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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理学05677串讲资料:法律解释、推理和论政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2-07-22 11:35:56 编辑:xy

“自考法理学05677串讲资料:法律解释、推理和论政”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

注:由于各省教材每年都有更新、变动,自考复习资料并不一定出于同一自考教材版本,但考生们仍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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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法律解释

知识点一法律解释的含义和意义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

法律解释:是有关主体根据立法原意、法律意识和有关需要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说明、解答或阐述。

(二)法律解释的基本特征

1、法律解释的主体不是确定的,有解释权的主体可以解释法,没有解释权的主体也可以解释法,前者有法的效力,后者无法的效力。

2、法律解释的范围或对象主要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是完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可以是它们中的有关规定或有关条文;以及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相附随的情况。

3、法律解释可以是同具体案件密切相关的,如针对具体案件的法的适用方面的解释。

4、法律解释总是在解释者的法律意识的支配或影响下进行的,因而通常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

(三)法律解释的意义

1、要把一般的法律规定适用到具体案件或事项上去,往往需要解释。

2、要把过去制定的法适用到现在的实际生活中去,使法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并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往往需要法律解释。

3、要使法中的某些专门的名词、术语为人理解,或者要使法中的某些普通名词、术语在含义上同通常的用法有所区别,往往需要法律解释。

4、法律解释对于协调统一法的体系内部的关系和消除有关弊病,对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有时也是必需的。

知识点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一)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可分为两大类别:法定解释和非法定解释。分类标准主要在于法律解释的主体是谁,解释是否具有普遍的法的效力。

(二)法定解释

1、法定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根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具有法的效力的说明、解答或阐述。

2、法定解释的基本特征:

(1)解释主体是法定有权解释的主体;

(2)解释文本具有法的效力;

(3)这种法的效力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3、由于法定解释是有权的国家机关和人员依法进行的,所以又称为有权解释。由于法定解释同被解释的法具有同等效力,所以又称为有效解释和正式解释。这种解释是最重要的法律解释。

(三)非法定解释

1、非法定解释:是指不享有法定解释权,所作的解释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

2、非法定解释和法定解释的区别:

(1)解释的依据不同,一个是依法定职权,一个不是。

(2)解释的效力不同,一个是有法的效力,一个没有法的效力。

3、由于非法定解释是不具有法的效力的解释,它又被称为非正式解释。

4、应注意两点:

(1)不少著述将非法定解释也称为学理解释,这是不妥的。“非法定解释”这个概念的核心是强调解释没有法的效力,强调解释是非正式的;而“学理解释”这个概念的核心是强调解释是依学理进行的,是强调解释的方法。

(2)非法定解释或非正式解释尽管不具有法的效力,但对人们理解法是可以有很多帮助的,对司法机关办案是可以提供参酌意见的。不能因为这种解释不是法定的,就低估甚至忽视其价值和作用。

知识点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法律解释的方法

1、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2、语法解释和字面解释。

3、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4、历史解释、逻辑解释和目的解释。

(二)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

1、学理解释:就是有关主体或人员,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法或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的特点:

(1)主体是非确定的,并不是一般法学著述所说的仅仅由社会组织、学者、学术团体和报刊之类所作的解释。

(2)对象可以是广泛的,并非是对特定的法所作的解释,而是可以对各种法进行解释。

(3)这一概念强调的是法律解释的方法,而不像法定解释那样强调的是法的效力或法的约束力。

2、任意解释:是指有关主体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作的解释。

(三)语法解释和字面解释

1、语法解释:又叫文理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根据语法规则分析法律条文的句子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对法的内容、含义和有关术语所进行的解释。

2、字面解释:是指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最一般的方法,其特点是完全依据或墨守文字的本义,既不扩大作出广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也不缩小作出窄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而完全按照法的文字所表现的内容去解释。

(四)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1、限制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小于其文字本来含义的解释。

2、扩充解释:是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广于其字面本来含义的解释。

(五)历史解释、逻辑解释和目的解释

1、历史解释:是指对法的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的、政治的、社会的历史条件、背景和其他历史资讯加以研究,将新制定的法同历史上相关的法作比较研究,来说明该法的内容和含义。

2、逻辑解释: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对法的结构、内容、概念之间的联系进行分析,从而说明法律规定的内容、目的或要求。

3、目的解释:是指按照或追寻法的目的,对法和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

知识点四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

(一)立法法之前中国法律解释体制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进一步规定了法律解释权限划分体制。

1、凡关于法律、法令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用法令加以规定。

2、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如果两院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3、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4、凡属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

(二)立法法确立的中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

1、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

(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2、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3、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拟定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4、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

知识点五法律解释的历史和理论

(一)罗马法学家对罗马法律解释

这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职业性的法律解释。

1、奥古斯都开创了授予法学家特许权的制度,从而他们可以依赖皇帝授予的特权在案件中给出法律意见。

2、罗马共和国时代的法学著作或是有关法律争诉的汇编,或者是对诸如《十二表法》或古代城市习惯法等市民法的评论。

(二)中国历史上的法律解释

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解释具有以下特点:

1、通过法律解释实现法律的改造;

2、在法律解释的方法上,讲究“审名分、忍小理”。

(三)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解释。

1、17到18世纪,欧洲兴起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运动,以1804年拿破仑的《法国民法典》和1990年《德国民法典》为典范。

2、就法律解释的关注点而言,西方法律解释理论关注的问题主要是法院和法官在个案中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技术、推理方法以及影响法官进行法律解释的其他因素。一方面,西方法学理论自19世纪以来对法律解释问题的探讨大多是围绕司法判决中法官适用、解释法律的方法和活动展开的。另一方面,从法律解释的技术手段上分析,对民法法系而言,法律解释关注的是如何将成文法的规定与具体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将个案中的具体行为纳入法律规范对行为模式的抽象规定中,由此得出判决结论。

第二部分法律推理

知识点一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征

(一)法律推理的含义

1、推理:是人们思维逻辑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出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

2、法律推理:是指特定的主体在法的适用过程中根据已知的法和案件事实合乎逻辑地得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过程。

(二)法律推理的特征

1、法律推理主要发生在法的适用过程中,是特定的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进行的一种活动。

2、法律推理的前提是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

3、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判决结论寻找合法性依据。

4、法律推理的结论(判决结论)涉及当事人的利害关系。

5、法律推理是对法官擅断的限制。

知识点二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应用

形式逻辑是有关概念、判断、推理、论证及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形式逻辑有三种重要的推理方法:“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

(一)演绎推理——三段论

1、演绎推理是从一般规律推出个别结论的逻辑推理方法,演绎推理有假言推理、选言推理和三段论推理,其中三段论推理是演绎推理的典型形式。

2、三段论推理是由两个前提推出一个结论的推理模式,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构成。

3、三段论由三个概念组成,分别叫做大项、小项和中项。三个概念在推理过程中分别出现两次。

(二)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

1、归纳推理:是从个别判断推出一般规律的推理。

2、类比推理:是从特殊推出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两个不同的对象的某些方面相同或相似,推出它们在其他方面也可能相同或相似。

3、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是普通法系国家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

第三部分法律论证

知识点一法律论证理论的历史背景

(一)法律论证理论的历史背景

1、法律论证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左右在西方出现的一种思潮,它主要体现为在法学领域中,对价值选择的(价值决策、价值评价)的重新审视、排序和对法学方法的重建。

2、司法判决是法官的决策过程,而决策必须经过证成。原因是:

第一,法律决策非一般决定,其涉及利益,一般是涉他的利益,必须对利益及其分配方式提出足够理由并给予说明,要求进行论证。

第二,法律决策的论证不是直线的证明过程。

第三,决策的论证追求的目标并非是真的问题,而是其是否有效和正当的问题。

第四,决策不是简单的形式逻辑推理,而要借助其他手段,如实质推理。

(二)法律论证的含义

对法律解释而言,法律论证理论主要是指在司法裁判过程中,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对法律规范的选择和判决结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证立的过程。

(三)法律论证的目的

旨在突破此前三段论式的法律形式推理的局限性和僵化性,并给出一套新的方法和进路。

(四)法律论证的特点

1、法律论证往往发生在疑难案件中,发生在对前提的选择和正当性论证中。

疑难案件是特殊事实要求特殊处理的案件,不是有关案件事实的疑难案件,而是有关法律规则的疑难案件,主要体现在:

(1)法律规定本身意义模糊。

(2)在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也就是出现了通常所讲的“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的情况。

(3)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或者法律中出现两种以上需要选择适用的、相互抵触的条款。

(4)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的矛盾。

2、法律论证无法回避到价值判断问题。

3、法律论证是各方参与诉讼活动的过程和这种活动的结果。

知识点二法律论证的方法

荷兰法学家菲特丽斯将法律论证的研究方法分为三种:即逻辑方法、修辞方法和对话方法。

1、逻辑方法。

逻辑方法的特点在于,在这种方法中,形式有效性被当作法律论证的合理性标准,而逻辑语言被广泛应用于各种法律论证中。根据这种方法,某一个法律前提证立可被接受的必要条件有二:其一,支持该证立的论争必须是逻辑有效的论述;其二,支持某一证立的理由所依据的法律标准是可以接受的。

逻辑方法的缺陷:逻辑不关注前提选择的价值判断问题,即逻辑无法对前提的正当性进行证明,同时,它无法解决或者说无法证成结论的可接受性,而是关注形式的有效性。

2、修辞方法。

注重的是法律论证的内容及其可接受性,即如何说服“听众”——当事人、陪审团、法学家、社会公众等群体。

3、对话方法。

将法律论证从某一论辩程序的视角予以审视。在这种方法中,法律论证的合理性取决于论辩程序是否符合可接受性的某些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

这种的杰出代表是阿尔尼奥、阿列克西和佩策尼克,而他们的理论直接来源于阿佩尔和哈贝马斯的论辩理论。

知识点三对法律论证理论的评价

法律论证理论作为一种法学理论,为法学提供了新的解释、理解法律实践的进路和方法;同时,伴随法律论证理论研究的深入,其又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化和相对系统化的方法论指导;法律论证理论一方面借鉴了去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另一方面,其又是在法学框架体系内产生新的研究成果。此外,法律论证理论本身还处在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新的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法律论证的方法也不仅限于上述三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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