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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组织法00250复习资料(5)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2-10-28 09:00:00 编辑:贝

自考00250国际经济组织法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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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1.关贸总协定已经于1995年被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现在的世界贸易组织是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的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关贸总协定是以市场经济、自由竞争为基础,为消减关税,消除贸易壁垒而缔结的政府间多边贸易协定。

2.关贸总协定是战后世界经济发展的三大支柱之一,它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一起构成战后国际经济体系的主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着重于货币金融方面,主要任务是维持国际货币制度的正常运转,并为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困难提供中、短期贷款;世界银行通过提供中、长期贷款,促成国际资本的自由流动,帮助各成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发展;关贸总协定则主要致力于消除国际贸易壁垒,协调各国商品货物方面的国际关系。关贸总协定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在工作上与联合国发生一定联系。

3.关贸总协定宗旨是:缔约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大批生产与交换为目的。

4.关贸总协定是一个开放性的国际组织,全世界符合条件的国家或地区都可以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的缔约方分为创始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创始缔约方是1948年在“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上签字的23个国家,截止195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时,关贸总协定已有128个缔约方。实践中按照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参加关贸总协定活动者可以分为:正式缔约方;临时加入方;观察员;事实上实行关贸总协定规定的国家或地区。

5.有资格成为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是:一国政府或一个关税领土的政府,新独立的取得完全主权的关税领土。关税领土必须在对外贸易关系和关贸总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物的处理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才可以申请加入。

6.关贸总协定内的主要机构有:缔约方全体;代表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组、专家小组;秘书处;国际贸易中心。

7.关贸总协定由序言和四个部分组成,共38条,序言阐明关贸总协定宗旨,1-2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关税减让事项,3-23条是对关税以外的各种规定,24-35条是对适用的领土范围、缔约方的联合行动、总协定的接受等的具体规定,36-38条是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的规定。

8.关贸总协定还规定了六个行动守则、三个商品协议和若干议定书、决定和谅解。六个守则是:海关估价守则;进口许可证手续守则;补贴和反补贴税守则;反倾销守则;政府采购守则;技术性贸易壁垒守则。三个商品协议是:国际奶制品协议;牛肉协议;民航设备贸易协议。

9.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非歧视待遇原则;关税对等减让原则;贸易壁垒递减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公平竞争原则;透明度原则。对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存在一些重要的例外条款:国际收支平衡的例外;幼稚工业保护例外;保障条款;区域贸易安排例外;国家安全例外;对发展中国家的例外。

10.关贸总协定第22条规定:“1.对已另一个缔约方提出和有影响本协定运作的陈述,每个缔约方都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提供充分协商的机会;2.应一个缔约方的请求,缔约方全体对依第1款的协商仍无法找出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的问题,得与任何一个或几个缔约方进行协商。”这一条规定了争端当事方的双边协商义务以及缔约国全体应争端方请求与争端当事方及有关缔约国的协商义务,是以外交手段解决分歧的规定。经过谈判或协商来解决分歧,是国际法中传统使用的习惯方式。

11.总协定双边协商的多变化,能避免一般双边协商中当事方以强压弱的不公正现象,使双边协商置于多国监督之下。

12.一方当事方可请求总协定缔约方全体出面与另一方或几个缔约方进行协商,这是应当事方要求总协定直接介入的协商,又称为缔约方共同干预协商。

13.争端解决的申诉程序。关贸总协定第23条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申诉程序,是争端当事方所能凭借的最后救济办法。第23条“利益的丧失或损害”分为两款,第1款规定了一个缔约方引用第23条解决争端的条件,这包括三个原因和两个结果,三个原因是:一缔约方未履行其在本协定中承担的义务,一缔约方实施某种措施(不论这种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有抵触)存在任何其他情况,这时,如果造成以下两个结果,即一缔约国根据本协定直接或间接可享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害,或者使本协定规定的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则缔约方可引用第23条程序。第23条第2款规定了解决争端的手段,即将争端提交缔约方全体处理,缔约方全体应迅速调查,之后可采取三种救济方式:一是向有关缔约方提出适当建议,二是在适当时作出裁决,三是批准对违反方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建议是一种并无强制法律约束力的概念,中止减让或其他措施则是一种有强制性的报复手段。

14.争端可以由缔约方全体或理事会直接受理,但此情况并不常见。通常争端案件都是由缔约方全体或理事会应争端当事方要求,成立专家小组来具体审理。早期理事会往往把争端提交研究讨论总协定一般问题的工作组来具体审理,工作组通常由政府驻总协定代表组成,他们代表政府参加工作,因此处理争端时难免带有倾向性,1952年缔约方大会上大会主席迈伦德提议成立了专家小组,专家小组是由某方面的专家以个人名义参加组成,就专门问题做出结论,提出建议的机构,一般由3-5人组成,成员以其个人能力公正断案,不受政府与政治因素的影响,争端当事国的公民不能是专家小组成员。早期专家小组成员严格限定为国际贸易专家。对组成专家小组的成员,总干事有提名权。专家小组的职责简单说有三点:审查确认事实、适用总协定规定和原则、作出处理争端的建议。

15.专家小组断案的司法模式与“工作组”的重大区别:工作组受命于缔约方全体或理事会,一般负责处理广泛性管理事项或者政治因素较强争端,成员人数较多,一般5-20人,争端国是当然成员。专家小组主要为处理贸易法律争端而设,一般由第3方国家的3-5名专家组成,争端当事方的公民不能作为成员,工作组是一种官方机构,其成员都是以本国政府代表的资格参加,由政府指派,受政府指挥,专家小组成员是以个人资格参加,不接受缔约方政府的任何指令。专家小组的职权一般是审理有争议的事实和可适用的总协定条款,以得出对争端的客观评价。

16.未违法之诉:即使一项措施不与本协定相冲突,只要对另一个缔约方依本协定享有的利益造成“利益丧失或损害”,亦构成了投诉的根据或条件,此种投诉称为未违法之诉。它是关贸总协定解决争端机制最富特色的地方,一般说这种措施针对的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符合关贸总协定规定的行为,另一种是关贸总协定未作规定的行为,因为关贸总协定并未把国际贸易的方方面面都容纳进去。

17.关贸总协定的局限性表现在:首先是关贸总协定内部缺乏一个负责缔约方协商解决争端的组织来对协商实施有效的监督,其次是专家小组的组成时间和审案时间过长,最后是由于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构来监督报告在当事方付诸实施,缔约方全体通过的解决争端的报告或审案结论,难以有效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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