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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
课程名称:物权法 课程代码:14392(笔试)2024年9月版
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物权法》是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学(专升本)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程,是在完成公共基础课程学习后开设的一门课程。《物权法》涵盖了《民法典》中物权编的规则全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专业课程。民法是整个法学体系的核心,物权法作为民法学的核心内容规范着人们的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利用关系,本课程使学生熟悉物权法基本知识,并将其应用于生活实践之中。本课程的学习对学生全面掌握民法领域的知识起重要的作用。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
本课程的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满足本专业培养适应地区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需求的技能型人才和法律服务人员的相关知识要求,为以后学习本专业相关知识和从事相关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本课程的基本要求是学习物权法的相关知识,熟悉物权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及物权变动的基本知识,培养学生具有运用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解决物权纠纷的基本能力。
本课程的考核章节为第一章、第三章到第七章、第九章到第二十三章;重点章节是: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十二章,第二十章,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二章;不考核章节为第二章,第八章。
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物权法》课程在法学专业(专升本)的教学计划中被列为专业选修课,本课程与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总论、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课程之间发挥着承前启后的作用,以法理学、宪法、刑法、民法总论、合同法等课程为前导课程,后续课程是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课程,本课程的学习对全面掌握法学专业各学科的知识起重要的桥梁作用。
第二部分考核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物权概述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物权的起源,理解物权的概念和特性,掌握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以及物权与知识产权、继承权的关系。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物权的名称、概念与特性
识记:物权的概念。
理解:物权的特性。
(二)物权的起源与罗马法、日耳曼法的物权观念
理解:物权的起源。
(三)物权与债权
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四)物权与知识产权、继承权
理解: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共同点与不同点;物权与继承权的联系与不同。
第三章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原则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动产与不动产区分的理由及其法律意义,理解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的区别及孳息的归属与分类,掌握动产与不动产的含义及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与存在理由。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与物权有关的物的主要分类
识记:动产、不动产、孳息的概念。
理解:从物需具备的条件。
(二)一物一权原则
识记: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
理解:一物一权原则存在的理由
第四章物权的效力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物权效力的含义,理解物权效力的不同学说,掌握物权的排他效力主要表现、物权优先效力的原则与例外规定、物权的追及效力及物上请求权的含义,能够运用相关法律规定分析解决涉及物权效力纠纷的民事案件。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概要
识记:物权效力的概念。
理解:物权效力的不同学说。
(二)物权的排他效力
识记:物权的排他效力的概念。
理解:物权的排他效力的主要表现。
(三)物权的优先效力
识记:物权的优先效力的概念。
理解:物权优先效力的不同学说;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原则与例外;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原则与例外。
应用:能够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解决涉及物权优先效力纠纷的民事案件。
(四)物权的追及效力
识记:物权的追及效力的概念。
理解:物权的追及效力是否为物权的一项独立效力。
(五)物权请求权
识记:物权请求权的概念。
理解:物权请求权的样态与特性;物权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的关联。
应用:能够运用相关知识分析解决涉及物权优先效力纠纷的民事案件。
第五章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的类型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物权法定原则的存在理由,理解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与内容,掌握物权的基本类型。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物权法定原则
理解: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与内容。
应用:能够在理解物权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合理适用物权法定原则。
(二)物权的类型
识记:我国的物权类型。
理解:从学理上物权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第六章物权变动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物权变动的含义、形态与原因,理解物权行为的类型及物权消灭的原因,掌握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及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关于物权变动的民事纠纷案件。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概要
识记:物权变动的含义与形态。
理解: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
(二)物权变动
理解: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应用:能够运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模式分析物权变动问题。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原则
识记:现实交付、简易交付、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公信原则的概念。
理解:物权公示原则的基本内容;物权公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应用: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关于物权变动的民事纠纷案件。
(四)物权行为
识记:物权行为、处分行为的含义。
理解:物权行为的类型。
(五)物权消灭的原因
识记:混同、抛弃的概念。
第七章所有权通说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所有权的含义与功用及私法与公法对所有权的限制,理解所有权的类型及取得时效,掌握所有权的权能及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的三大内容。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所有权的含义与功用
识记:所有权的含义与特性。
理解:所有权的功用。
(二)所有权的变迁与演进
理解:所有权的观念与制度的变迁。
(三)所有权的类型
识记:国家所有权的含义与特性。
理解:集体所有权的客体的范围。
(四)所有权的权能
理解: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应用:能够结合案例分析所有权的权能。
(五)所有权的限制
识记:所有权的限制的含义。
理解: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及国家的征收与征用。
(六)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识记: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的含义。
理解: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的含义与行使要件;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的构成要件。
应用:能够运用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分析解决相关民事纠纷。
(七)取得时效
识记:取得时效的概念与存在基础。
理解:所有权取得时效的要件及所有权取得时效的中断。
第九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理解专有部分的范围与专有权的内容,掌握共有权的含义、客体与内容与业主成员权的含义与内容,能够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知识分析解决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纠纷案件。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理论
识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
理解:业主的界定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性。
(二)专有权
识记:专有权的含义。
理解:专有部分的范围与专有权的内容。
(三)共有权
识记:共有权的含义与特性。
理解:共有权的客体与共有权的内容。
(四)业主的成员权
识记:业主成员权的含义与特性。
理解:业主成员权的内容。
(五)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
理解: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的含义与内容。
第十章相邻关系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相邻关系的概念,理解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掌握土地相邻关系的含义与主要类型及建筑物相邻关系的含义与相关法律规定。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相邻关系总说
识记:相邻关系的概念。
理解: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二)相邻关系的类型
识记:土地相邻关系的含义与主要类型及建筑物相邻关系的含义。
理解:土地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建筑物相邻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一章共有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共有的概念、特性及类型,理解按份共有的概念及其内部和外部关系,掌握共同共有的概念、类型与效力,能够运用共有的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关于共有的纠纷案件。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概说
识记:共有的概念、特性及类型。
理解: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界分。
(二)按份共有
识记:按份共有的含义。
理解: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
应用:能够运用按份共有的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有关按份共有的纠纷案件。
(三)共同共有
识记:共同共有的概念。
理解:共同共有的类型;共同共有的效力。
(四)准共有
识记:准共有的含义。
第十二章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孳息的所有权取得,理解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问题及先占的含义与构成要件,掌握遗失物拾得的含义、要件与效力及善意取得的含义、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有关善意取得的纠纷案件。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善意取得
识记:善意取得的含义。
理解: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应用:能够运用善意取得的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有关善意取得的纠纷案件。
(二)遗失物的拾得
识记:遗失物拾得的含义。
理解:遗失物拾得的要件及效力。
应用:能够结合社会现象理解和运用遗失物的拾得制度。
(三)先占
识记:先占的含义。
理解:先占的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
应用:能够结合现实生活掌握和理解先占制度。
(四)添附
识记:附合、混合、加工的概念。
理解: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问题。
(五)货币所有权
理解:孳息的所有权取得问题。
第十三章用益物权总说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用益物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理解用益物权的含义与类型体系,掌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用益物权的意义
识记:用益物权的含义。
理解: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二)用益物权的特性与功用
理解:用益物权的特性。
(三)用益物权的类型体系
理解: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
第十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方式,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特性与效力,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概说
识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与特性。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两种方式。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力
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原因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五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与特性,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概说
识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含义与特性。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两种方式。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理解: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原因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六章宅基地使用权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与特性,理解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流转,掌握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及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因由。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概说
识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含义与特性。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流转
理解: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与流转。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效力
理解: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宅基地使用权的消灭
理解: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的因由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七章居住权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我国的居住权制度,理解居住权的含义与特性,掌握居住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及居住权的消灭事由。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概说
识记:居住权的含义与特性。
理解:居住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及居住权的消灭事由。
(二)居住权制度
理解:我国《民法典》规定的居住权制度的内容。
第十八章地役权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地役权的含义与特性,理解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掌握地役权的效力及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概说
识记:地役权的含义与特性。
(二)地役权的取得
理解:地役权的取得方式。
(三)地役权的效力
理解:地役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及供役地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地役权的消灭
理解: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及产生的法律后果。
第十九章担保物权总说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理解担保物权的含义、特性与效力,掌握担保物权的分类。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担保物权的基本法理
识记:担保物权的含义。
理解:担保物权的特性与担保物权的效力。
(二)担保物权的类型
理解:担保物权的分类。
(三)担保物权的其他问题
理解: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
第二十章抵押权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抵押权的含义与特性及抵押登记生效主义与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理解最高额抵押权、共同抵押权、财团抵押权、浮动抵押权、证券抵押的含义,掌握抵押权的效力及抵押权消灭的原因。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概说
理解:抵押权的含义与特性。
应用:能够掌握并运用抵押权的特征分析相关问题。
(二)抵押权的取得
理解: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的两种方式及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的三种情形。
(三)抵押权的效力(一)
识记: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理解:抵押权的效力所及的标的物的范围。
(四)抵押权的效力(二)
理解:抵押物的用益权、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权利、出让抵押物的权利。
(五)抵押权的效力(三)
理解:抵押权人的顺位权、抵押权的处分权、抵押权的保全权、抵押权人的物权请求权及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应用:1.能够掌握并运用抵押权人的顺位权分析解决相关案件。
2.能够运用抵押权的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有关抵押权效力的纠纷案件。
(六)抵押权的消灭
理解:抵押权消灭的原因。
(七)特殊抵押权(一):最高额抵押权
识记:最高额抵押权的含义与特性。
理解:最高额抵押权的设立、变更与转让及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八)特殊抵押权(二):共同抵押权
识记:共同抵押权的含义。
理解:共同抵押权的效力。
(九)特殊抵押权(三):财团抵押权、浮动抵押权与证券抵押
识记:财团抵押权、浮动抵押权的含义与特性及证券抵押的含义。
(十)特殊抵押权(四):所有人抵押权
识记:所有人抵押权的含义。
第二十一章质权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质权的含义与特性及质权的分类,理解权利质权的含义与特性及《民法典》规定的权利质权的相关内容,掌握动产质权的含义与法律特征及动产质权的效力与消灭原因。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概说
识记:质权的含义与特性。
理解:质权的分类。
(二)动产质权
识记:动产质权的含义与法律特性。
理解:动产质权标的物的范围、出质人的权利义务与质权人的权利义务及动产质权的消灭原因。
应用:能够运用质权的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有关质权效力的纠纷案件。
(三)权利质权
识记:权利质权的含义与特性。
理解:《民法典》规定的权利质权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章留置权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留置权的含义与法律特性及留置权的性质,理解留置权的效力范围及留置权消灭的原因,掌握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及留置权与动产抵押权、质权竟存时的法律适用规则。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概说
理解:留置权的含义与法律特性。
(二)留置权的取得
理解: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
(三)留置权的效力
识记: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理解: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与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及留置权与动产抵押权、质权竟存时的法律适用规则。
应用:能够运用留置权的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有关留置权的纠纷案件。
第二十三章占有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占有权的含义与特性、占有状态的推定及准占有,理解占有的分类及占有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掌握占有权利的推定及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与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概说
理解:占有的含义与特性。
(二)占有的分类和占有状态的推定与变更
识记:占有状态的推定。
理解:占有的分类。
(三)占有的取得
识记:占有的原始取得。
理解:占有的继受取得。
(四)占有的效力
理解:占有权利的推定及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占有的保护
理解: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与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六)占有的消灭与准占有
理解: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消灭的原因及准占有。
第三部分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一、考核的能力层次表述
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理解”、“应用”三个能力层次规定其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各能力层次为递进等级关系,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其含义是:
识记:能知道有关的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正确认识和表述,是低层次的要求。
理解: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是较高层次的要求。
应用:在理解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联系学过的多个知识点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是最高层次的要求。
二、指定教材
《物权法》(第七版),梁慧星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三、自学方法指导
1、在开始阅读指定教材某一章之前,先翻阅大纲中有关这一章的考核知识点及对知识点的能力层次要求和考核目标,以便在阅读教材时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2、阅读教材时,要逐段细读,逐句推敲,集中精力,吃透每一个知识点,对基本概念必须深刻理解,对基本理论必须彻底弄清,对基本方法必须牢固掌握。
3、在自学过程中,既要思考问题,也要做好阅读笔记,把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原理、方法等加以整理,这可从中加深对问题的认知、理解和记忆,以利于突出重点,并涵盖整个内容,可以不断提高自学能力。
4、完成书后作业和适当的辅导练习是理解、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提高能力的重要环节。在做练习之前,应认真阅读教材,按考核目标所要求的不同层次,掌握教材内容,在练习过程中对所学知识进行合理的回顾与发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题时应注意培养逻辑性,针对问题围绕相关知识点进行层次(步骤)分明的论述或推导,明确各层次(步骤)间的逻辑关系。
四、对社会助学的要求
1、应熟知考试大纲对课程提出的总要求和各章的知识点。
2、应掌握各知识点要求达到的能力层次,并深刻理解对各知识点的考核目标。
3、辅导时,应以考试大纲为依据,指定的教材为基础,不要随意增删内容,以免与大纲脱节。
4、辅导时,应对学习方法进行指导,宜提倡"认真阅读教材,刻苦钻研教材,主动争取帮助,依靠自己学通"的方法。
5、辅导时,要注意突出重点,对考生提出的问题,不要有问即答,要积极启发引导。
6、注意对应考者能力的培养,特别是自学能力的培养,要引导考生逐步学会独立学习,在自学过程中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做出判断,解决问题。
7、要使考生了解试题的难易与能力层次高低两者不完全是一回事,在各个能力层次中会存在着不同难度的试题。
8、助学学时:本课程共3学分,建议总课时54学时,其中助学课时分配如下:
章 次 | 内 容 | 学 时 |
第一章 | 物权概述 | 2 |
第三章 | 物权的客体与一物一权原则 | 2 |
第四章 | 物权的效力 | 4 |
第五章 | 物权法定原则与物权的类型 | 2 |
第六章 | 物权的变动 | 6 |
第七章 | 所有权通说 | 6 |
第九章 |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2 |
第十章 | 相邻关系 | 2 |
第十一章 | 共有 | 2 |
第十二章 |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 4 |
第十三章 | 用益物权总说 | 2 |
第十四章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1 |
第十五章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1 |
第十六章 | 宅基地使用权 | 1 |
第十七章 | 居住权 | 1 |
第十八章 | 地役权 | 2 |
第十九章 | 担保物权总说 | 2 |
第二十章 | 抵押权 | 6 |
第二十一章 | 质权 | 2 |
第二十二章 | 留置权 | 2 |
第二十三章 | 占有 | 2 |
合 计 | 54 | |
五、关于命题考试的若干规定
1.本大纲各章所提到的内容和考核目标都是考试内容。试题覆盖到章,适当突出重点。
2.笔试的比例一般为识记占30%,理解占40%,应用占30%。
3.试题难易程度应合理:易、中等难度、难。难题部分比例不超过20%。
4.笔试试题类型一般分为:名词解释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5.笔试采用闭卷考核方式,考试时间150分钟,按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
六、题型示例
(一)名词解释题
共有权
(二)单项选择题
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支配权D.物权是对人权
(三)多项选择题
下列表述质权的是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
C.一辆汽车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
D.一辆汽车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
(四)简答题
成为从物需要具备的要件是什么?
(五)论述题
如何理解一物一权原则?
(六)案例分析题
2023年5月4日,甲将自家的耕牛租与乙使用两个星期,5月10日乙提出要买下此耕牛,甲表示同意,约定价格为6000元,并约定一周后交付款项,但5月12日该耕牛意外被雷劈死。请问:本案中耕牛意外被雷劈死,该损失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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