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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36建筑法规自考复习资料:民事法律责任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3-03-22 10:26:03 编辑:兔子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06936建筑法规自考复习资料:民事法律责任“以供考生们复习使用,此资料适用于广东自考科目06936建筑法规。自考教材每隔几年都会更新、变动,但相关知识大体不变,考生们抓住考点进行复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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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法律特征是:

①有责主体的广泛性,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法人,还包括国家机关。并且各有责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地位是平等的。

②民事责任内容具有财产给付性质。它是一种财产性的责任,其责任范围与所造成损害或者损失的数额相适应。

③民事责任的强制程度具有不确定性。在一定范围和一定条件下,民事责任的范围和形式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不必介人。

民事责任根据责任人违反民事义务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可分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

建设法律制度中的民事责任以侵权责任为主,但也有违约责任和违反相邻关系等其他义务的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一款之规定,违约责任是指公民、法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其构成要件是:①行为人主观上须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②行为必须具有民事违法性,违反了合同规定的义务。③责任人具有民事法律责任能力,即具有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有故意或过失而侵犯国家、集体、他人合法权利,致使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①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②行为人须具有民事违法性,即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利。③责任人具有行为能力。④有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损害事实的存在。没有损害事实,一般不承担侵权责任。⑤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还要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对下列几种侵权责任,则不需要有主观过错,而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侵权责任;②产品质量责任;③高空作业对周围环境造成损害的责任;④饲养动物造成侵害的责任等。

根据不同当事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不同形式,《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规定为10种。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修理、重作、更换;⑦赔偿损失;⑧支付违约金;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⑩赔礼道歉。

例如,在《建筑法》中法律责任有9条规定了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其中第七十四条还规定了返工、修理责任。同时,在实体部分,也规定了赔偿责任、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形式(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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