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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已改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2、留置
简答题: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形式。
留置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留置权是一种从权利;
(2)留置权属于他物权;
(3)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而非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成立。
3、定金
选择:定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形式。债务人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4、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协商依法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订或调整所达成的协议。
5、合同的转让
选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经债务人同意。
6、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由于某种原因不复存在,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消灭。
7、合同解除
多选:(1)协议解除。当事人双方通过协议可以解除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法定解除。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使合同终止。
简答题:(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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