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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5678金融法复习资料(8)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9-27 15:48:42 编辑:铭

以下“自考05678金融法复习资料(8)”用复习资料巩固所学到的知识,得到更好地复习效果。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金融法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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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5678金融法复习资料(8)

第十四章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公司债券的概述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与特点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是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其特点主要有:

(1)债券是债权凭证,债券持有人享有对公司的还本付息请求权,不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股票是股东权凭证,股东享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和利润分配权;

(2)债券有偿还期限,股票没有偿还期限。

(3)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利率,与公司的绩效没有直接联系,收益比较稳定,风险比股票小。

此外,在公司破产时,债券持有人享有优先与股东对公司剩余资产的索取权。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

公司债券按照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的分类,主要有:

(1)以是否在公司债券上记载公司债券人的姓名标准,公司债券分为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以公司债券能否转化为股票为标准,公司债券分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转换公司债券;

(3)以是否提供还本付息的担保为标准,公司债券可分为担保公司债券和无担保公司债券。

第二节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1.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公司发行债券的积极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司债券发行的消极条件:

(1)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2)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的违约或者迟延支付利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第三节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的概念及主要条款

公司债券承销协议是债券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签订的、明确债券发行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主要内容包括:

1.协议基础,在该条款中主要规定债券发行的前提和协议签订的法律依据。

2.释义条款,对协议中涉及的有关专有概念作出界定,一般包括公司或发行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承销协议。

3.承销方式,规定清楚是余额包销还是代销。

4.与发行有关的事项

5.承销手续费及支付

6.兑付方式和兑付时间

7.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违约责任

9.不可抗力

10.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须向中国证监会制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1.协议生效及终止

12.其他

第四节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

(1)经国家计划发展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公开发行;

(2)债券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1年);

(3)债券的实际发行额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含1亿元);

(4)债券信用等级不低于A级;

(5)累计发行的债券总面额不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40%;

(6)筹集的奖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发行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用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

(7)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8)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发行人所有债券1年的利息;

(9)债券须有担保;

(10)债券持有人不得少于1万人。

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暂停与终止

上市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其交易:

(1)发行人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2)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况。

上市公司债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交易:

(1)在暂停期间未能消除被暂停的原因的;

(2)公司债券到期前一周;

(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终止交易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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