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专业资料
微信QQ群
考生网QQ群

群号:517231281

扫码加群
点击二维码加群

考生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zikaosw

课程试听
最新资讯

手机端访问

1、直接输入www.zikaosw.cn
2、扫描左侧二维码

登录 | 注册
登录/注册后,可享受
  • 课程免费试听
  • 试做在线题库
  • 学习提升指导
自考生网
当前位置 自学考试 > 自考复习资料 > 国际贸易实务(一)自考复习资料 > 文章详情

自考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笔记(8)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5-10 09:37:06 编辑:西瓜

自考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笔记(8)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更多国际贸易实务(一)复习资料可查看“自考国际贸易实务(一)复习资料”栏目。

自考资料及真题购买请点击这里》》》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要求了解保险的基本原则,掌握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范围,熟悉我国海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了解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条款,学会操作货运保险基本业务以及掌握合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规定方法。

【重点难点】风险与损失的界定;保险险别;仓至仓条款的含义;保险的重要性;保险条款的基本内容以及规定保险条款的注意事项。

【步骤与内容】

1、保险的基本原则;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3、我国的保险条款;

4、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5、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6、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保险是指被保险人(买方或卖方)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按一定的金额投保一定的险别,并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可保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就货物保险而言,反映在运输货物上的利益,主要是货物本身的价值,但也包括与此相关连的费用(运费、保险费、关税、预期利润等)。但它不象其他保险那样,只要求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即可。

(二)最大诚信原则

~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以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恪守信用,互不欺骗隐瞒,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对被保险人来说包括两方面的要求:一是重要事实的申报;二是保证。

(三)补偿原则

~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但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上的投保金额或实际损失,不允许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四)近因原则

~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且为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那么保险人负责赔偿。

2、致损原因为两个或以上的,一是均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负责赔偿;二是不全部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则区别对待,如前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因不是,但存在因果关系的,负责赔偿;如前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也存在因果关系的,不负责赔偿。

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保障的风险、保障的损失和保障的费用。

(一)海上风险

海上的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1、自然灾害。一般是指由于自然界变异现象的力量而造成的灾害,即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恶劣气候、雷电、地震、海啸、洪水等)

2、意外事故。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之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海上保险业务中的意外事故,并不局限于发生在海上,也包括发生在陆上的意外事故。(运输工具的搁浅、触礁、沉没失火、爆炸、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的碰撞等)

(二)外来风险

~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引起的风险。保险业说的外来原因,是指事先难以预料的、致使货物受损的某些外部因素。

1、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引起风险而造成的损失。(偷窃、雨淋、短量、沾污、破碎、受潮、受热、渗漏、串味、锈损、钩损、包装破裂等)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国家的政策、法令、行政命令、军事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舱面等风险所致损失)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二)海上损失

~是指保险人承保哪些损失。

1、全部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一般是指被保险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或全部不能归还货主所有等情形而言。

①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②保险标的物丧失。

③保险标的物发生变质,失去原有使用价值。

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2)推定全损

一般是指保险标的物受损后并未全部灭失,但若进行施救、整理、修复所需的费用或者这些费用再加上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的总和,估计要超过货物在目的地的完好状态的价值。

①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是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标的的价值。

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使被保险人失去标的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需花费的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价值。

③保险标的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④保险标的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2、部分损失:是指凡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未达到上述情况之一者,都属于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GA——General Average):~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而产生的,不是主观臆测的。

②消除船、货共同危险而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和合理的。

③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

④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①致损原因不同;②损失的承担者不同;③损失的内容不同。

3、海上费用

(1)施救费用:~是指当被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扩大损失,由于实施此种抢救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救助费用:~是指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抢救行为,对于此种救助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获救方应向救助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所支付的该项费用被称为救助费用,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二、海运保险条款及险别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简称CIC)

(一)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及险别(1981年1月1日修订本)

1、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

(1)基本险:

①平安险:(Free fron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沉没、触礁、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

○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遇海难后,在避风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②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WPA)

它所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③一切险:(All Riske,AR)

它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

①一般附加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一般风险而造成的各种损失的险别。(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和锈损险等)这些附加险,只能在投保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加保,而不能单独投保。

②特殊附加险。~是指由于特殊外来原因引起风险而造成损失的险别。主要是由于政治、军事、国家政策法令、行政措施等特定的外来原因而造成的。它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依附于主险而加保。(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等)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2、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损失或费用。它包括: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承担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战争险条款和罢工险条款所规定的责任及除外责任。

3、责任起讫。~又称保险期限。基本险的责任起讫,采用国际保险业所惯用的“仓至仓”条款的规定方法。

战争险的保险期限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

4、保险索赔期限。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地(全部卸离海轮或其他运输工具之日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向船方索赔的时效,规定为自货物卸船之日起一年内。

向港方及铁路方索赔的时效的规定为其编制货运记录之次日起180天内。

(二)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CC)(1982年1月1日生效)

1、种类

(1)协会货物条款(A)——ICC(A)

(2)协会货物条款(B)——ICC(B)

(3)协会货物条款(C)——ICC(C)

它们可以独立投保。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

(4)、(5)在需要时,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可以作为独立的险别进行投保。

(6)恶意损害险条款

2、主要内容

(1)ICC(A)险:

采用“一切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除外责任有:

①一般除外责任;②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③战争除外责任;④罢工除外责任。

(2)ICC(B)险:

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共11条以及除外责任。

ICC(A)险除队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外,对于被保险人之外的任何人或数个人故意损害或破坏标的物或其它任何部分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但ICC(B)险对此均不负赔偿责任。对海盗行为不负保险责任。

(3)ICC(C)险:

①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共6条。

②除外责任。与(B)相同。

(4)战争险:

大体上与我国的相同,但在除外责任方面,保险人对由于非敌对行为(如使用核武器等)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害必须负责。

(5)罢工险:

与我国的基本一致,但在“一般除外责任”中增加了“航程挫折”条款。目的在与限制被保险人对由于罢工造成的额外费用(如存舱费、重新装船费等)提出赔偿要求。

(6)恶意损害险:

承保被保险人以外的其它人(如船长、船员)的故意破坏行为(如沉船、纵火等)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但是,恶意损害如果出于政治动机的人的行为,则保险人免责。

3、保险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但比我国的规定更详细。

战争险也采用“水上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不使用“仓至仓”条款。

三、

(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1、陆运险

责任范围: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主要指火车、汽车)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有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大致范围相当于海运险中水渍险。

_ueditor_page_break_tag_

(一)保险单(Insuance Policy)

~俗称大保单,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除载明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货物名称、数量或重量、麦头、运输工具、保险起止地点、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和期限等项目外,还有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各自的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详细条款。(由被保险人背书后随同物权的转移而转让)

(二)保险凭证(Insuance Certificate)

~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合同。除在凭证上不印详细条款外,其他内容与保险单相同,且与保险单有同样的效力。

但若信用证要求提供保险单时,一般不能以保险凭证代替。

(三)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联合凭证是一种更为简化的保险凭证。在我国,保险机构在外贸企业的商业发票上加注保险编号、险别、金额,并加盖保险机构的印戳,即作为承保凭证,其余以发票所列为准。

(四)保险通知书(Insuance Declaration)

保险通知书也称保险声明书。在买方办理预保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发运货物后,应向进口商指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保险通知书。

(五)批单(Endorsemed)

批单是在保险单出立后,因保险内容有所变更,保险人应被保险人的要求而签发的批改保险内容的凭证,具有补充、变更原保险单内容的作用。被批准的批单,一般被粘贴在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作为保险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四、保险的基本做法:

(一)出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在办理时,应根据出口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装运期和运输工具后,按规定格式逐笔填制保险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项目,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起止地点,运输工具名称,起止日期和保险险别等送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并向保险公司领取保险单证。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IF(或CIP)价×(1+投保加成率)

(二)进口货物保险的做法:

我国保险公司一般采取预约保险的做法,即事先与保险公司签定进口预约保险合同,以后,每批货物进口,无须填制投保单,作为办理了保险手续,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

保险金额=FOB(或FCA)价×(1+平均保险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三)保险索赔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做好下列工作:

1、向保险公司发损失通知。

收到通知后,保险公司即可采取相应措施,如检验损失,提出施救意见,确定保险责任和查验发货人或承运人的责任等。

2、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要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及时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的权利,有时还要延长索赔时效。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要防止扩大损失,其施救等的合理费用可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4、备妥索赔单证。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2)运输合同(海运提单、陆运、空运单、邮包收据、联运单据等)

(3)发票。

(4)装箱单、重量单。

(5)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凭证和文件。

(6)检验报告。

(7)海事报告摘录。

(8)货损、货差证明。

(9)索赔清单。

以上“自考00090国际贸易实务(一)笔记(8)”由自考生网www.zikaosw.cn收集、提供。更多自考复习资料可查看我办“自考复习资料”栏目。

温馨提示: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考生参考,考试政策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更多优惠课程课程推荐
资料套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