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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5678金融法复习资料(9)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9-29 14:53:19 编辑:铭

以下“自考05678金融法复习资料(9)”用复习资料巩固所学到的知识,得到更好地复习效果。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金融法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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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5678金融法复习资料(9)

第十六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所得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2.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是由专家运作、管理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

(2)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

(3)投资小、费用低。

(4)能够阻止投资、分散风险;

(5)流动性强。

3.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

(1)投资者地位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债券的持有人是债券发行人的债券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是基金的受益人,体现的是信托的关系。

(2)收益情况不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而债券的收益是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基金的收益比债券高。

(3)投资方式不同。与股票、债券的投资者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者不再直接参与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不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是由专家具体负责投资方向的确定和投资对象的选择。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证券投资是由一定期限的,期满后收回本金;股票投资是无期限的,除非公司破产、进入清算,投资者不得从公司撤回投资,如要撤回,只能在证券交易市场上按市场价格边线;投资基金则需要时所持有的基金形态不同而有区别:封闭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满后,投资者可按持有的份额分的剩余资产,在封闭期内还可在交易市场上边线,开放型基金一般没有期限,但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赎回。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

1.根据基金是否可以增加或赎回,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2.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募集与交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

申请设立基金应具备的条件:

(1)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2)每个发起人的失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主要发起人有三年以上从事证券投资经验、连续盈利的纪录,但基金管理公司除外;

(3)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4)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募集

1.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续期应当具备4个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

2.基金发起人应当与基金募集前3天按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3.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

三、交易

开放式基金只能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场所申购、赎回。

封闭式基金成立以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提出基金上市申请,基金上市规则有证券交易所制定,保中国证监会批准。封闭式基金的交易也要遵守《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托管人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基金管理人

凭借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运用所管理基金的资产,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科学的投资组合原理进行投资决策,谋求所管理的基金资产不断增值,并使基金持有人获取尽可能多的收益的机构。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共同的义务

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的人只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不应保证各自的办公场所、人员和业务的独立性。基金财务应与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门财务相互独立;基金托管部门不应挂靠或者从属于基金托管人的任何部门;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托管部建立相适应的用人、工资、福利等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3.除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发起人、管理公司及其发起人不得买卖该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

4.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应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5.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第十七章期货交易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期货交易概述

一、期货交易的概念

期货交易属于金融衍生产品中的一种。期货交易是一种集中交易标准化远期合约的交易形式,即交易双方在期货交易所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未来某一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并不是商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是通过买卖期货合约,回避现货价格风险。

二、期货交易的主要特征:

(1)期货合约是由期货交易所制定的、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交易的合约;

(2)期货合约是标准化的合约;

(3)实物交割率低。期货合约的完结并不一定必须履行实际交货的义务,买卖期货合约者在规定的交割日期前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数量相同、方向相反的交易将持有的合约低效,无需再履行实际交货的义务。因此,期货交易中实物交割量占交易量的比重很小,一般小于5%;

(4)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者不需付出全额货款,只需付3%到5%的履约保证金。

(5)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持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未月的风险很小。

三、期货市场功能

1.发现价格功能,自期货交易以来,发现价格功能逐渐成为期货市场的重要经济功能。所谓发现价格功能,是指在一个公开、公平、高效、竞争的期货市场中,通过期货交易形成的期货价格,具有真实性、预期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的特点,能够比较真实地反映出商品价格变动的趋势。

2.套期保值功能,指以回避现货价格风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行为。套期保值的基本形式有两种:即买入保值和卖出保值,两者以保值者在期货市场上买卖方向来区分。

第二节期货交易的种类

1.商品期货,是指标的物为实物商品的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历史悠久,种类繁多,主要包括农副产品、能源产品等几大类。

2.金融期货及种类,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为标的物的合约。

3.金融相关的期货主要有三大类:

(1)利率期货,是指以利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2)货币期货,指以汇率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3)股票指数期货,指以股票指数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第三节期货交易所的概念

一、期货交易所

1.期货交易所的概念,专门进行期货合约买卖的场所,一般实行会员制,即由会员共同出资联合组建,每个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力承担同等的义务。

2.期货交易场所的功能:

(1)统一制定期货合约,将期货合约的条款统一化和标准化,使期货市场具有高度流动性,提高了市场效率。

(2)为期货交易制定规章制度和交易规则,并保证和监督这些制度、规则的实施,最大限度的规范交易行为。

(3)监督、管理交易内进行的交易活动,调解交易纠纷,包括交易者之间的纠纷、客户同经纪人或经济公司之间的纠纷等,并提供仲裁程序和仲裁机构服务。

(4)为交易双方提供履约及财务方面的担保。期货交易中的买方和卖方都是以期货交易所为对手的,不必考虑真正的成交对手是谁,这是由于期货交易机制要求交易所作的“”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承担最终履约责任,从而大大降低了期货交易中的信用风险。

(5)提供信息服务,及时把场所内所形成的期货价格公布于中,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6)为期货交易提供结算交割服务。

(7)为期货交易提供一个专门的、有组织的场所和各种方便多样的设施。

二、期货经纪商与它的意义

期货经纪商,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中介组织,一般称为期货经纪公司。作为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期货经纪公司具有以下职能: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从事期货交易自营业务;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

期货经纪商事可呼吁交易所之间的纽带,客户参加期货交易只能通过期货经纪商进行。由于期货经纪商代理客户进行交易向客户收取保证金,因此期货经纪商还负有保管客户资金的职责。

第四节期货交易的法律制度

1.期货保证金制度,在期货市场上,交易者须按期货合约价格的一定比例缴纳一定的资金作为履行期货合约的财力担保,方可参与期货合约的买卖,这种资金就是期货保证金。其主要作用:

(1)保证金交易制度的实施,降低了期货交易的成本,使交易者用5%的保证金就可从事100%的交易,发挥了期货交易的资金杠杆作用,促进了套期保值功能的发挥;

(2)期货交易保证金为期货合约的履行提供了财力担保;

(3)保证金是交易所控制投机规模的重要手段。

2.期货交易的涨跌停板制度,是指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和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涨跌停板幅度,涨跌停板制度与保证金制度相结合,对于保证期货市场的运转,稳定期货市场的秩序以及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涨跌停板制度可控制交易所、会员单位及客户的日常风险;

(2)涨跌停板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减缓和意志突发事件与过度投机行为对期货价格的冲击,给市场一定的时间来充分化解这些因素对市场造成的影响,防止价格的狂涨和暴跌;

(3)涨跌停板制度是期货市场能更好的发挥价格发现功能;

(4)在出现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等异常现象时,通过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交易所可在下一程度上控制风险。

3.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算、检查保证金账户余额,通过及时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是保证金余额维持在一定水平上,防止负债现象发生的结算制度。具体执行过程如下:在每一交易日结束以后,交易所根据当日成交情况计算出当日结算价,距此计算每个会员持仓的浮动盈亏,调整会员保证金账户的可动用余额;若调整后的保证金余额小雨维持保证金,交易所便发出通知,要求会员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追加保证金,若会员单位不能按时追加保证金,交易所将有权强行平仓。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的作用主要有:

(1)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对所有账户的交易及寸头按不同品种、不同月份的合约分别进行结算,保证每一交易账户的盈亏都能得到及时、具体、事实的反应,为及时调整账户资金、控制风险提供了依据。

(2)这一制度能将风险控制在交易全过程中的一个相对最短的时间之内。

4.限仓制度与大户报告制度

限仓制度,是期货交易所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交易者和防范操纵市场行为,对会员和客户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的制度。限仓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根据保证金的数量规定持仓限量。期货交易所通常根据会员和客户投入保证金的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给出持仓限量,此限量即为该会员在交易中持仓的最高水平;

(2)对会员的持苍凉。为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会员,我国期货交易所一般规定一个会员对某种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此种和约持仓量的15%,否则交易所将对会员的超量持仓部分进行强制平仓。此外,期货交易所还按合约距离交割月份的远近,对会员规定了不同的持仓限额,距离交割期限越近的合约,会员的持仓限量越小;

(3)对客户的持仓量的限制。为防止大户过量持仓,操纵市场,大部分交易所对会员单位所代理的客户进行编码管理,每个客户只能使用一个交易编码,交易所对每个客户编码下的持仓量也有所限制。

5.大户报告制度,是与限仓制度相关的另一个控制交易风险、纺织大户操纵市场行为的制度。期货交易所建立限仓制度后,当会员或客户投机头寸达到了交易所规定的数量时,必须向交易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客户的开户情况、交易情况、资金来源、交易动机等,以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行为或操纵市场行为以及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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