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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金融法(二)00804复习资料(1)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2-09-21 09:00:00 编辑:贝

以下为“自考金融法(二)00804复习资料(1)”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更多金融法(二)00804复习资料可查看“自考金融法(二)00804复习资料”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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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是指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形成的信用活动以及在这种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的总称。包括货币的发行、流通、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和收回,票据的汇兑及结算,银行的转账及支付,证券的发行、交易及管理,外汇的交易及管理,金融期货的交易及管理以及涉外金融活动等内容。

2、金融关系:金融关系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和金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1金融关系是一种经济关系。

2金融关系是一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

3金融关系的参与者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前者是当然主体,后者为非当然主体。

3、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规范的总称,它包括金融的组织、财产、经营、调控和监管等五种基本关系。

(一)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发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督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大类。

金融法的特点:(一)金融法的系统性;(二)金融法的宏观调控性;

(三)关注资金流通的效率性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它是目前国际上使用得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融通资金为承租人提供所需设备,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是一种同时解决设备需求和资金需求的信用方式。《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根据出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融资租赁的特点:1、融资租赁的标的物往往是适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固定资产,即由出租人先融通资金,购进用户所需的设备,然后租给承租人,设备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内始终归属于出租人。2、融资租赁涉及出租人、承租人和供应商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3、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对设备的长期使用为前提。4、租赁期满,承租人对租赁设备有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人的三种选择权。5、承租人对设备和供应商具有选择的权利和责任。

5、金融信托:

金融信托是指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或指明的特定目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财产等得金融业务。金融信托的法律特征:1、对受托人有特定的要求。金融信托的受托人是金融机构,在金融混业的情况下,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商业银行等在理论上都可以开展金融信托业务。2、金融信托是从单纯保管、运用财产的信托发展而来的现代信托,具有财产管理和资金融通的双重职能。3、金融信托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设立,并通过签订信托合同,明确信托各方的权利义务。4、金融信托业务是一种他主经营行为,即受托人要按照委托人的意旨被动地进行具体业务,因此,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运用风险仅负有限责任。5、金融信托是金融机构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而开办的意项金融业务,属于营业信托范畴。

以上就是“自考金融法(二)00804复习资料(1)”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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