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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93工程建设法规自考复习资料: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3-07-21 10:00:34 编辑:兔子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3893工程建设法规自考复习资料: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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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规的立法原则

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建设立法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或要求。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是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建设法规的立法基本原则。

(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反映在建设法规立法中,就是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建设法规要规定各种建设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对他们在建设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这些主体理应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标准化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勘察规划建筑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单位等。活跃的建设市场主体,要求国家、集体和个人一齐参与。从发展趋势看,法规中应确立公民主体的法律地位,如私人合伙的建筑事务所、工程造价事务所、建设工程咨询(投资)事务所、工程监理事务所等。

(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确立的建设市场体系具有统一性和开放性。建设立法应当确立规划与设计市场、建设监理市场、工程承包的招投标市场、施工管理市场、房地产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建设资金市场等多元化的建设活动大市场。

(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的立法应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建设法规主要运用行政手段实现对建设行为的调整,但这种调整不应当是直接干预性的。各建设法规主体在具体的建设行为中都有着其独立性和自主性,国家对其行为实施的调控只应是间接

性的。

(4)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建设法规立法本身具有完备性。要把建设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必须要先使建设法规自身完备。只有如此,才能有效地规范建设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活动秩序。

2.法制统一原则

所有法律有着内在统一联系,并在此基础上构成一国法律体系。建设法规体系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组成本体系的每一个法律都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与要求,该法律体系与其他体系法律也不应冲突。建设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建设法规、规章必须遵循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与地位同等的法律、法规所确立的有关内容应相互协调。建设法规系统内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低层次的法规、规章具有制约性和指导性。地位相等的建设法规和规章在内容规定上不应互为矛盾,即建设法规的立法必须遵循法制统一的原则。

建设法规的立法坚持法制统一的基本要求,不仅是立法本身的要求,即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更主要的是便于实际操作,不至于因法律制度的自相矛盾而导致建设法规的无所适从。

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责权利相一致是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或责任在建设立法上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具体表现为:

(1)建设法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任何一个主体享有建设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权既是权利,也是责任或义务。权利和义务应彼此结合,协调一致。

内容可查看“自考复习资料”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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