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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在通常情况下,建设主体都是为了某--客体,彼此才设立--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产
生建设法律关系,这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便是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建设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客体分为财、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1.财
财,一般是指货币资金,也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它是指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停留在货币形态上的那部分资金。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财的客体主要是建设资金,如基本建设贷款合同的标的,即一定数量的货币。
2.物.
物,是由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财富。其中包括天然存在的实物和人类劳动制造的产品。物是最广泛的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表现为物的客体主要是建筑材料,如钢材、木材、水泥等,及其构成的建筑物,还有建筑机械等设备。某个具体基本建设项目即是建设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3.行为
行为,是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具体而言,作为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的行为主要是:建设管理行为、完成--定的工作和提供--定劳务的行为、生产经营行为。在建设法律关系中,行为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检查验收、加工承揽等活动。
4.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属于人们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它可以适用于生产,转化为生产力,主要包括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它们虽不是物质形态,但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一旦与社会生产相结合,便可以创造出巨大的物质财富。智力成果可进行有偿转让。在建设法律关系中,如设计单位提供的具有创造性的设计图纸,该设计单位依法可以享有专有权,使用单位未经允许不能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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