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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245刑法学知识点(3)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6-17 09:28:37 编辑:西瓜

自考00245刑法学知识点(3)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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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共同犯罪得主体条件~必须两人以上,包括①2个以上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②2个以上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③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 

 ⑵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各犯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包括①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集合;②没有分工的共同直接实行犯罪,共同犯罪人均直接实行犯罪的实行行为 ③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表现为组织、教唆、实行、和帮助等行为 

 ⑶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特征:①认识因素~认识到不是自己单独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而且也已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各个共同犯罪人都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②意志因素~若表现为共同希望结果发生此为共同直接故意;若表现为共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此为共同间接故意;个别情况下,也可能表现为有的出于希望,有的则处于放任 

 ⑷不能成立的共同犯罪~①没有共同实行犯罪意思联络,而在同一时间针对同一目标实行同一犯罪的同时犯不是共同犯罪,应以单独犯分别论处 ②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 ③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⑸共同犯罪的形式~①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可由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2人以上共同实施时,即构成共同犯罪 特点: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两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②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只能由两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 特点: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中表现为聚众性共同犯罪和集团性犯罪两种形式 ③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的 ④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的共同犯罪故意,是在着手实行犯罪时或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⑤简单共同犯罪~也称共同(实行犯)正犯,两人以上共同直接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⑥复杂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人间存在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表现为:组织犯罪负责对整个犯罪活动的策划、指挥和领导;教唆犯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意并不实施犯罪行为;帮助犯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⑦一般共同犯罪(非集团性一般共犯)~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点是共同犯罪人为实施某种犯罪而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这种结合便不复存在 ⑧特殊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通称为集团犯罪,刑法26条2款: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①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性质和犯罪分工,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②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为主犯和从犯;③按共同犯罪人的分工搁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首先把共同犯罪人分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和教唆犯,然后再区分主犯和从犯、胁从犯 ④我国刑法典以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为主,适当考虑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将其分为主犯、从犯、协从犯和教唆犯 

 ⑺主犯及其刑事责任~刑法26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第3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⑻从犯及其刑事责任~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包括次要实行法,帮助犯 对于从犯,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⑼协从犯及其刑事责任~被迫(暴力强制或精神威胁)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行为人 刑法28条:对于胁从犯,应按其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作为犯罪情节,主要是指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实际作用 

 ⑽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教唆犯是本人不亲自试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决意并实行犯罪的犯罪分子 具备条件~①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②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刑法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按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⑾间接正犯(间接实行犯)~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人(无责任能力人)犯罪的教唆犯,对教唆者应按单独犯论处 

 20一罪与数罪形态~在刑法理论上亦称为罪数形态 研究罪数形态的理论,则被称为罪数形态论 其基本任务在于,从罪数之单复角度描述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形态特征,阐明各种罪数形态的构成要件,揭示有关罪数形态的本质属性,剖析不同罪数形态的共同特征并科学界定其区别界限,进而确定各种罪数形态应适用的处理原则 

 ⑴一罪与数罪~是针对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而言 具体地,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⑵罪数判断标准~我国刑法学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基本理论。因为,①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②犯罪构成标准说,以犯罪现象的自身规律为出发点。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犯罪构成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可以在确保罪数判定的法定性、统一性和公正性的基础上,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③犯罪构成标准说,不仅在罪数形态论领域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而且为犯罪形态论的深入研究和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保障。所以,以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罪数判断标准是科学而合理的。

 ⑶一罪类型~①单纯(纯粹、典型)一罪~基于一个罪过形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②实质一罪~形式上具有数罪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它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③法定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罪数,因某种特定理由,法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结合犯和惯犯。④处断(裁判)一罪~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数罪,因其固有特征,将其司法处理为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⑷数罪类型~①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相同犯意,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独立数罪。对此种罪是否并罚尚有争论。②异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不同犯意,实施数个性质不同的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独立数罪。对此种罪应当并罚。

 21继续犯(持续犯):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⑴构成特征~①必须是主观基于一个单一或概括犯罪故意,为完成同一犯罪意图所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②必须是持续侵犯同一简单直接客体或相同复杂直接客体的犯罪,③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④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以上四个基本构成特征相互联系、彼此制约,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继续犯。

 ⑵处断原则~按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22想象竞合犯(想象数罪)~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⑴构成特征(必备条件)~①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②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③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直接客体。④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⑵处断原则~应“从一重罪处罚”,无须数罪并罚。

 23结果加重犯(加重结果犯)~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发生了法定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应依法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⑴构成特征~①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②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结果以外的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③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⑵类型~①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均为故意;②基本犯罪为故意,加重结果出于过失;③基本犯罪和加重结果均出于过失。

 ⑶处断原则~应按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加重刑处罚。

 24结合犯:两个以上独立罪名的不同犯罪行为。

 ⑴结合犯的特征~①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的结合;②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结合成一个新罪;③数罪的结合是基于刑法规定。

 ⑵结合犯处断原则~应按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25惯犯: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或几种犯罪,已养成犯罪恶习的犯罪分子及其犯罪状态。

 ⑴惯犯的特征~①较长时间内反复实施同一种或几种犯罪,多以犯罪为常业或形成犯罪恶习;②主观反复犯罪的故意恶性深,较难改造。

 ⑵惯犯的处断原则~直接按刑法分则规定处罚,不实行同种数罪并罚。

 26连续犯: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⑴连续犯的特征~①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预谋犯罪故意,这是构成连续犯的主观要件。②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③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④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⑵连续犯的处断原则~在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下,对连续犯应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进行处罚。

 27牵连犯: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⑴牵连犯构成特征~①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②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③数个危害社会行为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是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并相互依存形成有机整体。④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

⑵牵连犯处断原则~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处断。此外,对其他刑法分则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28吸收犯:行为人实施数个符合犯罪构成间特定依附与被依附关系的犯罪行为,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⑴吸收犯构成特征~①行为人必须实施数个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②数个犯罪行为,必须基于其内在的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对立统一特性,而彼此形成一种吸收关系。③数个犯罪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指向同一具体犯罪对象。④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意,为实现一个具体犯罪目的而实施数个犯罪行为。

 ⑵吸收犯的形式~即吸收关系种类,①既遂犯吸收预备犯或未遂犯。②未遂犯吸收预备犯。③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但受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所制约,当实际发生的实行阶段的中止犯轻于预备犯,造成吸收不能的状态时,应将预备犯吸收实行阶段的中止犯,作为实行阶段的中止犯吸收预备犯的一种例外。④符合主犯条件的实行犯构成之罪,吸收教唆犯、帮助犯、次要实行犯构成之罪。⑤主观构成之罪吸收从犯、胁从犯构成之罪。⑥符合加重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或符合普通犯罪构成之罪吸收符合减轻犯罪构成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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