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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对象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古人(自然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申查人员:
8、与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能依据这种认识白觉的选择和
控制自己行为,从面对自己实施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中精神病人的界定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专他的家凤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问歌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末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白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既包括狭义的精神病人。如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重度精神发育迟滑等精神病性精神障码的患者。也包括患有各种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码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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