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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四章(6)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10-15 15:06:05 编辑:铭

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考试资料:

以下“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四章(6)”由自考生网整理提供,考生用复习资料巩固所学到的知识,得到更好地复习效果。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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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四章(6)

第五节:法人的设立

一、法人设立的含义:

〔法人的设立〕是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设立不同于法人的成立,设立是成立的准备阶段,是法人成立的必经程序。

二、法人设立的原则:

1、特许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国家立法或国家元首的许可。

2、许可设立主义。指法人的设立须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3、自由设立主义。指对法人设立的国家不作任何干预,一任当事人自由设立。

4、准则设立主义。指法律规定设立法人的条件,而不必经行政机关的许可。

5、强制设立主义。指国家对法人的设立采取强制设立的政策。仅适用于特殊领域的法人,如工会。

三、法人设立的程序

1、法人设立的方式:

(1)命令设立;(2)发起设立;

(3)募集设立;(4)捐助设立。

2、法人设立的条件:

(1)有发起任或设立人。(2)须有法律依据。

3、法人资格的取得:

(1)以命令方式设立的机关法人,不须登记,自设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自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3)企业法人均须办理法人登记,自主管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以上“自考00917民法原理与实务笔记串讲:第四章(6)”由自考生网www.zikaosw.cn收集、提供。更多自考备考资料可查看本站“自考复习资料”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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