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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 课程代码 | 学分 | 大纲名称 | 教材/推荐用书名称 | 主编 | 出版社 | 版次 |
国际经济法概论 | 00246 | 6 | 国际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大纲 | 国际经济法概论 | 余劲松 | 北京大学出版社 | 2015年版 |
注:本目录内的课程学分含实践性环节学分。
第一编国际经济法导论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学习目标是理解和把握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包括国际经济法的对象与范围、国际经济法的特征;了解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历史发展、国际经济法的渊源,领会和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原则。
二、课程内容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跨国私人当事人间以等价有偿为基础的横向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国家对私人的国际经济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规制的关系,即纵向关系,以及国家间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指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层次:(i)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2)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3)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前二者是国内法规范,后者是国际法规范。
(二)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由于国际经济法是由多层次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每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有其自己的发展历程,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可以说是在各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1.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
2.国家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
3.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主要包括:(1)国际经济条约。(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3)联大规范性文件。
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国内立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这些国内立法包括涉外经济法以及与调整涉外经济有关的民商法规范等。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的经济主权是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2.公平互利原则
所谓公平,一般可理解为“公正平等”和“公平合理”。所谓互利,是指要照顾到有关各方的利益。公平互利合而为一个原则,是一个统一体,其中互利是核心和基础,没有互利就谈不上公平,公平必然要求互利。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也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所有国家都必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合作,推进互利共贏,促进世界经济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领会:①国际经济法的对象;②国际经济法的范围;③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应用:国际经济法为什么是一个新兴的综合法学部门?
(二)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领会:①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发展;②国际经济公法的产生与国际协调;③普遍性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经济立法的发展。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领会:①国际惯例;②联大规范性决议的效力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领会:①公平互利原则;②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应用:简析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内容和意义。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学习目标是理解和掌握国际经济法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国
家以及国际组织的法律能力与法律地位。
二、课程内容
(一)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1.自然人与法人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依其属人法确定的。对于行为能力,不少国家为了保护内国交易安全,对属人法的适用有一定的限制,而以行为地法作为确定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依其属人法确定。外国法人通常必须通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作为一个法人而存在,才能被认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一个外国法人在内国被承认为法人后,虽具有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但外国法人在内国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及其范围还要受内国法的支配。
2.跨国公司
跨国公司具有如下特征:(1)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诸实体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的地位相同。
跨国公司不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它们是国内法人,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取决于国内法的规定。根据国际法的管辖权原则,主权国家对其具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跨国公司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
(二)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1.国家
国家作为主权者,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和直接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同时,国家还可以以特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直接参加国际经济贸易活动。
依据《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作为一般原则,国家及其财产在他国法院享有管辖豁免,包括司法管辖豁免和执行管辖豁免。同时,该公约在第三部分又专门规定了8种包括商业交易在内的不得援引国家豁免的诉讼。
2.单独关税区
单独关税区是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或GATT)及其随后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协定》)规定,在对外贸易关系和GATT或《WTO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为上述协定的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
“单独关税区”这一概念不涉及政治独立性和主权问题,因此它与主权国家的法律地位不能相提并论。
(三)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一个国际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取决于各成员国建立该组织的基本文件的规定。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其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受任何国家权力管辖,具有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符合其宗旨和职能的法律能力。其基本的法律能力包括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2.三大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
(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2)世界银行集团
(3)世界贸易组织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
识记:跨国公司的概念。
领会:①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与能力;②法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和能力。
应用:分析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二)国家与单独关税区
识记:①单独关税区;②国家行为原则。
领会:①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与能力;②单独关税区的法律地位。
应用:简析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
(三)国际经济组织
识记: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②世界银行集团;③世界贸易组织。
领会:①国际经济组织及其特征;②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③国际经济组织的
特权与豁免;④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⑤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及决策程序。
第二编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理解国际商事条约、惯例和重述的概念和相互之间的适用顺位、货物买卖的要约、承诺、根本违约、违约救济等重要概念;把握《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核心规范;能够运用法条、判例和法理分析真实案例。
二、课程内容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则
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法律重述。
3.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IF、CFR。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 c a、c p t、c ip。
其他贸易术语:EXW、FAS、DAT、DAP、DDP。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1.要约
要约的含义及构成要件;要约的生效时间及撤回;要约的撤销;要约的终止。
2.承诺
承诺的含义及构成要件;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的撤回。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1.卖方的义务
交付货物;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品质担保义务;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
2.买方的义务
支付价款;收取货物。
3.货物风险的转移
概述;《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
1.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违约: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解除合同;损害赔偿;实际履行。
2.卖方的救济方法
实际履行;给予宽限期;解除合同;订明货物规格;损害赔偿。
3.买方的救济方法
实际履行;给予履行宽限期;接受卖方的主动补救;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等等。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相关规则
识记: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②国际商事惯例;③国际商事条约;④国际商事
法律重述;⑤FOB、CIF、FCA等主要国际贸易术语。
领会: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及其内容;②国际商事惯例与国际商事条约的适用顺位及其理由国际商事条约与国际商事法律重述的关系。
应用: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②涉及FOB、CIF、FCA解释的案件分析。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识记:①要约;②要约的撤销;③承诺。
领会:①要约撤销与撤回的区别;②要约的构成要件;③要约与反要约的转换;
④承诺的构成要件;⑤承诺的生效。
应用:①要约的有效撤销;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案件分析。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识记:①品质担保义务;②权利担保义务;③风险转移。
领会:①品质担保义务的内容;②权利担保的内容;③卖方的义务;④买方的义务;
⑤风险转移的含义和效果。
应用:风险转移是否完成的案例分析。
(四)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违约与救济
识记:①根本违约;②解除合同;③损害赔偿。
领会:①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②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区别;③解除合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④损害赔偿的归责基础、赔偿范围和具体计算。
应用:①中国《合同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违约救济上的异同;②根本违约案件分析。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和保险法
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识记提单、海运单、航空货运单、多式联运、保单、可保利益、共同海损、单独海损等重要概念;理解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货物保险合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特点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掌握《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的核心规则;能够运用法条、判例和法理分析真实的国际运输和保险案例。
二、课程内容
(一)国际海__________上货物运输法
1.海运合同、海运单证及相关规则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分类;海运单证;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规则。
2.承运人责任
《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
3.托运人责任
正确说明;不得擅自托运危险货物。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1.国际航空运输的公约
2.运输单证
3.承运人的责任
《华沙公约》的规定;《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
(三)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
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运输合同的订立;运输合同的履行;铁路的责任;赔偿请求和诉讼时效。
2.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
适用范围;运输合同与运单;发货人和收货人对货物的处置权;承运人的责任;索赔和诉讼。
(四)国际多式联运法
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及其引起的法律问题
2.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3.联合国贸发会议及国际商会的《多式联运单证规则》
(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概述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定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内容;承保的风险与损失;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可保利益;保险赔偿的支付。
2.常用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2009年修订版);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识记: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②提单;③海运单。
领会: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②提单的功能;③提单的管辖权条款、法律适用条款;④《海牙规则》采取的是一种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⑤《汉堡规则》采取的是推定过失责任制度;⑥承运人的免责;⑦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应用:①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②运用《海牙规则》等适用法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件。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法
识记:①航空货运单;②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领会:①航空货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②国际航空运输法由《华沙公约》到《蒙特利尔公约》的演进;③承运人的责任;④承运人的免责;⑤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应用:运用《蒙特利尔公约》分析国际航空运输案例。
(三)国际陆路货物运输法
识记:①国际铁路运输合同的概念;②国际公路运输合同的概念。
领会:①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②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
应用:①运用《国际货协》分析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案件;②运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分析国际公路货物运输案件。
(四)国际多式联运法
识记:①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②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③网状责任制;
④统一责任制。
领会:①网状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的区别;②多式联运承运人与单项运输承运人的区别;③多式联运产生的背景和意义。
应用:分析多式联运案件。
(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识记: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②可保利益;③共同海损;④单独海损;⑤单独费用。
领会:①委付与代位的区别;②平安险的承保范围;③水溃险的承保范围;④一切险的承保范围;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条款的解释;⑥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的适用和解释。
应用:分析海上保险案件。
第五章国际贸易支付法
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识记汇票、汇票行为、汇付、承兑交单、付款交单、信用证等重要概念;领会托收、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把握《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核心规范;运用法条、判例和法理分析真实的国际支付案件。
二、课程内容
(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1.汇票含义
2.票据行为
国际贸易中的汇票,其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支付、追索等。
(二)汇付与托收
1.汇付
汇付又称汇款,是指汇付人主动把货款通过银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国际支付中,最常使用的汇付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汇付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
2.托收
托收是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托收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托收统一规则》的主要内容。
(三)信用证
1.信用证概述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信用证及其法律规范;信用证参与人及其基本程序;信用证的主要内容;信用证的种类。
2.信用证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买方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中介行与开证行、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3.信用证交易的原则和审单标准
信用证自治原则;审单标准。
4.信用证欺诈及救济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汇票
识记:①国际贸易中的汇票;②汇票行为,尤其是出票、承兑和支付。
领会:①国际贸易中的汇票与一般汇票的区别;②汇票行为及其效果;③托收和信用证交易中的汇票。
应用:①汇票行为的实际运作;②汇票案件分析。
(二)汇付与托收
识记:①汇付的概念和类型;②托收;③承兑交单;④付款交单。
领会:①托收的代理性质;②承兑交单和付款交单的区别;③《托收统一规则》的国际惯例性质。④托收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⑤托收代理的特点。
应用:托收案件的分析。
(三)信用证
识记:①信用证的概念;②信用证的分类;③信用证的内容。
领会:①信用证交易的自成一体性;②《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国际惯例性质;
③信用证独立抽象性原则;④信用证审单标准;⑤信用证欺诈例外。
应用:①分析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信用证案件的分析。
第三编国际贸易管理与WTO法
第六章国际货物贸易管理制度
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了解和领会不同类型的贸易待遇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理解约束关税制度的内容及相关制度以及不同形式的非关税措施,领会和掌握贸易救济措施的性质及使用条件,了解农产品贸易制度的特殊性。
二、课程内容
(一)贸易待遇制度
国际贸易待遇泛指产品享有的与进出口相关的待遇,是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贸易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贸易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区域贸易协定(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待遇、特殊差别待遇等。最惠国待遇是一种正常贸易待遇,区域贸易协定和特殊差别待遇是优惠待遇,属于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每种待遇有各自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性质上是普遍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关贸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义务的目的是禁止对国内生产提供保护。国民待遇义务主要由税费方面的国民待遇义务和管理规章方面的国民待遇义务组成。不同方面的义务有不同的构成要素。国民待遇义务不适用于政府采购和国内补贴。
包括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在内的区域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形成了并行的发展态势,同时二者之间具有一种辩证关系。《关贸总协定》第24条是区域贸易协定得以制定的法律依据。
特殊差别待遇是基于“授权条款”给予发展中国家的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待遇,构成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
(二)关税及相关制度
关税是最早用于保护国内产业、增加国库收人的措施,俗称关税壁垒。具体有进口税、出口税、从价税、从量税等形式。
约束关税并不断降低关税,是世界贸易组织确立的关税纪律。关税减让表记载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作出的关税减让承诺。在征收从价税时,由于税率确定,商品完税价格决定着商品关税的税负。
《海关估价协议》确立了海关估价的基本方法。原产地规则直接决定着商品的关税待遇,特别是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协议指出了努力方向,但没有确立用于确定产品原产地的肯定标准。
(三)非关税措施
非关税措施是相对于关税措施的一种泛称。世界贸易组织除允许对进出口产品采取税费措施进行限制外,原则上禁止一切形式的数量限制,包括直接数量限制、配额和进口许可。如果实施数量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为了国际收支平衡原因而实施的数量限制除外。与进出口产品有关的其他技术性措施,如进口许可程序、技术性规章,都要符合有关协议的规定。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区分了自动许可和非自动许可,规定了不同的纪律。技术性贸易壁垒既有保障产品品质的作用,又可能成为阻碍贸易的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要求技术法规和标准应遵循透明、非歧视、必要和统一的要求。
(四)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是产业保护措施。采取贸易救济措施的前提必须是相关产品的进口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
《关贸总协定》第6条和《反倾销协议》是规范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措施的规则。进口产品倾销、进口国国内产业受到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必备条件。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既规范补贴,又约束反补贴措施。《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仅规范专向性补贴,并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禁止性补贴包括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可诉补贴本身并不被禁止,但如果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了损害,相关成员可对其采取相应的措施。只有经过调查,确定接受补贴的进口产品损害进口国国内产业后,才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
保障措施是针对进口激增造成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而采取的紧急救济措施。只有在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增加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可以对该产品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中的国内产业的范围与反倾销措施中的国内产业的范围不同,要求的损害程度不同。
(五)其他贸易制度
在《关贸总协定》框架下,农产品贸易一直没有受到严格的约束。《农业协议》确立了农产品贸易的新纪律。具体表现为市场准人关税化、国内支持量化与弱化、出口补贴明确化。对进口农产品可以采取特别保障措施,其实施条件不同于《保障措施协议》规定的适用条件,它以进口量或进口价格为触发点。
《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与《农业协议》密切相关。实施卫生措施是各成员的基本权利,但卫生措施的实施对农产品贸易具有重要影响,因而成员在实施卫生措施时应遵循相应的义务,使其对贸易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议》是《关贸总协定》第2 0条有关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规则的细化。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使用财政资源购买货物和服务。《政府采购协议》专门调整这一领域。《政府采购协议》性质上属于诸边协议,只对接受的成员有约束力。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贸易待遇制度
识记:授权条款
领会:①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②国民待遇;③特殊差别待遇;④同类产品;⑤直接竞争或可替代产品;⑥关税同盟;⑦自由贸易区。
应用:关于GATT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的案例分析。
(二)关税及相关制度
识记:①关税;②从价税;③减让表。
领会:①约束关税;②关税配额;③关税减让;④海关估价方法;④成交价格;⑤原产地规则。
(三)非关税措施
识记:①自动许可;②非自动许可;③配额。
领会:①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②技术性贸易壁垒;③技术法规;④技术标准。
(四)贸易救济措施
识记:①禁止性补贴;②出口补贴;③进口替代补贴。
领会:①倾销;②正常价值;③国内产业;④因果关系;⑤实质损害;⑥日落条款;
⑦补__________贴;⑧专向补贴;⑨保障措施;⑩严重损害。
应用:①各种救济措施间的关系;②反倾销或反补贴案例分析。
(五)其他贸易制度
识记:①卫生措施;②政府采购。
领会:①农业支持的类型;②农产品特别保障措施;③卫生措施的适用要求;④《政府采购协议》的性质及其适用范围。
第七章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了解服务与货物的区别以及服务贸易方式、《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和特点,领会和掌握具体承诺的性质和具体内容、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的适用条件,理解服务贸易经济一体化的内涵。
二、课程内容
(一)国际服务贸易及法律框架
服务是一种经济活动产出。货物和服务共同构成产品。服务主要表现出产品无形性、不能储存性、技能依赖性、管制差异性等特点。《服务贸易总协定》确立了服务贸易管理的法律框架。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存在,是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一般义务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相互承认标准、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及其他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国内管理等。最惠国待遇除适用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之外,还存在一次性豁免例外。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
成员在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方面作出的承诺,列入具体承诺减让表。具体承诺代表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具体义务。无具体承诺,则无具体义务。减让表中规定的具体条件、条款,构成了对承诺的进一步限制。具体承诺减让表构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解释同样遵循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原则。
服务贸易中的国民待遇义务,不是普遍性义务。成员只在作出承诺的范围内承担该义务。国民待遇义务适用于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
(四)义务例外与经济一体化
《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服务贸易的框架性协定,除规定一般义务和具__________体承诺制度外,还规定了义务例外制度和服务贸易进一步自由化的方式,并允许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服务领域的经济一体化。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国际服务贸易及法律框架
识记:服务贸易方式^
领会:①服务贸易;②商业存在。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般义务
领会:①最惠国待遇;②国内管理。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
识记:①水平承诺;②部门承诺;③具体承诺减让表。
领会:①具体承诺的性质与作用;②市场准人;③国民待遇。
应用:关于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义务的有关案例分析。
(四)义务例外与经济一体化
领会:①一般例外;②安全例外;③服务贸易的经济一体化。
第八章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技术贸易管理制度
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通过了解不同的知识产权公约的内容,分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的演变,了解国际技术贸易的内涵和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类型,掌握国际技术贸易管理的特点和重点。
二、课程内容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是通过制定相关国际公约实现的。《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是最基础的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独立保护、优先权等原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该协定一方面纳人了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有关知识产权公约的相关规则,另一方面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纪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范围和保护标准,知识产权的内涵超出了其传统范围。知识产权的实施规则,不同于以往的知识产权公约,使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进人了更高的层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在调整内容和结构框架上都有自己的特点,对这一协定的理解既要结合相关知识产权公约,又要结合世界贸易组织的一般规则,其解释与实施应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框架内进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总的目标是加强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同时它允许各成员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规范。在规定知识产权权利的同时,规定了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
(二)基于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及其管理
国际技术贸易中的“技术”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技术或技能,还包括版权、邻接权、集成电路及相关的服务等。如果以是否受知识产权保护为标准,可将技术分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和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国际技术贸易方式有多种,主要是国际技术许可。国际技术许可不转移技术的所有权而只是许可他人使用该技术。按被许可方在特定区域内取得的使用权来分,许可可以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是国际技术贸易的基础。国家、国际组织对国际技术贸易的管理规范制约着国际技术贸易。比较重要的管理规范是对限制性贸易做法的规定。国际组织一直致力于限制影响知识传播、技术贸易的规则制定,特别是与限制性贸易做法的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明确禁止独占性的回授许可、阻止对技术效力提出异议和强迫性一揽子许可。各国往往通过国内法,采取不同方式对国际技术贸易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识记:①《巴黎公约》;②《伯尔尼公约》;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④《控制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公平原则和规则》;⑤地理标志;⑥未披露信息。
领会:①优先权;②独立保护;③自动保护;④服务商标;⑤驰名商标保护;⑥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⑦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⑧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例外。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案例分析。
(二)基于知识产权的技术贸易及其管理
识记:①特殊301条款;②欧盟技术转让协议条例;③美国出口管理法;④337条款;⑤技术进出口。
领会:①技术;②国际技术贸易;③技术许可类型;④限制性贸易做法;⑤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
应用:我国对技术进口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的管理。
第四编国际投资法
第九章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学习本章主要应了解和把握国际投资形式方面的法律问题,包括各种外商投资企业
的概念与特征、政府与外国私人投资者间合作所采用的特许协议、BOT方式的法律问题。
二、课程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1.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作者)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作者),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可以根据合作各方的意愿,组成法人,也可不组成法人。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
(2)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3)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辦。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__________业两种。
从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看,合伙企业是合伙人以合伙协议为基础依法设立的商业组织,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3.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与建设
1.国际合作开发概述
根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自然资源的国际合作开发有如下几个主要特征:(1)国家对其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合作主体具有特殊性,一方为资源国政府或法定的国家公司,另一方为外国公司;(3)合作方式包括特许协议以及各种特殊的契约式合作。
2.国际特许协议
国际特许协议是指东道国与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该外国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自然资源开发或公用事业建设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特许协议不是国际协议,而属于国内法契约。
3.BOT的法律问题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0T项目的当事人包括:(1)政府;(2)项目公司;(3)其他参与人。
特许协议是B0T项目合同安排中的基本合同或基石。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分支机构
识记: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③外资企业;④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领会: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性质与特征;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性质与特征;
③外资企业的性质与特征;④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性质;⑤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性质。
应用:①简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企业的异同点;②中外合营或合作企业的案例分析。
(二)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合作开发与建设
识记:①特许协议;②BOT。
领会:①国际合作开发及其特征;②BOT的概念与特征;③BOT特许合同的内容。
应用:分析国际特许协议的性质与效力。
第十章国际投资的国内法制
一、学习目标与要求
本章的学习目标是理解和把握资本输入国关于外国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以及资本输出国关于对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理解外资准人的一般审查、对外资的鼓励与保护,以及对外投资的管理、鼓励与保护,重点掌握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以及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二、课程内容
(一)资本输人国关于外国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1.外资准人的一般审査
外资审批制度使国家能有目的、有甄别地利用外资,最大限度地发挥外资对本国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防止外资对东道国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消极影响。
2.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査
为了防止外资对东道国经济的控制或对东道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以美国为代表的许多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包括反垄断审查与国家安全审查在内的外资并购审查制度。我国也已形成以2007年《反垄断法》为代表的由多部门规章组成的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则体系,并正在完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3.对外资的鼓励与保护
对外资的鼓励和保护措施主要体现为:关于国有化和征收方面的保证,关于外资利润及原本汇出的保证,以及税收优惠及其他优惠。
(二)资本输出国关于对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1.对外投资的管理
资本输出国对海外投资的管理主要体现在要求海外投资企业披露信息、防止海外投资企业逃避税等法律规定。
2.对外投资的鼓励与保护
鼓励与保护本国私人海外投资的措施,主要包括税收鼓励措施、财政性金融支持以及信息和技术援助。
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是资本输出国政府或公营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3年开展海外直接投资保险业务,承保范围包括禁止汇兑险、征用险、战争内乱险。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资本输人国关于外国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识记:①征收;②税收优惠。
领会:①外资准人审查制;②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制;③对外资有关国有化和征收的保证;④对外资利润与原本的汇出的保证;⑤税收优惠及其作用。
应用:①分析外资准入审査制的作用与意义;②分析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及其意义。
(二)资本输出国关于对外投资的管理和保护制度
识记:①海外投资保险制度;②征收险;③外汇险;④战争险;⑤代位求偿权。
领会:①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②对外投资的鼓励与支持措施。
应用:分析海外投资政治风险保险的承保范围。
第十一章促进与保护投资的国际法制
一、学习目标与要求
本章的学习目标是了解促进与保护投资的有关国际法制,包括双边或区域性投资条约与协议;领会和把握双边投资条约中的核心条款的内容和意义;理解和把握《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和WTO与投资有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二、课程内容
(一)双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协定投资规则
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人国与资本输出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和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和条约之总称。
国际投资协定根据缔约方的数量可分为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协定,后者又可分为区域性多边条约和世界性多边公约。从国际投资协定的历史发展和演变过程,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美国式的“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二是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后者又分为美国式的投资保证协定和联邦德国式的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
国际投资协定中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与投资有关的投资活动一般提供了三种待遇标准,即公平与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
国际投资协定对政治风险的防范,重点在于征收与外汇转移问题。
国际投资协定可能引发的争端主要有两类:一是缔约方关于条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的争端;二是缔约国一方与缔约他方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国际投资协定对此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解决机制。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的核心使命是:“在以公正和稳定的标准对待外国投资的基础上,在其条件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需要、政策和目标一致的情况下,促进以生产为目的的资金和技术流向发展中国家。”
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宗旨与投资担保业务;(2)组织机构与表决制度;(3)担保业务;(4)投资促进业务。
(三)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协议》)
《TRIMs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首次就投资问题达成的协议。该协议在确定其所调整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范围方面,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原则上将所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包括在内;同时明确列举了予以禁止的投资措施,包括当地成分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提供服务往往需要在当地设立机构或商业场所,这就涉及外资在服务业的准入及其待遇问题,因此GATS第三部分承担特定义务中关于市场准人(第16条)和国民待遇(第17条)的规定与国际投资关系密切。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双边投资条约与区域性协定投资规则
识记:①最惠国待遇;②国民待遇;③直接征收;④间接征收。
领会:①国际投资协定的类型;②公平与公正待遇;③投资协定中对政治风险的防范;④用尽当地救济。
应用:国际投资协定中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及其意义。
(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领会:①MIGA承保的征收险;②MIGA承保的违约险;③MIGA承保的汇兑险;
④MIGA承保的战乱险;⑤MIGA的代位求偿权。
应用:简析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作用。
(三)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
领会: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禁止的投资措施;②《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投资的意义与影响。
第五编国际货币金融法
第十二章国际货币法
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了解国际货币制度,掌握货币主权的内容及其限制,全面了解《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掌握其中的外汇管制、汇率、基金组织的贷款等内容。
二、课程内容
(一)货币主权与国际货币制度
1.货币主权
国家货币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每个国家在其国内发行和管理本国货币的最高权力,以及在国际上独立执行其对外的货币政策、平等参与处理国际货币金融事务的权利。
国家的货币主权主要体现在:发行独立的国家货币,确立本国的货币制度,确定本国货币同外国货币的关系,独立制定本国的货币政策等几个方面。
2.国际货币制度
国际货币制度是各国政府对货币在国际范围内发挥世界货币职能所确立的原则,采取的一套规定、做法和制度。
国际货币制度经历了从最初的金本位制到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体制,直至现行的浮动汇率体制以及日益发展的区域性货币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历程。
(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自生效以来,经历了多次修改,以适应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发展需要。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1)确立汇率制度;(2)确立外汇管制制度;(3)创设特别提款权;(4)资金来源与财政援助;(5)其他事项。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货币主权与国际货币制度
识记:①货币主权;②国际货币制度;③国际金本位制度;④布雷顿森林体系。
领会:①货币主权的内容;②现行国际货币制度的特征。
应用:分析货币主权和国际货币制度之间的关系。
(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识记:①外汇管制;②汇率制度;③特别提款权。
领会:①牙买加体系;②基金组织的贷款。③基金组织对成员国汇率制度的监督;
应用:①对牙买加体系的评价;②结合本章内容分析人民币汇率问题。
第十三章国际银行法
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了解和掌握国际商业贷款协议的核心条款、银团贷款的含义与特征以及国际贷款担保的各种方式;理解和领会国际银行监管的两大向度:国际银行监管标准与国际银行监管的职责划分。
二、课程内容
(一)国际商业贷款
国际贷款协议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金钱借贷协议,它是国际贷款中的重要法律文件,是借贷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国际贷款协议中的保护性条款基本已成为贷款协议的必备条款或共同条款,保护性条款包括:(1)先决条件条款;(2)陈述与保证条款;(3)约定事项条款;(4)违约事件条款等。
银团贷款是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银行参加而组成的国际性的银行集团按照内部的分工和比例根据相同的贷款条件共同向一个借贷人提供贷款的资金国际融通方式。银团贷款的当事人包括牵头行、代理行、参加行、借款人、担保人。银团贷款的重要商国际经济法概论自学考试大纲37业文件包括委任书与信息备忘录。
项目融资一般是指国际银团向某一特定项目提供借贷资金,以该项目的预期收益为还款的主要来源,以项目的资产包括各种项目合约上的权利为附随担保的一种国际中长期银团贷款形式。“赤道原则”是由世界主要金融机构根据国际金融公司和世界银行的政策和指南建立的,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一个金融行业基准。
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担保大体可分为信用担保(保证)和物权担保两大类。
(二)国际银行监管
1.国际银行监管的概念与巴塞尔委员会
在国际银行监管中,监管制度是监管的依据和准绳。而在国际银行监管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国际银行监管主要有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确定和国际银行监管职责的划分两条主线。
2.巴塞尔委员会有关国际银行监管标准的主要规则
(1)监管资本标准。又称为资本充足率标准,是指银行监管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
比率不得低于规定的水平。巴塞尔委员制定的监管资本标准经历了《巴塞尔I》《巴塞尔n》《巴塞尔n o三个阶段。
(2)流动性标准。流动性标准是《巴塞尔m》确立的又一监管标准。流动性监管不
仅应要求银行保持短期的现金流平衡,还要求银行保持资产负债结构在中长期的平衡。
3.国际银行监管合作
(1)国际银行监管职责划分原则—母国并表监管
并表监管是在合并整个银行或银行集团各机构的财务账表的基础上,全面、综合地评判整个银行或银行集团的风险、遵守监管标准的状况等,并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母国并表监管,是国际银行的母国监管当局,经与东道国监管当局合作,在将国际银行所有境内外机构的财务账表并表的基础上,将上述并表监管的理念与方法适用于包含跨境机构的国际银行监管的方法和实践。
(2)国际银行监管合作的形式及局限
国际银行监管合作主要形式包括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法律互助条约以及其他双边协定等。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国际商业贷款
识记:①银团贷款;②牵头行;③代理行;④参加行;⑤委任书;⑥信息备忘录;
⑦先决条件;⑧消极担保条款;⑨比例平等条款;⑩见索即付保函;浮动担保。
领会:①国际商业贷款的特点;②贷款协议中的保证与陈述条款;③贷款协议中的约定事件;④贷款协议中的违约事件;⑤银团贷款与一般商业贷款的区别;⑥项目融资及其特征;⑦赤道原则及其意义。
应用:①分析约定事件条款与违约事件条款的关系;②贷款协议的核心条款在银团贷款中的意义与作用。
(二)国际银行监管
识记:①国际银行监管;②资本充足率;③普通股一级资本充足率;④流动性覆盖率;⑤净稳定资金比率。
领会:①国际银行监管的两大向度;②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标准及其功用;③《巴塞尔I》《巴塞尔n》《巴塞尔皿》依次递进修改的轨迹及原因;④母国并表监管原则的完整内涵;⑤银行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特征与不足。
应用:运用监管资本标准计算特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充分。
第十四章国际证券法
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在掌握证券法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能够运用国际证券法律制度以及国际证券发行及交易的操作流程,成功地设计国际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安排,并能够妥善解决国际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法律问题,特别是跨境直接发行与存托凭证中的法律问题。同时,学员还须把握国际证券监管的法律问题,通晓双边和多边证券监管合作形式、主要内容及不足。
二、课程内容
(一)证券法基本原理
1.证券法的主要任务与性质
证券法依存的基本理念在于:通过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及禁止欺诈制度,在保护投资者的同时,保障资本市场优化配置资源以及配置效率。
2.证券法的主要制度
(1)信息披露制度;
(2)禁止欺诈制度。
(二)国际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问题
国际证券发行、交易根据发行人进人国际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的方法、渠道和模式不同,可分为跨境直接发行、存托凭证和跨境反向收购等。
跨境直接发行是发行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证券,并在该市场交易和清算。直接发行和交易的环节主要包括发行前的准备、尽职调查、注册登记、路演、证券发行、上市或交易等。存托凭证这种发行安排涉及两类证券—存托凭证与存托凭证代表的外国基础证券,主要会引起发行人与存托银行、存托银行与存托凭证投资者、发行人与存托凭证投资者三类法律关系。
跨境反向收购作为跨境证券融资方式之一,既需要解决好反向收购的交易安排问题,也需要满足有关国家的监管需要。
(三)国际证券的监管合作
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主要有双边证券监管合作和多边证券监管合作两类模式。双边证券监管合作主要通过签订双边司法协助协定和谅解备忘录来实现。多边证券监管合作领域最为重要的国际机构是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其代表性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外国发行人跨国发行与首次上市的国际披露准则》《关于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多边谅解备忘录》。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证券法基本原理
识记:①证券;②证券法;③信息披露制度;④虚假陈述;⑤内幕交易;⑥操纵市场;⑦证券发行注册制。
领会:①证券法的主要任务与性质;②证券法的主要制度构成。
(二)国际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法律问题
识记:①国际证券;②跨境直接发行;③存托凭证;④基础证券;⑤跨境反向收购;⑥壳公司;⑦尽职调查。
领会:①跨国证券融资的方式、渠道;②跨境直接发行的主要环节及其法律问题;
③存托凭证隐含的主要法律关系;④美国对其存托凭证的分类。
应用:①跨境直接发行模式下发行人与境外投资者法律关系;②跨国证券融资中发行人本国公司法与证券发行交易地的资本市场法的适用关系。
(三)国际证券的监管合作
识记:①国际证券监管合作;②双边证券监管合作备忘录;③IOSCO;④《关于磋商、合作和信息交流多边谅解备忘录》。
领会:①开展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原因;②双边证券监管合作形式、主要内容及不足;③IOSCO代表性的三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六编国际税法
第十五章税收管辖权与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本章学习的目的和要求是理解、领会和掌握国际税收法律基本内容和概念,包括国际
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和概念,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国际
重复征税现象的起因、解决方式和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区别,国际税收协定产生的意义、《经
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内容以及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协调,具体消
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适用范围和相关计算,以及国际税收饶让制度的相关概念和原理。
二、课程内容
(一)税收管辖权
1.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进行征税的权力。
税收管辖权中最重要的基本理论原则是“居住国原则”和“来源国原则”。
2.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其境内居住的所有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来自于世界范围内的全部收入以及存在于世界范围内的财产所行使的课税权力。
各国税法上判定自然人的居民身份主要有以下标准: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居留时间标准;国籍标准。
各国税法上对法人或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标准: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居民税收管辖权冲突一般由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协调解决。
3.收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收人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有关的收益或所得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法律事实,针对非居民行使的征税权。
纳税人的收益与所得从性质上一般被划分为四类,即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所得。针对上述四种所得类型,各国对非居民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法律
实践和国际税法上的协调原则也有所不同。
(二)国际重复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国际重复征税有悖税收公平原则,成为国际经济正常交往的重要障碍。
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它与国际重复征税的主要区别在于:产生的原因不同;纳税主体不同;其他方面的诸多不同。
(三)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有关国家之间为协调相互间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方面的税收关系和彼此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及处理税务合作方面的问题而签订的书面协议。
国际税收协定有两个重要的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基本内容:征税权的划分与协定的适用范围;常设机构的约定;预提税的税率限定;税收无差别待遇;避免国际逃税、避税;关于独立个人劳务所得征税等。
(四)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方法
1.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几种具体方法
(1)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
(2)免税法;
(3)抵免法;
(4)扣除法和减税法
2.税收饶让抵免税制
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
(一)税收管辖权
识记:①税收管辖权;②居民税收管辖权;③收人来源地管辖权;④常设机构。
领会:①自然人居民身份确认标准;②法人居民身份确认标准;③常设机构的特点;
④常设机构利润范围的确定和核算的原则;⑤非居民劳务所得的征税。
应用:①分析非居民营业所得的征税;②判定常设机构的设置与否。
(二)国际重复征税
识记:①国际重复征税的概念;②国际重复征税的类型。
领会:①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②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
42国际经济法概论
重叠征税的区别。
(三)国际税收协定
识记:①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②《经合组织范本》;③《联合国范本》;④税收无差别待遇。
领会:①国际税收协定范本的主要内容;②国际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③我国签署税收协定的原则。
(四)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办法
识记:①免税法;②抵免法;③抵免限额;④税收饶让。
领会:①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②抵免限额的计算;③税收饶让的特征和适用范围;④税收饶让的方式。
应用:抵免限额中分国限额、综合限额和分项限额的内涵。
第十六章防止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
一、学习的目的与要求
本章学习的目的是理解和掌握国际逃税和避税的相关国际税法内容,包括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具体形式如转让定价、国际避税港避税、资本弱化及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等,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具体国内法律管制措施以及国际税务合作的具体内容等。
二、课程内容
(一)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国际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的手段与措施,减少或逃避就其跨国所得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则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某种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避免就其跨国所得应该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
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包括:(1)不报送和提供完整纳税资料;(2)谎报所得及虚构扣除;(3)伪造账目和伪造收付凭证。
国际避税的基本手段有:(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2)国际避税地与基地公司;
(3)关联企业与转让定价;(4)资本弱化;(5)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三)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律规制
1.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国内法一般规制
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2)加强税法合规性调查;(3)强化会计审查制度;(4)建立所得评估制度。
2.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税制管理
3.受控外国公司管制
4.对资本弱化的管制
5.一般反避税规则
(四)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1.国际税收协定反滥用条款
2.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3.国际税款征管协助
主要包括:(1)双边征管互助;(2)多边征管互助。
三、考核知识点和考核要求
(一)国际逃税与避税概述
识记:①国际逃税;②国际避税。
领会:①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②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区别。
(二)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主要方式
识记:①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②转让定价;③资本弱化;④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⑤一般反避税原则。
领会:①国际避税地和基地公司;②转让定价和关联公司的判定;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原因及防止、管制方法;④受控外国公司产生的原因及防止、管制方法。
应用:①跨国纳税人对不同国际避税方式的使用的原因;②不同国际避税方式的比较和使用。
(三)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国内法律规制
识记:①国际税务申报制度;②受控外国公司。
领会:①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转让定价管制的具体内容;②受控外国公司管制的基本要求和内涵;③一般反避税原则的适用;④“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一般反避税原则。
应用:①税收管理机关对国际逃税和避税的一般规制;②对不同国际逃税和避税方式综合管制。
(四)防止国际逃税和避税的国际合作
识记:国际税收协定反滥__________用条款。
领会:①避免国际税收协定滥用的方法;②国际税收信息交换制度的法律依据和规则;③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类型与范围;④国际税款征管的双边和多边协助;⑤《经合组织范本》中有关国际税款征管协助条款的建议。
应用:国际税收情报交换的意义和体系。
第七编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
第十七章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
一、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能够较为全面地了解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的几种主要方式及其相关制度,包括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的ICSID机制和WTO争端解决机制,能够基本掌握和运用国际经贸争端解决过程中涉及的管辖权、程序、法律适用、执行监督等方面的制度,为相关领域的进一步学习、研究和实践打下基础。
二、课程内容
(一)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1.选择性争端解决方式(ADR)
ADR主要包括协商、微型庭审、早期中立评估、争议解决小组、调解等。
ADR具有自主性、灵活性、便捷性、减少对抗性和保密性等特点。
2.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具有跨国因素的商事仲裁,其突出特点在于其裁决的终局性。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
有效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通常应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内容合法。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适用的法律,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次应适用相关的国际惯例、国际公约或其他应适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再次应依据冲突规范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有权撤销仲裁裁决的法院通常为仲裁地法院,撤销的理由一般包括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违反正当程序、仲裁庭越权、仲裁庭组成不当、违反公共政策等。
根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应相互承认对方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依照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3.国际民商事诉讼
法院对国际经济纠纷的管辖权原则包括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原则。管辖权冲突主要表现为平行管辖和平行诉讼问题。
根据各国国内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通常包括: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应对案件拥有管辖权、该判决应为确定的判决、该外国判决的诉讼程序公正、就该外国判决的同一当事人的同一争议在内国不存在诉讼、判决或已被承认的第三国判决、该外国判决不得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判决地国与内国存在互惠关系。
我国关于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主要依据是已加人的相关国际条约和相关国内立法,其中《民事诉讼法》第四编为基础性国内立法。
(二)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1.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
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主要包括协商谈判、当地救济、外交保护和国际仲裁。
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根据《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成立的ICSID是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投资争议的重要平台和机制。中心具有国际法人地位,其组织机构主要包括行政理事会、秘书处、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庭。中心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包括:争议当事人中的一方必须为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为另一缔约国国民;争议双方必须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心解决;争议必须是直接因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中心的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庭组成、仲裁裁决、裁决的撤销等几个方面。中心的法律适用遵循以下原则: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若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争端一方缔约国的国内法以及可适用的国际法;禁止拒绝裁决的规则;公允善良原则。
任何缔约国都承担承认和执行中心裁决的义务,且应将其视为本国法院最终判决。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
1.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发展及其特点
WTO争端解决机制起源于1947年GATT第22条和第2 3条。
WTO争端解决机制__________具有统一性、专门性和“反向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等特点。
2.争端解决程序
WTO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专家组审议,上诉审议,建议和裁决的执行等。
三、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一)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方式
识记:①ADR;②国际商事仲裁;③平行管辖;④平行诉讼。
领会:①A DR的概念、类型和特点;②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③我国关于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④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⑤《纽约公约》关于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理由的规定;⑥我国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⑦法院对国际经济纠纷行使管辖权的原则;⑧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应用:①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商事诉讼的区别及其各自的优势和劣势;②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立法和实践;③我国对外国法院判0的承认和执行。
(二)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领会:①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②ICSID及其法律地位;
③ICSID解决争端所适用的法律;④ICSID裁决的撤销;⑤ICSID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应用:①分析ICSID的管辖权;②与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相比,ICSID机制在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中的主要优势与问题。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
领会:①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②WTO争端解决程序在WTO法律制度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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