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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经济法学专业《劳动法》第一章复习资料(1)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8-09-14 14:39:50 编辑:怡

以下自考本科经济法学专业《00167劳动法》第一章复习资料(1),由自考生网www.zikaosw.cn提供,仅供考生复习参考。更多考试资料可查看本网站“复习资料、历年真题、资料下载、备考指导”栏目。  

本课程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包括:劳动关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基准、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  

难点包括:劳动权利的行使及其维护、具体劳动法律制度的适用、分析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思维方式等。  

学习方法和要求  

学习这门课程要以教材和大纲为基础。  

在学习不同的知识点的时候,要把相关联的知识点串联起来,形成知识群。  

考试大纲中将知识点列举为三个层次:识记、领会和应用。  

识记,就是以具体的记忆为主,考试的时候多以选择题或者名词解释题的形式出现。  

领会,要求理解,不仅是记忆的内容,考试的时候可能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  

应用,是最高一级的要求,通常给出具体案例要求分析,得出结论。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劳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要清楚立法目的。  

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一)劳动法的定义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上的劳动法,包括宪法规定的基本劳动制度及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劳动基本法以及与其实施相配套的一系列子法、行政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等。  

狭义上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综合性的法律。  

【提示】新版教材在此部分对旧教材内容进行了略微简化,考生应主要把握劳动法在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可能出名词解释。  

(二)劳动法上的劳动  

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  

台湾劳动法学家史尚宽:“广义的劳动谓之有意识的且有一定目的的肉体的或精神的操作,然在劳动法上之劳动,须具备下列条件:1.为法律义务之履行;2.为基于契约关系;3.为有偿的;4.为职业的;5.为在于从属的关系。”得出结论:“劳动法上的劳动为基于契约上义务在从属的关系所为之职业上有偿的劳动。”  

内地学者:“专指职工为谋生而从事的,履行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所规定义务的集体劳动。”  

(三)劳动法的渊源  

劳动法的渊源,亦称劳动法的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1.宪法  

我国宪法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及与劳动问题相关的经济制度是我国劳动立法的基础和最高法律依据,同时又是劳动法律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  

2.法律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基本法:《劳动法》  

单项法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  

其他:《妇女权益保护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公司法》  

【提示】考生注意这部分内容可能在选择题中出现,要求考生选择具体的法律渊源。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原则制定发布的各种劳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是当前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  

如,《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  

4.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劳动规章。  

如,《工伤认定办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  

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  

【注意】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提示】《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陕西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也是劳动法的渊源。  

6.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劳工公约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产生法律效力。  

包括:1984年5月我国承认的旧中国政府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和1984年以来新批准的公约等,截至2010年9月,我国已正式批准了25个国际劳工公约。  

7.规范性劳动法律、司法解释  

法定的对劳动法律、法规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就劳动法律、法规在执行中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  

8.其他  

如,特别行政区法律、国际惯例等。  

(四)劳动法的功能  

1.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2.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  

3.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  

4.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提示】劳动法的功能是简答题的题眼,考生需注意。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关系  

1.概念  

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拥有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  

(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3.种类  

比较典型的分类:  

(1)以用人单位的性质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划分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关系。  

(2)以劳动关系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分为国内劳动关系和涉外劳动关系。  

(3)以劳动关系表现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将劳动关系划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标准劳动关系是最典型的劳动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适用全部劳动基准和集体合同规定。  

非标准劳动关系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而产生的,非标准劳动关系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职业培训、岗位安排、保险福利等方面不同于标准劳动关系。  

4.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劳动关系。  

(2)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  

(3)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  

(4)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  

(5)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注意】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我国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  

也称为劳动附随关系或附随劳动关系,该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本身,但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当事人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之外与劳动关系运行紧密相关的主体。  

范围:  

1.劳动行政关系  

2.劳动服务关系  

3.劳动团体关系  

4.处理劳动争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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