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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更好地促进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暫行规定》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 20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学位办(2020) 8号)、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学位(2021)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对象
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一年内的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1.能够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2.修完本科教学计划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能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具体要求如下:
(1)修业期满且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期间学业成绩优良:
(2)完成毕业论文(设计) ,通过论文答辩,成绩合格;
(3)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学校或任职单位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其他情形者。
第三条学士学位申报程序
1.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自愿在规定期限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包括:信阳师范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审批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论文、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毕业生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3.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学士学位毕业生的资格、材料等进行初审,并形成工作报告,拟定学位授予名单。
工作报告包括当年学生毕业及授位情况、学位外语考试考核方式及成绩认定办法等内容。学位授予名单包括学位申请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就读专业、学习形式、毕业时间、学位外语考试成绩等。
4.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报.告及学位拟授予名单经学校审核后,报省学位办审批。.
5.省学位办审核批准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6.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省学位办备案。
7.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颁发。
第四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毁不予补授, 可申请:补办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细则规定为准。
第六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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