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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5680婚姻家庭法复习资料(2)
简答
12-1-31.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09-10-31.简述结婚合意的有效条件。
①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的取
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③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式。
08-10-3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
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双方须有结婚的合意,须非重婚,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须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06-10-3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
答:第一,法定婚龄是结婚的最低年龄线。只是要求青年结婚不得早于此年龄,并不等于每个青年到了这个年龄就一定要结婚。
第二,晚婚晚育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不矛盾。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的。我国幅员辽阔,各地风土人情、民俗民风都不同。因此,国家不宜把婚龄提得过高。
第三,法定婚龄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规定的,晚婚晚育是从我国人口状况和生殖生理功能考虑的。凡是有志于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多作贡献的广大男女青年,应当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争做移风易俗。晚婚晚育的模范。
05-10-3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的原因。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受胁迫而结婚为婚姻可撤销的惟一原因。
论述
5论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答:(1)我国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中未设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这是结婚制度上应该填补的空白。现行《婚姻法》对完善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2)有利于坚持结婚的法定条件,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结合按无效婚或可撤销婚处理,这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
(3)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保障公民的婚姻利益。在司法实践中,适用
有关无效婚和可撤销婚的规定,可以使违法结合得到纠正,恢复原状,从总体上保证婚姻的质量,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
(4)同外国立法相比,我国《婚姻法》兼采无效婚姻制和撤销婚制,两者均以欠缺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为法定原因。
09-10-33.试述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①经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均为自始无效、溯及到自违法结合之时起便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间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各项规定。③被宣告无效和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属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④当事人可协议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06-10-33.试述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基本态度及注意事项。
答:(1)订婚不是婚约成立的必经要件,法律既不提倡也不禁止。我国《婚姻法》目前尚未有关于婚约的的规定。(2)婚约没有法律效力。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婚约不是我国婚姻法所调整的对象,但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婚约属事实行为,无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均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对因解除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区别情况,妥善解决。对属于包办买卖婚姻性质的订婚所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酌情返还。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12-10-29.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对于法定财产而言,指由婚姻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选择决定夫妻财产制形式的法律制度。
夫妻别体主义:是指夫妻婚后仍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各有独立的人格。
20XX-1-28.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指在夫妻婚前或婚后均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所作约定无效时,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1.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予丈夫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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