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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律制度的实施,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社会团体、公民实现建设法律规范
的活动,包括建设法律制度的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
1.建设行政执法
建设行政执法,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被授权或被委托的单位,依法对各项建设活动和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违法行为执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具体包括:
①建设行政
决定,指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单方面的处理,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命令和行政奖励。
②建设行政检查,指建设行政执法者依法对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的强制性了解,主要包括实地检查和书面检查两种。
③建设行政处罚,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对相对人实行惩戒或制裁的行为,主要包括财产处罚、行为处罚和申诫处罚三种。④建设行政强制执行,指在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机关所规定的义务时,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
2.建设行政司法和专门机关司法
(1)建设行政司法,是指建设行政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法定的程序进行行政调解、行政复议和行政仲裁,以解决相应争议的行政行为。
具体包括:
①行政调解,是指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互谅达成协议。
②行政复议,是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向指定的部门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
③行政仲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对特定的民事、经济的劳动争议居中调解作出判断和裁决。
(2)专门机关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主要指人民法院依照诉讼程序对建设活动中的争议与违法建设行为作出的审理判决活动。
3.建设法律制度的遵守
建设法律制度的遵守,是指从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与个人,必须按照建设法律、法规等规范的要求,实施建设行为,不得违反。
具体包括:
①遵守宪法及法律规定;
②遵守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③遵守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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