过的多个知识点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是最高层次的要求。
二、指定教材
《物业管理基本制度与政策》,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中国市场出版社,2014年版。
三、自学方法指导
探索和掌握较好的学习方法来学习知识,储备知识,能够帮助我们获得信心,从而更自信、更专业、更灵活地开展工作。仔细、反复阅读教材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失为一种好的学习方法。
1、粗读:用正常速度阅读指定教材某一章,用铅笔划出你认为的重要知识点。
2、细读:对照考试大纲有关这一章的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有的放矢,仔细阅读教材,要逐点细读,逐句推敲,对应并理解每一个知识点。同时反思你粗读时划错或未划的知识点。对基本概念要深刻理解,对基本理论要弄清它的思想,对基本方法要牢固掌握。
3、重读:对照考试目的和要求,再次阅读这一章的所有知识点,思考知识点之间是否有关联,做到融会贯通。
4、读目录,思考知识点,思考各章节之间是否有关联,在头脑中形成本课程完整的知识体系。
5、完成以上4项步骤时,均需要提醒自己每个知识点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场合,可以怎样应用。
四、社会助学的要求
1、应熟知考试大纲对课程提出的总要求和各章的知识点。
2、应掌握各知识点要求达到的能力层次,并深刻理解对各知识点的考核目标。
3、辅导时,应以考试大纲为依据,指定的教材为基础,不要随意增删内容,以免与大纲脱节。
4、辅导时,应对学习方法进行指导。提倡"认真阅读教材,刻苦钻研教材,主动争取
帮助,依靠自己学通"的方法。
5、辅导时,要注意突出重点,对考生提出的问题,不要有问即答,要积极启发引导。
6、注意对应考者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对自学能力的培养,要引导考生逐步学会独立学习,在自学过程中培养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7、要使考生了解试题的难易与能力层次高低两者不完全是一回事,在各个能力层次中存在不同难度的试题。
8、助学学时:本课程共6学分,为笔试+实践课程。建议总课时108学时,其中助学学时分配如下:
章节 | 课程内容 | 助学学时 |
第一章 | 物业管理概述 | 30 |
第二章 | 物业管理服务 | 26 |
第三章 | 物业管理的基本制度 | 38 |
第四章 | 房地产相关制度与政策 | 14 |
总计 | 108 |
五、关于命题考试的若干规定
本大纲各章所提到的内容和考核目标都是考试内容,试题覆盖到章,适当突出重点。
本课程为笔试+实践课程,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分笔试和实践两部分考核,笔试与实践的计分比例为7:3,即笔试满分70分,实践满分30分。笔试与实践须分别报考、单独计分,不分别设置及格线,两部分成绩之和60分为及格。考生可笔试、实践分别多次参加考试,以每部分的最高成绩之和为最终成绩。
(一)笔试部分
1、第二部分各章节中所涉及的内容为笔试内容。笔试中对不同能力层次的试题比例大致是:“识记”为20%、“理解”为80%。
2、笔试题难易程度分为较易、中等难度、较难三个层次。较难部分比例不超过20%。
3、笔试命题采用的基本题型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
4、笔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时间90分钟。
(二)实践部分
1、实践考核方式为现场分组,抽案例答辩。
2、实践考核目的:检验学生应用所学理论解决物业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由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和综合性;及时性和无形性;持续性和长期性;受益主体的广泛性和差异性;决定了物业服务过程中问题的产生不仅繁多且错综复杂。故要求管理服务者不仅要懂法理,且要综合法理去宣传、解释、判别、处理错综复杂的问题,即最终落实到该门课的尊重主权、依法(合同)办事的原则上来。因此,将在实践环节设计物业服务实践案例,要求学生现场找法理依据,判案断案。具体操作见“六、题型举例”中的案例分析。
3、实践考核场地要求:方便小组商讨、答辩。
六、题型举例
(一)笔试部分
1、单项选择题
《物业管理条例》定义的物业管理是由业主通过选聘()的方式来实现的活动。
A.物业管理人员B.物业服务企业
C.物业管理分包单位D.物业管理师
2、多项选择题
物业管理的特征主要是()。
A.专业化B.行政化
C.社会化D.市场化E.规模化
3、简答题
简述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4、论述题
试论述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如何评价该服务已经到位?
(二)实践部分
案例分析:
运用《物业管理条例》分析解答案例——住宅小区业主如何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案例如下:
北京A小区业主李某,2013年他将A小区的房屋出租给赵某居住。试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分析:
1、该房屋的物业服务费由谁缴纳?
2、实际发生拖欠物业服务费情况,物业公司的救济途径?
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如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1、本案中必须视业主李某与物业使用人赵某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谁缴纳物业服务费而定;2、实际发生拖欠管理费情况,物业公司的救济途径:(1)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使用人赵某负责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连带交纳责任”要求业主李某缴纳。(2)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业主李某交纳,或者依据“连带交纳责任”需要业主李某缴纳,业主李某不交纳,物业公司可以告知业主委员会,要求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李某限期交纳。(3)如果业主李某托辞物业服务不到位,有明显服务瑕疵,要求减免部分物业费,交纳其它物业费。在证据证明力度足够且符合合同约定可以减免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以与其协商确定缴纳物业费的额度;业委会也可以从中协调。(4)业主李某托辞使用人赵某出国多月,不在小区居住,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故要求减免这几个月不在小区居住期的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拒绝其要求,并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区域为业主共有部分,物业公司已经在共有区域完成了物业服务来主张物业费的收取。等等类似情况。(5)张某无故且坚持不交纳物业费,业委会督促失效;或者小区未成立业委会,物业公司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总之物业公司可以通过催缴、协商、业委会协助和人民法院主张等多种途径救济自己。但不论何种途径,都必须有依有据,合理合法。
七、补充
因本课程涉及众多法律法规,现就法律法规解释如下(以下不属于考试内容):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我国法律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当它们之间发生冲突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还遵循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物权法》。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如《物业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
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联系;内容是法律明确而又具体规定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实施的。
以上“2020年北京60031物业管理自考考试大纲”内容由自考生网www.zikaosw.cn收集、整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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