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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行为与代理
法律行为是在有关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或消灭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事实。法律行为的方式,主要分为要式和非要式两类。
在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中,自古流传下来的就是根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行为地法。理由是:
(1)主权说。
(2)任意法说。目前多倾向于第二说。但对不动产物权的转移、设定、负担等行为,一般只允许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行使或保全票据上的权利的行为,以及行为地法律规定了其必需遵守的方式的行为,则是应当适用行为地法的。
在当代国际私法中,法律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已放得很宽,如有选择适用法律行为本身的准据法和行为地法的。
练习:关于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目前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是:A、行为地,B、法院地,C、当事人属人法,D、依尽量使法律行为有效选择适用可适用的准据法。
为使法院地能依个案具体情况选择法律行为形式要件的准据法,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出现了对连结点进行软化处理或规定复数连结点以增加可选性的立法趋势。此类冲突规范允许选择的准据法包括法律行为成立和效力的准据法、行为地法、属人法、法院地法等。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其效力直接及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英美法中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而大陆法的代理则包括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雇佣关系不属代理法的调整范畴。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即代理权关系,其准据法应依产生代理权的原因分别确定。P.136
关于合同的法律适用,现今多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因而支配本人与代理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准据法,也当首先由当事人约定。在当事人未选择委托合同的准据法时,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和主张:1、适用代理关系成立地法。2、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3、适用代理人住所地法或营业地法。4、适用代理合同的重心地法或密切联系地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代理合同的法律适用,首先依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未作出约定的,则按照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一般而言,若本人就代理人与第三人所缔结的契约应负责,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代理人有权拘束本人;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有效。
确定代理权是否存在的准据法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
(1)代理人是否享有代理权或表见代理权;(2)代理权能否撤回;(3)代理权若能撤回,是否已有效撤回等问题。
关于代理人是否有权拘束本人所应适用的法律,各国常采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1、适用本人住所地法或调整本人与代理人内部关系的法律。2、适用主要合同准据法。3、适用代理人为代理行为地法。(多采用)P.138~P.139
代理人与第三人关系的准据法采用多的是主张适用主要合同的准据法。
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的适用范围的规定既包括了普通法上的隐名代理,也包括了大陆法系法律上的间接代理;既适用于商业代理,也适用于非商业代理。
关于代理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规定它不适用于当事人的能力、代理的形式要件以及家庭法、夫妻财产制或继承法上的法定代理、由司法或准司法机关决定的代理、与司法性质的程序有关的代理和船长执行其职务上的代理。该公约也不适用于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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