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中教〔2023〕9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安徽中医药大学章程》《安徽中医药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获得本科毕业资格后,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心为人民服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具有社会责任感。
2. 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课程的学习成绩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考试的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凡有以下情况之一,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
1. 未准予毕业者;
2. 在校学习期间内,全部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Grade Point Average, 以下简称GPA)未达到2.0(各专业应修的学位课程以当届学生执行的人才培养方案为准);
3. 依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者;
4. 在校学习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含)以上处分。
第四条 已获毕业资格的应届毕业生,若为第三条之第3、4款情况,在处分文件下达之后、毕业之前,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1. 获二等及以上奖学金或省级及以上表彰;
2. 获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A类项目全国三等奖及以上;
3. 获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B类项目全国二等奖及以上;
4. 已收到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第五条 已达毕业条件的未获学士学位的往届毕业生可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五年制毕业后三年内,四年制毕业后两年内)申请一次学位课程考试(三门以内)。如其再考后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其以上,可在完成相应流程后授予学位。
第六条 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1. 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大类。
2. 对没有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学生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3.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位评议审批程序:
1. 申请学士学位由本人提出申请,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核审查,整理复核意见,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会议审定。审议通过,颁发学位证书。学位授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日期。
4. 会议到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总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有效。会议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获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决议方为有效。
第八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如发现在学位申请或审核过程中有舞弊行为,一经查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予以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学位证书如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留(境外)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类别认定以申请人获奖当年省教育厅公布的项目列表为准,未列入的竞赛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认定。申请人应为该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如有排序,应为前三名)。省级及以上表彰由学工部、团委负责认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安徽中医药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闻来源:https://jwc.ahtcm.edu.cn/info/1071/373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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