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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银行的清算程序
答:支付清算费用;
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
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的债务;
偿还一般债权人的债务;
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34、外资金融机构的概念
答:是指在我国境内经营的外国资本的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外国投资银行和外国证券公司等。
35、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的条件
答:外资银行或财务公司:
一、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二、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外国银行分行:
一、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二、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200亿美元;
三、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外资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
一、双方均为金融机构;
二、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代表机构;
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一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美元;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
36、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
答: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过批准的外汇;外汇汇款;外汇担保;进出口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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