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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45刑法学知识点(2)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6-17 09:24:26 编辑:西瓜

自考00245刑法学知识点(2)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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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有关事实情况发生错误的理解

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有错误的认识,包括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理解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有关事实情况有错误的认识

客体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指向的具体对象实际上并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对其实行为的情况

手段错误:是指行为人误以为自己选用的工具或方法可以产生其行为的预定效果,但实际上不可能实现的情况

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是否造成某种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的认识发生了错误

间谍罪:是指参见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见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客体是生产、作业单位的生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生产、作业单位的职工。主观方面是过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既侵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也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侵犯产品市场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法著作权管理法规,未经著作权人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的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版、制作、出售等方式侵犯其著作权或邻接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人的邻接权。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或邻接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的物品或业务,或者买卖许可证或批准文件,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客体是国家许可经营物品或业务以及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管理的市场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国家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对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致人轻伤害的,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即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客体是公私财产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私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也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其他损害行为相威胁或要挟,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即包括当场逼人交出财物,也包括逼人限期交出一定数额财物,但敲诈勒索并不实施暴力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客观方面:1.行为人在医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医疗规章制度;2.必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后果,才是重大医疗事故。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法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客体是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制度与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客观方面:1.违法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2.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3.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是过失。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前者是本罪的主要客体。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还包括应交公的礼物和混合制经济组织中的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认为只能是直接故意。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对于社会生活各领域的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故意。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正常管理职能。客观方面表现为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是过失。

刑事责任年龄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学总则笔记

刑法: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维护其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根据其意志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

?⑵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⑶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由国家阶级本质决定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本质的保护人民、打击敌人、惩罚犯罪、服务现代化建设、巩固人民民主的有力武器和重要工具。

?⑷刑法的法律性质~①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②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⑸刑法的制定目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

?⑹刑法的任务~刑法目的之展开,根据《刑法》2条,我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①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②保卫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即保护国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和公民私有财产;③保护公民人身、民主及其他权利;④维护和稳定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⑺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②分则~关于具体犯罪、定刑和量刑的规范体系;③附则~略;④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体现总则,二者相辅相成。

?2刑法解释: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按解释效力分为:

?⑴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解释刑法含义。包括:①用刑法条文解释有关刑法术语;②在法律起草或修订说明中的国家立法机关解释;③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实施的歧义解释。

?⑵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和检察院)解释刑法含义,若发生原则性解释歧义,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⑶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无法律约束力地解释刑法含义。

?按解释方法分为:

?⑷文理解释~从文理上解释法律条文的字义(单词、概念、术语)。

?⑸论理解释~按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逻辑解释刑法含义,包括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⑹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超过字面意思解释刑法条文。

?⑺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狭于字面意思解释刑法条文。

?3刑法基本原则: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司法,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坚持法治,掘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舞弊基本原则的准则。

?⑴罪刑法定原则~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刑,应如何处罚,须法律明文规定。刑法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①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和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和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和严格解释原则。②刑法典体现~实现了犯罪和刑罚法定化,明确规定了犯罪概念、构成要件、刑罚种类、量刑原则及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③司法适用~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做到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副其实;严格依据法定刑及情节量刑。正确进行司法解释,不能越权解释,扩张和限制解释不能违反法定真意,不能以司法解释代替刑事立法。

?⑵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适用法律一律平等,不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也是我国宪法的原则。①要点~任何组织和个人,同样受法律保护,同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侵犯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②具体体现~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

?⑶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行为的轻重与刑事责任和刑罚轻重相均衡的准则。《刑法》5条:“刑罚的轻重,应和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相适应。”①立法体现~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②司法适用~纠正了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置二者同等重要地位;纠正重刑主义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纠正了不同法院量刑悬殊现象,实现了执法平衡与协调统一。

?4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刑法适用的时间、地方、人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

?5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适用范围。

?⑴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本国人和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刑法》6条1、2款:“凡在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其中①领域~领路、领水、领空。②法律特别规定~《刑法》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香港特区基本法》2条:“全国人大授权香港特区依本法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各国驻外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司法管辖而受本国司法管辖”。

?⑵属人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①《刑法》7条:“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中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②《刑法》10条:“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虽经外国审判,仍可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免除或减轻处罚。”

?⑶保护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本国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刑法》8条:“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⑷普遍原则~在本国领域内、外犯罪的本国人、外国人,凡侵犯国际条约规定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都适用本国刑法。《刑法》9条:“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⑸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原则~采取以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兼顾属人原则和保护管辖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普遍管辖原则。

?6刑法时效:关于刑法生效和效力终止的时间及其是否具有朔及力的规定。

?⑴刑法生效时间~①公布之日生效;②过段时间生效。③我国新刑法典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⑵刑法失效时间~①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②自然失效,新法实行代替同类内容的旧法,或旧法的特殊立法条件消失,旧法自行废止。

?⑶刑法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包括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对刑法溯及力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法施行前的行为,如果当时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法律;如果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本法总则四章8节规定应追诉的,按当时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前,依当时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7犯罪:《刑法》12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⑴不应处罚~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存在处罚问题。

?⑵不需处罚~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本应处罚,但考虑情节轻微、自首、立功等具体情况,而免予刑事处罚。

?⑶犯罪基本特征~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②刑事违法性,即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具体行为。其实质是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刑法条文确立的禁止性规范;③应受刑法处罚性,即必须给以刑法处罚,才认定为犯罪。

8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个构件。

?⑴特征~①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②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③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诸要件,由刑法规定。刑法总则规定各具体犯罪的共同构件,刑法分则规定各具体犯罪的具体构件。

?⑵犯罪构成意义~①为追究犯罪行为人提供依据;②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提供标准;③为无罪人不受非法追究提供保障。

?9刑事责任: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当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⑴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①基础不同;②程序不同;③后果不同。

?⑵刑事责任特征~①强制性~刑事责任因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是强制犯罪分子对国家承担的一种特殊法定义务;②严厉性~刑事责任是性质最严重、否定评价最强烈、制裁最严厉的法律责任;③专属性~刑事责任确立依据是与犯罪构成相符合的客观犯罪事实,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个人或单位承担,具有专属性,不能转嫁和替代;④准据性~刑事责任是犯罪事实的综合反应,也是刑法规范的现实化,其为刑罚提供依据,一经确定不能自行变更和“私了”,其实现方式只限于否定评价犯罪行为。

?⑶刑事责任功能~调节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刑事责任即是犯罪的后果,又是刑罚的先导,罪-责-刑的逻辑结构,是整个刑法内容的缩影。

?⑷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①刑事责任决定刑罚适用的现实可能性,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二者是前提与后果的关系;②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断刑罚轻重的标准,重责重罚,轻责轻罚,罪责刑相适应;③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内在因素,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外在表现,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来实现。

?⑸刑事责任根据~国家追究刑事责任和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①哲学根据~犯罪行为人基于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实施了犯罪行为;②法律根据~行为具备犯罪构成。⑺解决方式~①定罪判刑;②定罪免刑;③消灭处理,包括特赦释放的犯罪人、死亡犯罪人、超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人等;④转移处理(仅适用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

?10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分为:

?⑴一般客体~体现一切犯罪共性的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整体。

?⑵同类客体~某类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部分或一方面。

?⑶直接客体~某一具体犯罪直接侵犯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⑷与犯罪对象的关系~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人。联系~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具体认识社会关系的主体。区别~①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②一切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都有犯罪对象;③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却不一定损害犯罪对象;④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标准,犯罪对象则不是。

?11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等。

?⑴研究意义~①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②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③有助于正确量刑。

?⑵危害行为~主观表现人意识或意志,客观危害社会的行为。人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活动(不可抗力、身体受强制、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造成客观损害不能认定构成犯罪。

?⑶危害行为表现形式~①作为~犯罪人用积极行为实施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包括本人亲自实施的积极行为、借助动物、自然力、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或他人的过失实施的犯罪行为。②不作为~犯罪人负有法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使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特定实施义务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侵犯了刑法保护客体和对象的行为。

?⑷正确理解作为和不作为~①与故意和过失相区别,作为和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两种客观基本形式,既有故意,也有过失;②作为和不作为并不决定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③作为和不作为方式不同,并不影响犯罪性质。

?⑸危害结果~广义是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损害,包括直接与间接结果、属于和不属于犯罪构件的结果;狭义是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并造成直接客体损害的有形可具体测量和无形不能具体测量的结果。

?⑹我国法律对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规定~①以造成直接客体特定物质性损害作为犯罪既遂标准;②以发生严重物质性危害结果,作为罪与非罪的标准;③以发生特定物质性严重后果的危险性,作为犯罪既遂标准;④以物质性危害结果的轻重作为适用不同法定刑幅的标准。

?⑺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①客观性~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客观联系,不涉及行为人的主观内容;②相对性~刑法研究犯罪中因果关系的目的,是解决行为人是否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法定已造成的有形可测量的确定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原因是危害社会的行为;③时间顺序性~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时间顺序不能颠倒,结果前的危害行为只有引起和决定了结果发生,才能证明其是结果发生的原因;④条件性和具体性~从危害行为实施的具体时间、地点、条件等判断危害结果;⑤复杂性~一果多因,一因多果,多表现在责任事故和共同犯罪中;⑥必然性与偶然性~危害行为本身与危害结果间没有必然性,与其他偶然原因相交错,其他偶然原因必然地引起了危害结果,偶然因果关系对量刑有一定意义。

?⑼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间存在客观的因果关系,因为不作为行为人没有履行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⑽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犯罪的特定地点、时间、方法(手段)等非犯罪构成必备要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对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正确量刑具有重要意义。

?12犯罪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人。按自然属性分为:

?⑴自然人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⑵单位主体~《刑法》30条:“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30条:“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按自然人主体的法律属性又分为:

?⑶一般主体~只要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的犯罪主体。

?⑷特殊主体~除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还要求具有特定职务或身份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主体。

?13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⑴刑事责任能力内容~①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是具备控制能力的前提条件;②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③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⑵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①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②人的精神(脑功能)状况。

?⑶刑事责任能力分类~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不属刑法规定的无或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年满18周岁,心理和生理功能健全且智力发展正常的人;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既不满14周岁的人和完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③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刑法明确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既14-16周岁的自然人;④限制(限定或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虽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包括14-18周岁的因年龄因素影响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聋、哑、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14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⑴年龄~①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②14-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③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⑵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①从宽处罚原则~14-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②不适用死刑原则~刑法49条: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包括死缓)。③刑法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14-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负刑事责任。14-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⑶精神障碍~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刑法》18条1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确认精神障碍者无责任能力必须同时具备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

?⑷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①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刑法18条2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②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各种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情绪反应、生理醉酒与单纯慢性酒精中毒、脑震荡后遗症、轻微精神发育不全等。

?⑸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刑法18条3款:尚没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⑹生理功能障碍~刑法19条:聋哑盲人犯罪,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⑺醉酒人的刑事责任~生理(普通、单纯性)醉酒,因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志不清的情况。《刑法》18条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因为①医学证明生理醉酒的人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丧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②生理醉酒的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行为应预见,甚至已经有所预见,醉酒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具备故意或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③醉酒完全是人为的可戒除行为。

?15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其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故意和过失)、犯罪目的和动机。

?⑴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①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危害结果发生。②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不希望也不阻止)这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意志。

?⑵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过失犯罪,法律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分为①疏忽大意的过失~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结果,应当遇见也能够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意志因素是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②过于自信的过失~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有所认识,却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其意志因素也是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⑶犯罪目的~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其仅存在于直接故意之中,间接故意与过失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犯罪目的内容是危害结果的实现,可分为直接目的和终极目的。

?⑷犯罪动机~刺激和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产生条件~①行为人的内在需要和愿望;②外在诱因与刺激。⑸犯罪目的与危害结果直接相关;犯罪动机是追求危害结果的原因。

?⑹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特征~①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结果;②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失和故意;③损害结果的出现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内引起的。

?⑺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是犯罪。

?16行为人的法律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受到什么处罚的不正确理解。

?⑴假想犯罪~行为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

?⑵假想不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法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不构成犯罪。⑶行为人对其行为在罪名上和刑罚轻重上的误解。

17行为人的事实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⑴客体错误~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一种客体。针对客体错误的案件,应按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

?⑵对象错误~①具体的犯罪对象不存在,行为人误以为侵害对象存在而实施犯罪行为,致使犯罪未能得逞,应定为犯罪未遂。②行为人误以为人为兽而实施伤害行为,误把非不法侵害人认识是不法侵害人而进行防卫,这种情况显然不是故意犯罪,根据实际情况或是过失犯罪,或是意外事件。③具体目标的错误,行为人把一个人当作另一个人加以侵害。

?⑶行为实际性质错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实际性质发生偏差或错误理解。

?⑷工具(手段或方法)的错误~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具备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只是由于对犯罪工具的实际效能的误解而导致犯罪行为未能发生犯罪既遂的犯罪结果,应以犯罪未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⑸因果关系的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造成结果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有错误认识,包括①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已达预期犯罪结果,事实上并没发生这种结果;②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行为人误以为是其行为造成的;③行为人的行为没有按照其预想方向发展和预想目的停止,而是发生了行为人所预见和追求的目标以外的结果;④行为人实施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误认为是由甲行为造成的。此情况下,行为人的错误认识不影响其应负的刑事责任。

?18故意犯罪的停止状态:故意犯罪的发生、发展和完成过程与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的各种状态。包括犯罪完成(既遂)形态和犯罪未完成(预备、未遂和终止)形态。

?⑴犯罪既遂~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①特征~主观上行为人特定的犯罪意图已经借助犯罪行为的实施全部展开或得到实现;客观上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在主观犯罪意图和意志支配下达到法定终点,即完成犯罪的状态。②结果犯~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③行为犯~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④危险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⑤举动犯~行为人一着手实施犯罪既告犯罪已完成,从而构成完全符合犯罪要件的既遂犯罪。⑥处罚原则~在考虑刑法总则一般量刑原则的指导与约束基础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条文的法定刑辅处罚。

?⑵犯罪预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而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①特征~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尚未着手犯罪的实际行为;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滞下来是违背行为人主观意志的,即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②表现形式~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包括调查犯罪场所、时机、被害人行踪、排除犯罪障碍、追踪守候被害人、勾引集结共同犯罪人进行犯罪预谋、拟定犯罪计划等。③处罚原则~刑法22条2款:“对预备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⑶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到手实施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包括实施终了的未遂和未实施终了的未遂;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两对类型。特征~①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②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③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状态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⑷实施终了的未遂表现~①行为人误认为其实现犯罪意图所必需的行为都已实行完毕,因而停止犯罪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使犯罪达到既遂状态。②行为人对完成犯罪所必需的犯罪行为的实行终了,此点并未发生错误认识,但行为实施终了距犯罪既遂的还有一段距离,在实行终了以后了由于犯罪人意识以外的原因致使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

?⑸未实施终了的未遂~犯罪行为未实行完毕。实施终了的未遂社会危害性大于未实施终了的未遂,量刑时前者比后者从重掌握。

?⑹能犯未遂~犯罪行为的由实际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而停下的情况。

?⑺不能犯未遂~行为人错误认识有关犯罪事实,使犯罪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情况,包括工具不能犯未遂和对象不能犯未遂。处罚原则,采取得减主义原则,刑法23条2款:“对于未遂犯,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⑻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特征:①时空性,犯罪必须处于运动过程中而未形成任何停滞状态情况下的停止犯罪。②自动性,行为人必须自动停止犯罪。③彻底性,行为人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处罚原则:刑法24条2款: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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