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专业资料
微信QQ群
考生网QQ群

群号:517231281

扫码加群
点击二维码加群

考生网微信公众号

微信号:zikaosw

课程试听
最新资讯

手机端访问

1、直接输入www.zikaosw.cn
2、扫描左侧二维码

登录 | 注册
登录/注册后,可享受
  • 课程免费试听
  • 试做在线题库
  • 学习提升指导
自考生网
当前位置 自学考试 > 自考考试大纲 > 文章详情

2019年天津3315破产法自考考试大纲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9-10 12:00:39 编辑:fyt68
免费试听

《自考视频辅导课程》轻松易懂,助你拿证!点击试听,综合优惠低至69元/科!

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了“2019年天津3315破产法自考考试大纲”内容,更多专业考试大纲内容可点击查看我办“自考考试大纲”栏目。

点击查看自考书籍教材资料》》》

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

课程名称:破产法

课程代码:3315

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破产法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市场经济法方向)所开设的专业课程之一,它是一门理论联系实际、实践意义较强的课程。破产法具有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具有的,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解决债权人之间矛盾,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维护债务人正当权益的特点。它在调整债务关系的同时,对市场经济还产生广泛的间接调整作用。因而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二、课程设置目的和要求

设置本课程目的是使考生能够牢固掌握破产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系统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全面了解新破产法的基本理念与制度。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考生掌握破产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能够运用破产法的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本课程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部门法学。它与法律专业的许多其他课程有着密切的关系。本课程的先期课程是《法理学》、《民法学》、《合同法》,它们均是学习本课程的基础。

第二部分考核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破产法概述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破产法的概念及特征、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必要性、破产法立法理念的历史演变;我国破产立法的过程。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破产和破产法(重点)

识记:破产概念破产法的概念破产的特征

理解:破产法的性质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应用:破产的法律特征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必要性新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二)破产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一般)

识记:罗马法上的财产趸买和财产零售制度破产免责自由财产制度

理解:罗马法上的债权保障理念

中世纪之后欧洲大陆的破产制度

英美破产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应用:免责制度的产生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响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产生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响

(三)我国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次重点)

识记:破产能力的概念

理解: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能力的规定破产法的域外效力

应用:我国法院对境外破产程序的承认

第二章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破产要件的概念、内容与各学说观点,破产能力的概念与内容,破产原因的概念与内容、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案件受理后债务人企业涉讼案件的正确处理、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破产原因(重点)

识记:破产要件破产能力破产原因

理解:破产原因的不同立法主义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停止支付

应用: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原因规定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重点)

识记:破产申请

理解:破产企业涉讼案件的处理债权人申请权债务人申请权

应用: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的提出程序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债务人涉讼案件的处理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管理人制度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管理人与清算组之间的区别,管理人的任职资格,管理人的职责和报酬等基本内容;理解我国管理人制度的创新及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管理人制度概述(重点)

识记:管理人清算组

理解: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

(二)管理人的选任(重点)

识记:管理人的选任资格

理解:管理人的选任的积极资格管理人的选任的消极资格

应用:新破产法对管理人选任资格的规定

(三)管理人的职责与报酬(次重点)

识记:管理人的职责

理解:对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人报酬的确定

应用:管理人的义务与责任

第四章债务人财产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债务人财产的构成要件,债务人财产的构成范围;新破产法对债务人财产的规定。掌握破产撤销权的概念特征,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方式、法律后果,以及欺诈行为,偏袒性清偿等各种可撤销行为的规范。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债务人财产概述(重点)

识记: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破产财团

理解:债务人财产的构成范围固定主义膨胀主义

应用:我国立法对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

(二)破产撤销权(重点)

识记: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偏袒性清偿

理解: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应用:破产撤销权的客观要件破产撤销权的主观要件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三)债务人财产的收回与清理(次重点)

识记:取回权一般取回权特别取回权出卖人取回权代偿取回权

理解:债务人财产收回的意义

应用:取回权的行使

(四)抵销权(重点)

识记:破产抵销权

理解:破产抵销权的特点破产抵销权的禁止

应用:破产抵销权的行使

第五章破产债权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破产债权的申报原则,破产法对特殊性质债权的申报与清偿的规定;破产债权确认的一般原则。对破产债权人的清偿问题,连带债务人破产时,其他连带债务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问题,以及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问题。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破产债权的申报(重点)

识记: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

理解:破产债权的特征破产债权申报的一般范围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清偿

连带债权债务的申报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申报

应用: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应用保证人破产时的保证责任问题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破产时的保证责任问题和解协议与保证人责任

(二)破产债权的确认(次重点)

识记:破产债权的确认除斥债权

理解:破产债权确认的范围破产债权确认的程序

第六章债权人会议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债权人会议的概念、性质、人员组成、职权以及议决规则及其决议的效力,破产监督人的一般职权。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及其组成(重点)

识记: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理解: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债权人委员会的性质

应用:债权人会议的成员资格与权利债权人的表决权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及其职权(次重点)

识记: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理解: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应用:债权人会议的议决规则及决议的效力

第七章破产和解制度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各国破产立法中各种预防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我国和解制度的特点与不足、我国提起和解程序的法定条件、破产和解的具体程序、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企业和解的依法终结及终结后的债务清偿。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破产和解制度概述(一般)

识记:和解制度公司整理制度重整制度

理解:和解制度的法律性质

(二)和解程序的进行(次重点)

识记:和解申请的提出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理解:和解申请的条件

应用:新破产法中和解程序的进行

(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重点)

识记: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的无效和解协议的终止执行

理解:和解协议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问题

第八章重整制度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各国破产立法中重整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我国重整制度的特点、我国提起重整程序的法定条件、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重整制度概述(重点)

识记:重整制度

理解:重整制度的意义重整制度的特征

(二)重整申请与重整期间(一般)

识记:重整制度的使用范围重整原因重整期间

理解:重整制度的申请程序

应用:重整制度的申请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批准(一般)

识记:重整计划重整计划的制订人

理解:重整计划的表决与批准对债务人出资人权利的限制与保护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与终止(一般)

识记: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

理解:重整计划的效力

应用:重整计划的执行重整计划的监督

第九章破产清算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破产宣告立法中的申请主义与职权主义,掌握破产宣告对债务人、债权人的法律效力以及对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清偿行为的效力。掌握我国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原则;理解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范围;理解并能够应用别除权制度。掌握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效果;免责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一)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重点)

识记:破产宣告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理解: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

应用:破产宣告的条件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与顺序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次重点)

识记:破产费用的概念破产费用的范围共益债务的概念与范围

理解:新破产法规定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意义

应用: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的清偿

(三)别除权(重点)

识记:别除权的概念别除权的特征别除权之优先权

理解:别除权产生的基础权利

应用:别除权之间及与相关权利间的清偿顺序

(四)破产程序的终结(一般)

识记:破产程序终结免责制度复权制度

理解:破产免责主义

第三部分有关说明与实施要求

一、考核目标的能力层次表述

本大纲在考核目标中,按照“识记”、“理解”、“应用”三个能力层次规定其应达到的能力层次要求。各能力层次为递进等级关系,后者必须建立在前者的基础上,其含义是:

识记:能知道有关的名词、概念、知识的含义,并能正确认识和表示,是低层次的要求。

理解:在识记的基础上,能全面把握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能掌握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的区别与联系,是较高层次的要求。

应用:在理解的基础上,能运用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方法联系学过的多个知识点分析和解决有关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是最高层次的要求。

二、指定教材

《破产法》王欣新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

三、自学方法指导

1、在开始阅读指定教材某一章之前,先翻阅大纲中有关这一章的考核知识点及对知识点的能力层次要求和考核目标,以便在阅读教材时能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

2、阅读教材时,要逐段细读、逐字推敲,集中精力,吃透每一个知识点,对基本概念必须深刻理解,对基本理论必须彻底弄清、对基本方法必须牢固掌握。

3、在自学过程中,既要思考问题,也要做好阅读笔记,把教材中的基本概念、原理、方法等加以整理,这可从中加深对问题的认知、理解和记忆,以利于突出重点,并涵盖整个内容,可以不断提高自学能力。

4、完成书后作业和适当的辅导练习是理解、消化和巩固所学知识,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提高能力的重要环节,在做练习之前,应认真阅读教材,按考核目标所要求的不同层次,掌握教材内容,在练习过程中对所学知识进行合理的回顾与发挥,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解题时应注重培养逻辑性,针对问题围绕相关知识点进行层次(步骤)分明的论述或推导,明确各层次(步骤)间的逻辑关系。

四、社会助学的要求

1、应熟知考试大纲对课程提出的总要求和各章的知识点。

2、应掌握各知识点要求达到的能力层次、并深刻理解对各知识点的考核目标。

3、辅导时,应以考试大纲为依据,指定的教材为基础,不要随意增删内容,以免与大纲脱节。

4、辅导时,应对学习方法进行指导,宜提倡“认真阅读教材,刻苦钻研教材,主动争取帮助,依靠自己学通”的方法。

5、辅导时,要注意突出重点,对考生提出的问题,不要有问即答,要积极启发引导。

6、注意对应考者能力的培养,特别是自学能力的培养,要引导学生逐步学会独立学习,在自学过程中善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做出判断,解决问题。

7、要使考生了解试题的难易与能力层次高低两者不完全是一回事,在各个能力层次中会存在着不同难度的问题。

8、助学学时:本课程共3学分,建议总助学课时54学时,课时分配如下:

章次

内容

学时

第一章

破产法概述

4

第二章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6

第三章

管理人制度

6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8

第五章

破产债权

8

第六章

债权人会议

6

第七章

破产和解制度

6

第八章

重整制度

4

第九章

破产清算

6

 

合计

54

五、关于命题考试的若干规定

(包括能力层次比例、难易程度比例、内容程度比例、题型、考试方法和考试时间等)

1、本大纲各章所提到的内容和考核目标都是考试内容。试题覆盖到章,适当突出重点。

2、试卷中对不同层次的试题比例大致是:“识记”为25%,“理解”为35%,“应用”为40%。

3、试题难易程度应合理:易、较易、较难、难比例为2:3:3:2。

4、每份试卷中,各类考核点所占比例约为:重点占65%,次重点占25%,一般占10%。

5、试题类型一般分为:单选题、多选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6、考试采取闭卷考试,考试时间为150分钟,采取百分制评分,60分合格。

六、题型示例

(一)单项选择题

1、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后,人民法院必须在()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A.7B.10C.15D.30

(二)多项选择题

1、《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可以申请破产的企业有()

A.国有企业B.外商投资企业C.中外合资企业

D.私人企业E.个体工商户

(三)名词解释

1、固定主义

(四)简答

1、简述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

(五)论述

1、试述免责制度的产生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响

(六)案例分析

1992年底,连年亏损的大型国有企业建材集团未经其上级主管机关该市工业局的同意,即于1993年12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提交了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决定于12月17日立案,并指定审理员谢某独任审理此案。12月28日,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通知建材集团的债权人前来申报债权。1994年3月5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的会议主席主持,这时建材集团的主管部门工业局向债权人会议申请对建材集团进行整顿,债权人会议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决议,其中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同意建材集团进行整顿。在整顿期间,建材集团的财务状况继续恶化,1994年6月5日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对建材集团的整顿,宣告其破产。1994年6月25日成立清算组,接管了建材集团。清算组经过讨论提出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首先清偿了建材集团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建材集团所欠的税款和破产债权,清算组决定按比例分配。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讨论,由清算组直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请了终结破产程序,并向建材集团原登记机关办量了注销登记。

问:该破产还债程序中有哪些错误?请简要说明理由。

 

以上“2019年天津3315破产法自考考试大纲”内容由自考生网www.zikaosw.cn收集、提供。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温馨提示:本网站所提供的考试信息仅供考生参考,考试政策请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更多优惠课程课程推荐
资料套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