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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警察学院成人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为保证河南警察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授予对象
(一)河南警察学院函授本科应届毕业生。
(二)河南警察学院自自考本科毕业一年内的毕业生。
二、授予条件
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可授予成人学士学位,并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
(一)河南省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二)规定的人才培养课程平均成绩为70分以上(含70分);
(三)毕业论文成绩合格及以上,并附“中国知网”论文检测报告,检测重复率在30%以内;
(四)课程补考累计不超过三门。
三、授予程序
(一)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继续教育部要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学员毕业前一个月报河南警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继续教育部成人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审定。
(二)经继续教育部成人学士学位分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河南警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审,最后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后,颁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评审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四、附则
(一)拟申请学士学位的函授本科生,应在修业年限内参加河南省组织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自学考试本科生在籍期间可参加上述考试,成绩合格者,有效期为四年。
(二)在学士学位申请、审核、授予的过程中,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三)本规定由河南警察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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