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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概况
学校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选择):(1)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为学校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物质基础。(2)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为学校的产生提供了专门从事教育活动的知识分子。(3)文字的积累为学校提供了教育内容与专门知识、技能的社会需求。夏朝产生了庠、序、校三种学校,商朝增加了“学”、“瞽宗”。西周时期初步形成了学制系统,分为国学与乡学两级(中央官学与地方管学)。这种学制系统一直被古代社会所沿用。到了近代清同治年间创立了京师同文馆(1902年在《钦定学堂章程》中称之为学堂),1912年《壬子学制》中始称学校。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定义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一般定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系统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社会机构。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定义
法律上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性质
主要从营利性和公益性法人的角度探讨。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与企业组织的区别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目的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来源不同于企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调节手段不同于企业。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特点
公益性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别于企业组织的根本特点。
(1)不以营利为目的。
(2)教育和宗教相分离。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构成的社会关系
两类:一类是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教育民事关系。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体资格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由行政法规规定它的法律地位。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我国《教育法》第39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依据我国教育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应由(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的关系
法人地位与法律地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即包括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关系中的法人地位,也包括他在行政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举办的主体
1、国家(指能够代表国家意志的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各级政府,不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
2、社会力量
(二)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设置程序(简答)
1、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条件
(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合格教师;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程序
我国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分别实行审批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学校。审批程序包括审核、批准、备案)和登记注册制度(适用于幼儿园)。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管理的法律形式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外部管理的法律形式
教育行政管理。通常分为两类:一类是为实施教育法律而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规范意义的行为准则,也就是教育行政立法;另一类是为实施教育法律而制定和采取的具体行政措施,也就是教育行政的执法活动。教育行政管理还有一种不产生特定的法律效果的活动。例如,调查研究、协调沟通等。
1、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中央集权制。
教育部的主要职权:(多选)
(1)实施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
(2)分布有关全国教育工作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3)制定全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计划;
(4)组织和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5)协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教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区域的教育工作,主要职责是:
(1)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
(2)发布本行政区域有关教育的规章;
(3)制定本行政区域教育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计划;
(4)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教育改革工作;
(5)统筹、协调和监督在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的各级各类的教育。
2、教育事业计划
教育事业计划是国家教育行政机构对教育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教育事业计划的管理一般包括: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环节。
3、教育经费管理
教育经费的管理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的年收入和年支出,按照法定的预算、会计审计制度,对教育经费的收入和支出所进行的有效地管理和稽核。
4、教育课程
教育课程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科书三个部分。我国建国以来,教育课程的制定权一直属于中央。我国积极的推进了教育课程的三级课程制。逐步走向中央与地方适度分权。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的法律形式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定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领导体制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核心。它反映的是学校内部的管理权力与责任在党、政、群之间不同的分配关系。主要包括:横向关系、纵向关系、纵横交叉关系。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领导体制的沿革
校务委员会制、校长责任制、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革命委员会制、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负责制。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设立的原则
即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原则;权变性原则。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领导体制的法律规定
类型的规定:按现行法律规定,国家举办的中等及其以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权责的规定:
党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自身建设。团结广大师生,支持校长履行职责。保障与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与执行。保障教育目标与教育计划的顺利实现。考核与选拔学校的行政负责人,监督校长的工作,对学校的工作有批评与建议以及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校长与行政负责人的职权:校长对学校的工作拥有最后的决定权、人事权、财经权、教育教学管理权、校舍校产管理权。
校长的基本任职条件:必须具有我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居住。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教职员工的职权: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部管理的其他法律形式
(1)教育管理的法律形式。教学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中心。汉语言文字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2)学校财务管理的法律形式
四、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简答)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教育法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一般叫做办学自主权。办学自主权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专有的权利,是教育机构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前提。
根据教育法的规定,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权利如下:
1、按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其他的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行奖励或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习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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