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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169房地产法复习资料(2)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1-01-07 10:00:49 编辑:铭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自考00169房地产法复习资料(2)“以供考生们在考试前用复习资料巩固所学到的知识,得到更好地复习效果。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更多可查看“自考00169房地产法复习资料”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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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169房地产法复习资料(2)

涉外房地产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房地产关系。涉外房地产关系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在立沾、执法丁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维护国家主权原则。房地产是重要的生活和生产资料,也是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所不町缺少的物质条件。在处理涉外房地产问题时,应当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安全放在首位。

(2)平等互利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中外各方当事人之间,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在经济亡应对双方行利:

3)统一管理原则:房地产的开发和建发,要有一套具体而明确的管理制度。就土地而言,城镇国有土地为国家所有。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统一管理,有利于国家法律、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经济、文化建设的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和统一。

2(1)涉外商品房产的预售(预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的顶售,必须向当地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否则,当事人之间所签订的预售合同无效;需要向境外销售商品房屋的,必须向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巾请,经批准发给《商品房外销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的,必须同时申请领取《商品房顶售许可证》;此外,共有房产的预售,必须有共有人的书面协议。房产经营者领到房屋建筑竣工证后,应及时书面通知预购人.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房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2)涉外商品房产的内、外销售。内销是指向国内销售,其购买者为国内的各类单位或公民个人。外销丛指向境外销售。其购买者为外国或港澳台的企业、具他组织或个人。在对商品房产的内、外销问题上要注意:实行内、外销审批制度,批准内销的,不准擅自外销,如要外销,须经重新审批,并补交增值税;合理确定内、外销比例。

(3)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统一。我国现行立法确定的原则是“房地一致”,即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原房屋无偿收归国有,但可以申请续期。

3房地产纠纷是指当事人因有关房地产的权益而引起的争议。种类包括:

(1)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这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房地产纠纷。例如.土地权屈、房屋买卖、相邻关系等纠纷。

(2)行政性质的房地产纠纷-这是指政府、政府下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即被管理对象之间发生的纠纷。例如,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荒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对房地产主管邪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等等。均属行政性质的纠纷。

4方式与标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上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臧、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濉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5有可能违反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主体包括:

(1)与房地产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此时,该村民、该企业即构成违法主体。

(2)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例如,非法批准占用土地、乱收费。以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此时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即构成违法主体。

(3)其他违法主体。例如,房地产主管邪门之外的其他行政机关以出让人的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某公民阻碍土地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此时某行政机关、某公民即构成违法主体。

6(1)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国家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者的行政权力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分配或调整;

(2)土地使用权划拔是一种无偿的行为,土地使用者取得使用权无需支付地价,但这外不等于使用者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3)土地使用权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是无期限的;

(4)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7我国房地产权屈登记具有以下功能:

(1)产权确认功能;是房地产权属登记具有的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赋予房产地产权的法律效力,建立权利人对房地产的法律支配关系的功能。

(2)公示功能。足将房地产权利的事实向社会公开用以标示房地产流转的功能。

(3)管理功能。是指房地产登汜所具有的实施国家管理意图的功能;

8(1)土地使用者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应当认定抵押权没有生效。

(2)土地使用者未办理上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将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又与他人就同一土地处用权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认定两个抵押合同均有效。抵押人给前一合同的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书责仟。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补办出让手续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以上“自考00169房地产法复习资料(2)”由自考生网收集、提供。更多自考专升本复习资料可查看我办“自考复习资料”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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