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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36建筑法规自考复习资料:行政法律责任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3-03-24 10:28:33 编辑:兔子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6936建筑法规自考复习资料:行政法律责任“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此资料适用于广东自考科目06936建筑法规。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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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因其行政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消极性法律后果。

其基本特征是:

①行政法律责任属于对轻微违法失职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要求行为的行政制裁;

②行政法律责任由法律规定的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和其上级主管机关进行的处罚;

③行政法律责任是通过行政法律程序和行政奖惩程序进行的。

1.行政法律责任的分类

行政法律责任一般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类。

一是行政处分,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据行政管理法规、规章、章程、纪律等,对其所属人员或者职工所做的处罚。这是一.种内部处罚,对这种处罚不服,不能提起诉讼,只能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者提请劳动仲裁。按我国《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形式有八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职工的行政处分形式有七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是行政处罚,它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给予的制裁。行政处罚是行政法律责任的核心,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

2.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刑罚的区别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刑罚相辅相成,但又有明显区别。

(1)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区别在于:

①责任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一种公法责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承担的一种责任,其保护的利益是非人格化的公共利益;民事责任则是一种私法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相互承担的责任,其保护的利益是人格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体利益。

②社会功能不同。行政处罚是一种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是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对违法行为人某种权利予以限制、剥夺的一种惩戒措施;而民事责任虽有惩戒作用,但主要目的是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偿,体现了补偿性特点。

③有责主体不同。行政处罚由行政主体直接对违法行为人适用,不产生责任(主体)转让问题;而民事责任主体,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由一个民事主体对受害人先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违法行为人追偿。

④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是严格按行政程序进行的,行政程序的特点是体现行政权力的单方意志性,其追求的价值是行政效率;而民事责任原则上是按司法程序进行的,司法程序有双方当事人,其追求的价值是公正性,着眼点是解决纠纷,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处罚与刑罚区别体现在:

①行政处罚和刑罚适用的条件不同。行政处罚一般是对违法情节和后果较轻或者某些特定性质的违法行为的制裁,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而刑罚主要对违法情节和行为后果较重或某些特定性质的违法行为的制裁,是对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

②作用不同。两者均有惩戒性,但两者的内在功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破坏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行为的预防,一般着眼于将来;刑罚则是对犯罪行为的报应,是对犯罪恶害的排除,一般着眼于过去。

④责任承受主体不同。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承受主体都是违法行为人。但是行政处罚的承受主体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刑罚的承受主体只是公民个人,是自然人。

3.行政处罚的分类

行政处罚的分类标准很多,一般按照行政处罚指向管理相对人权利内容或性质划分,可分为四种:

(1)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向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管理相对人提出警戒或者谴责,申明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避免以后再犯的一种形式。警告、通报批评等属于此类。

(2)财产罚。是指强迫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额金钱或者剥夺其原有财产的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财物等属于此类。

(3)能力罚。又称行为罚,是指对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一种制裁措施。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属于此类。

(4)人身罚。又称自由罚,是指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拘留和劳动教养属于此类。

我国《行政处罚法》为了使行政处罚的科学化、规范化,对目前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处罚依上述标准进行规范,将行政处罚明确分成了七类:一是警告;二是罚款;三是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是责令停产停业;五是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是行政拘留;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并没有否认法律、行政法规在行政处罚种类之外设定其他处罚种类,但基本上应当以行政处罚法规来设置处罚种类。

4.行政处罚的机关

行政处罚的机关,原则上应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法》把行政处罚权基本上赋予了行政机关,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定职权行使处罚权。但考虑到目前行政机构精简,编制压缩,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如农业、卫生、建设、劳动等部门,管理范围广,人员编制少,完全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比较困难,因此,行政处罚法也规定了授权或者委托处罚的条件。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可以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委托处罚也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委托。接受委托处罚的组织,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并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如果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即要有技术检查或鉴定的能力。因此,行政处罚的机关,从法律上讲要求是极严格的:它主要是行政机关,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事业组织依授权或者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

例如,《建筑法》关于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是建设法律责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最普遍、最大量、经常适用的处罚方式。主要有: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规定了行政处分这种处罚方式;主要规定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行政处分和有关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质量合格文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政处分。《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至第七十九条共有16条规定了违反本法的行政处罚,具体明确了建筑行政法律责任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执行行政处罚的主管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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