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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来源与方法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日趋升级,由之带来的经济犯罪情报信息亦呈快速膨胀之势,广度和深度较之以往大幅增加,对经济犯罪侦查情报工作的顺利开展构成了严峻的挑战。而对情报信息的收集作为经侦情报工作的首要一环,其效果和质量直接影响到情报信息分析、侦查要素发现和侦查手段选择等侦查活动的整体效果。因此,有必要对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进行及时梳理和总结,完善情报信息收集机制的建设。
一、经济犯罪情报信息概述
犯罪情报信息是一种被当做传递交流对象的、有序的、具有特定实用价值并且可以作为决策依据的情报。[1]
经济犯罪情报信息是犯罪情报信息的一种,是反映经济犯罪现象及其规律特点,在经济犯罪侦查过程中被当作传递交流对象,有序的、具有特定使用价值并且可以作为决策依据的信息。[2]
(一)经济犯罪情报信息分类
根据情报信息涉及主要内容可以将经济犯罪情报信息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战果型情报信息。指的是已侦破和在侦经济犯罪案件关联信息,包括案件的受理信息、立案信息、破案信息、结案信息、协查案件信息、涉案人员信息、涉案机构信息、涉案物品信息、在逃人员信息和档案信息。通过对这些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可以直接得出抓获犯罪嫌疑人、查获涉案赃款赃物或者直接破案的信息。
2.资料性情报信息。指的是在经侦日常工作中搜集、积累的与经济犯罪活动有关的人、案、物信息。如对月度、季度和年度等时间段内已侦破案件类别、立案起数、破案起数、结案起数、涉案金额、追缴赃物赃款价值、缉捕犯罪嫌疑人数、批捕人数、移送起诉案件起数和人数等信息的统计。
3.预警性情报信息。这是指周边省市或地区已经发生并极有可能渗透到本地公安机关辖区范围内的经济犯罪方式或手法的预警提示信息。
4.借鉴性情报信息。指的是全国各地经侦部门在工作实践探索中总结的预防经济犯罪的先进做法。如联合银行建立高风险资金交易预警系统、联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专项培训和联合电信部门研发“防诈骗语音提示平台”等,可以有效地减少经济犯罪的发生。
5.线索性情报信息。这是指可以为经侦工作直接立案、开展侦查依据的信息。如集群战役中外地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中的在逃人员信息、作案成员分析情况、协查通报、案件通报等。又比如在很多地区都张贴或喷涂有制售假证件、制售假币、制售假发票、高利贷款、代取公积金等违法犯罪内容的小广告、小卡片和传单等与许多已发案件可以实现串并,条件成熟时也可以作为重要线索侦破案件。对这类信息的搜集不仅是一种必要的积累,而且会在某些关键时刻产生意想不到的效果。
6.经侦关联性信息。指的是有助于经济犯罪侦查、防控和犯罪形势分析的其他信息。如银行等金融机构开户信息和征信系统黑名单、经侦重点人员常住人口及关联信息、电商平台商品异常信息、公司企业注册信息、POS机交易记录和支付信息等,对经济犯罪的防范和侦查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此外,根据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的载体,可分为文字型情报信息、声像型情报信息和实物型情报信息;根据犯罪情报信息的地域来源,分为境内情报信息和境外情报信息;根据情报信息在经侦工作中的地位,可以分为战略性情报信息和战术性情报信息等。
(二)经侦情报信息收集的意义
1.助力侦查活动,为侦查决策提供方向依据
对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最直接的作用就是为具体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提供线索和证据。如利用对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掌握嫌疑对象和侦查线索,为案情分析和侦查方案的制定提供重要依据;利用收集到的情报信息查询在逃犯罪嫌疑人和流窜作案人员情况,提供通缉在逃人员的体貌特征、社会关系等情况,便于在逃人员的抓捕;为频发案件的并案侦查提供线索依据,为技术鉴定提供指纹、足迹、工具痕迹等对比样本,为揭露证实犯罪提供证据;为具体案件侦查进程中的审讯、辨认、搜查和逮捕提供配合手段。
2.预测犯罪趋势,主导经济犯罪防控
通过对经侦情报信息的收集可以揭示已发经济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揭示经济犯罪类型、数量、特点等方面的发展变化趋势,为经济犯罪的预防提供重要指导。一是防控犯罪。利用情报信息有针对性地对经侦重点人口、特殊行业和部门等实现阵地控制,利用情报信息串联起千万条防范线,对经济领域内的苗头性倾向早发现,对已出现的微小问题早采取措施,早解决问题。二是实现预警。通过对辖区范围及周边地区经济犯罪活动规律、特点和发展态势的动态分析,及时研究提取情报信息中包含的经济犯罪高风险人员、高发案领域与环节、主要犯罪手法等关键要素的轨迹和规律,指导经济犯罪防控力量的投向与投量,提高经济犯罪防控的效果。
3.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为党政机关决策提供参考
“窥一斑可见全豹”,经济犯罪虽然只是经济发展的一个方面,但是也能充分反映经济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这些问题的暴露为党政机关进行经济发展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如伴随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众筹融资、P2P网络借贷、互联网货币等互联网金融模式急剧扩张,由此引发严重的洗钱犯罪、银行犯罪、非法集资犯罪和非法证券犯罪等经济犯罪,如P2P网站“跑路”事件的受害群体从北上广等一线城市扩散到全国不同等级城市。[3]对上述经济犯罪情报的收集可以倒逼政府机关审视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等配套措施方面的不足,尽快健全互联网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立体金融信息情报网络监测体系、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经侦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来源
(一)各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是经济犯罪情报信息收集的主要负责单位。按照各级经侦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分工,各级经侦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构在情报信息收集方面应当划分明确的职责分工,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能:
1.部级经济犯罪情报信息工作机构主要承担的职能包括:制定全国经济犯罪情报信息搜集的总体规划、整体协调和高层次管理;组织制定统一标准和规范,组建全国性经济犯罪情报搜集管理网,协调全国范围内的各项情报信息交流活动;对重点情报信息进行收集和存储管理,面向全国提供检索查询等。
2.省市级经济犯罪情报信息工作机构主要承担的职能包括:制定本地区经济犯罪情报信息搜集规划;收集、加工、存储本级部门负责管理的情报信息,建立完善本地区情报信息服务中心;与省(市、区)外各地进行情报传递交流和联网检索,增进情报信息共享;收集串并本级公安机关办理案件情报线索、录入各类案件情况数据;组织辖区范围内情报搜集工作业务交流等。
3.县级经济犯罪情报信息工作机构主要承担的职能包括:及时、准确录入办理案件数据,做好各类情报信息的增、删、改;收集各类串并案线索,会同技术部门分析辖区内案件情况;加强与外地公安机关信息交流,结合本地犯罪情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旅馆管理系统、常住暂住人口管理系统、指纹识别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寻找经济犯罪案件线索。
(二)公安机关其他部门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前沿阵地和基础单位,和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经侦情报信息工作向派出所深入延伸对于拓展情报信息的收集渠道、增加经侦情报信息来源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此外,在诸如刑侦、治安、网监、指挥中心等部门也掌握有大量的情报信息。经侦部门要主动出击,强化与其他部门的情报交流与对接,拓宽经侦情报信息的来源面。如网络传销犯罪、网络非法集资犯罪、网络洗钱犯罪等网络犯罪参与成员的资金交易、通讯联系绝大部分在互联网上进行,对其犯罪活动情报信息收集的方式主要是电子数据的提取,而且犯罪嫌疑人多采用数据加密、定期更换服务器等方式掩盖真实数据,因此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要提取该类案件中的情报信息,需要网络安全监察等技术部门的协作配合。
(三)其他行政执法机关
经济犯罪涉及领域广、人群数量多,对经济犯罪的情报信息收集不能仅依靠公安机关的力量,要在立足公安机关内部多层次、多部门地收集各类信息的基础上深入推进联合信息共享,深化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合作。继续推进与工商、金融、税务、质监、药监、盐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联合调研与培训,深化“警商”、“警银”、“警税”、“警证”和财政、审计、海关等政府行政部门的合作。如工商管理部门掌握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中详细记录了单位的主要人员信息、经营情况和经营范围;税务部门掌握的纳税信息对公司企业的运营情况有直接的反映;金融机构掌握的账户交易信息直接体现犯罪嫌疑人与他方的资金往来和交易情况。这些都对完整掌握经济犯罪的情报信息有重要意义。
(四)行业协会与企业
行业协会是企业单位与政府机关交流沟通的纽带,是为行业内企业提供服务的重要部门,也是反映企业诉求的重要渠道。行业协会多通过调查研究、评先评优、信息交流等方式履职,因此掌握有大量的行业特殊信息。通过和行业协会的协作公安机关可以充分掌握本地区该行业企业的整体情况,获取该行业在运营体制、机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信息。因此应当通过联席会议、联合办公室(联络室)、预防经济犯罪协会等形式建立起公安机关与行业协会之间情报信息互通共享的查询运行机制。以山东省菏泽市为例,2014年3月28日,市公安局与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成立菏泽保险业反保险欺诈工作站,旨在加强公安机关与保险行业的协作配合,预防和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服务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此外还需逐步充实企业经侦联络室的前沿工作内涵,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企业主体的动态信息采集,探索建立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基础信息台账。
(五)人民群众
“紧紧依靠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在当前警力相对不足、经侦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更需要借助人民群众这一强大力量。经济犯罪通常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虽然犯罪嫌疑人会刻意地隐藏自身行踪,但作为一名社会成员其作案时间、作案地点、犯罪行为和侵害对象等方面会不可避免地留下痕迹被人民群众感知。另外在诸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和传销、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中,人民群众是直接的受害人,也是反映嫌疑人身份信息、经济犯罪组织结构等情报线索最直接的来源。
三、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的收集方法
在搜集方法上,经侦部门既要充分发挥走访调查、专项斗争、案件侦办等传统收集方法的作用,更要与时俱进、探索符合时代特点的新型收集方法。
(一)走访调查
走访调查是收集犯罪情报信息、开展侦查活动的传统方法和主要方法之一。包含作为侦查手段的走访调查和日常工作机制中的走访调查。侦查活动中的走访调查是侦查机关以犯罪活动的人、事、物为中心,以收集情报信息和证据为目的,对一定范围内的人员进行的走访询问活动,其贯穿于经济犯罪侦查活动的全过程。通过作为侦查手段的走访调查可以直接获取有关案件侦破的信息,是经济犯罪信息的重要来源。而做为公安日常工作手段的走访调查,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和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商谈了解辖区内重点企业、问题企业的规模、生产、经营以及内部管理情况,加深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与辖区内重点企业、问题企业的联系,对于公安机关控制管辖范围内的经济犯罪风险,助力经侦情报工作的长远发展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网络检索
网络检索是指依托网络管理平台、公安综合信息查询系统和互联网等平台系统,以海量数据为基础,进行关联分析、对比碰撞,从而获得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的工作方法。网络检索主要包括内网信息检索和外网信息检索两方面。其中内网信息检索包含:
1.网上查证。通过网上查询、检索相关信息资源库从而查明犯罪嫌疑人真实情况、确认案件立破等信息获取违法犯罪证据、确定违法犯罪事实,在对作案信息进行交叉汇总比对的基础上研究已发生案件的规律和特征。主要包含对嫌疑人身份情况、前科劣迹、是否在逃、随身物品、活动轨迹和个体特征等情况信息的查询。
2.网上案情串并。利用已发案件信息中作案时段、发案地区、手法特点等条件及时梳理,并依据其相似性设置条件进行检索,及时发现有串并案、有嫌疑的案件。如果需要串并的案件范围超出本级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应及时将案件串并信息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由上级公安机关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案件串并,提升情报信息利用效率。
3.网上经济犯罪嫌疑人调控。经济犯罪嫌疑人调控简称“经嫌调控”,指的是对有经济违法犯罪嫌疑的个人、单位以及易发生经济犯罪的地区与领域进行调查与控制,采用公密结合等多种手段收集各类经济犯罪情报,以控制犯罪在先、先发制人。首先要明确调控对象,对在经侦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具有经济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单位要加强排摸,要将其列为重点经侦嫌疑对象,查清身份、搜集资料,及时录入上网。其次要实现动态监测,依托与金融机构、工商、税务等部门的情报信息交流及时掌握调控对象的最新动态,探索建立经济犯罪案件智能检测和自动报警机制,对经嫌对象的活动及时发现、及时处理。此外还要完善经嫌调控的评估制度,为经嫌调控工作设置科学合理的工作目标与定位。
除了公安内网信息查询,网络检索还包括对互联网上信息的检索收集。大多数的经济犯罪尤其是网络传销、网络非法集资等网络经济犯罪在互联网上多有暴露。通过网络信息巡查、上网浏览、关键词搜索等方式获取特定组织和人员活动情况等信息,作为侦查、防控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部门线索信息交流
“单丝不成线,独木不成林”,对情报信息的收集不仅仅需要经侦部门加强与刑侦、治安、派出所等公安部门的信息交流,更需要主动作为,深化警商协作、警银协作、警税协作和警证协作,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流通。一要继续推进信息共享。建立以定期拷贝、专项工作站等为主要形式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逐步推动纳税信息等经侦关联信息的联网查询;整合各单位现有电子政务网络和信息基础设施平台等资源,建设包括资金查控平台在内更为广泛的防范和打击经济违法犯罪工作信息共享平台。二要深化联合执法办案。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健全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相互通报、双向移送、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应急联动等工作机制,[4]针对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社会稳定的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发挥联合办案优势,开展深入的集中打击行动,提升综合执法效能。三要强化联合调研培训。密切结合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围绕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中的新情况、新特点,联合不同部门和组织共同参加专题调研活动,借鉴既有联合执法培训班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拓宽合作的领域和范围,健全联合培训渠道,形成共同组织、共同探讨、共享成果的联合培训模式。
(四)受理群众举报
一方面,基层经侦部门应当加强对派出所的指导力度,特别是应当针对传销、非法集资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开展专题培训,强化对社区警务室派出所经侦联络员的工作考核管理,规范社区民警在开展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接受经济犯罪案件举报、提供经济犯罪法律咨询等方面的工作程序。
进一步深化对派出所经侦基础工作的业务指导,发挥好派出所在经济犯罪防范、受理举报和信息收集等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在派出所经侦工作室的基础上充分结合“社区六进”等深入社区的活动,开展公益讲座、设立宣传教育联络点,发动社区群众广泛搜集案件线索,搭建起社区经济犯罪情报信息收集网络。
四、经济犯罪情报信息收集机制的构成要件
(一)专业的经侦情报信息网络平台和分析软件是实现情报收集的技术基础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实现对经济犯罪中呈现聚合性、分散性和动态性的情报信息收集,需要大量的搜索、统计、数据交换、传输、碰撞和图像处理等技术工作,需要整合、盘活大量的信息资源,一个纵向贯通、横向集成的基础信息平台不可或缺。
结合经济犯罪特点,依托综合信息平台开发和附加综合信息查询、案件信息管理、缉捕信息管理、档案信息管理、经侦业务监督管理、经侦队伍信息管理和辅助决策等经侦特色模块或子系统,实现情报信息的“定向投射”,是情报信息收集机制得以高效运行的重要保证。
(二)专业的情报分析机构和情报分析队伍是推进情报收集的人员保障
经侦情报信息收集的质量,直接受制于专职情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提升经侦民警的情报意识,培养收集情报的技巧。在选拔从事情报工作专业人员时,不仅要在业务工作经验、心理素质、社会阅历等方面设定严格的限制条件,保证经侦情报队伍的战斗力,而且要充分应对经济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组织化集团化日趋明显、情报手段更新换代快等特点,对从事经侦情报工作的干警强化在职培训、及时更新相关知识技能,提升情报队伍工作能力。
(三)专项的课题研究和调研是充分发挥情报收集作用的重要手段
经侦情报收集、研判以及最终导出应用的动力源,就在于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各部门、其他行政单位和公司企业等对信息的需求。鉴于经济犯罪情报的时效性、常态性、实用性和先导性,不管是承担宏观指导、战略部署职能的上级公安机关,还是肩负具体落实、侦查办案的一线实战单位,对情报工作的具体内容、任务目标和工作方法都会有相应的信息需求。在把握经济犯罪总体状况的基础上,经侦情报部门也需要主动回应不同单位和部门的信息需求,针对经侦领域的热点、难点等问题,主动调查研究,提炼一些更有超前性、研究性和深刻性的工作方法和经侦技战法,以服务实战。
(四)专门的工作机制是完善情报收集工作的制度保障
规范情报收集工作业务流程,实现从情报采集到导出全过程的规范化。可以借鉴英国“国家情报模式”(NIM)的做法,一是以“警务现代化大讨论”的形式推动通过《警务改革方案》,确定NIM的法律地位,为情报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二是组建由国家警察局长协会牵头、国家犯罪情报总局和各地警察局高级警官参与的项目管理委员会,总体协调该模式的运行和推广。
另外,可以探索建立经侦情报专家信息库,吸纳各级公安机关经侦情报部门的优秀干警定期研讨或者针对疑难案件、突出问题集体“会诊”,全面提升经侦情报工作的层次。
【参考文献】
[1]陈志军,张晶,靳新,王金成。犯罪情报信息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7.
[2]李亦农。经济犯罪情报若干问题研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3):99.
[3]张玥。民间借贷有多火,它就有多火;民间借贷有多乱,它就有多乱---刀口舔蜜P2P[N].南方周末,2014-08-06(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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