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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为其全年生产的产品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向乙保险公司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甲公司的货运业务由丙运输公司承运。丙运输公司与丁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协议,向丁保险公司为其承运业务投保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甲公司货运业务仅是丙公司总体货运业务的一部分)
丙公司在承运甲公司的一批货物过程中发生了保险事故,丙公司被有权机关认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甲公司通知乙保险公司发生货损,丙公司向丁保险公司报案。丁保险公司得知就该批出险货物托运人已经向乙保险公司投保货运险后,向乙保险公司主张按照重复保险共同分摊损失。
问:(1)该案投保行为是否属于重复保险?
(2)该案应该如何理赔?
答:(1)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的构成包括三个因素,即保险标的相同、保险利益相同和保险事故相同,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甲乙之间的保险合同与丙丁之间的保险合同相比较,保险标的相同、保险事故相同,但保险利益不同。所以不是重复保险。
(2)根据甲乙之间的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公司可以先予赔偿甲公司的损失,甲公司应签发权益转让书及有关材料移交给乙公司,并协助乙公司向丙公司追偿。甲公司若放弃对丙公司的索赔,乙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过错致使乙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乙公司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本案中,由于丙公司也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保险,对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有转嫁之处,乙公司可以在赔付后迅速要求丙公司赔偿或以自己名义提起保险代位求偿之诉。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之和超过标的财产的实
际可保价值。
复合保险:指投保人在同一期限内就同一标的物的同一危险向若干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之和没有超过标的财产
的实际可保价值。
共同保险:又称"共保",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几个保险人联合起来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
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另一种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保险责任,实际上是指
投保人的投保金额小于标的物价值的情况,不足额被视同由被保险人承担。
5.自然终止:指保险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完毕,合同效力归消失。
6.解除终止:指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在合同有效期内,因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或约定的解释权而使保险合同效力提前
终止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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