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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2016年版)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0-04-02 10:50:21 编辑:fyt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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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根据《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高中起点和大专起点的成人教育本科生及通过省高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凡申请授予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其学位申请。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2、在学习期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合格的课程达到五门次(含五门)或主要课程达到四门次(含四门);大专起点本科三年制学生补考课程达三门次(含三门),二年制学生补考课程达到二门次(含二门)以上者;

3、考试作弊或毕业论文因严重抄袭而重写者;

4、各门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0分者。

平均成绩的算法: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免修课程除外,毕业论文或设计算一门课程)成绩取平均值。五级制计分的课程成绩按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折合成百分制计算;补考或重修课程成绩按实际得分计算。

第五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四条第2、4款不能取得学位,毕业前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仍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省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不含增刊)上,独立发表两篇与所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者(每篇字数要求3000字以上,必须注明作者单位);

2、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达到规定分数线以上者(具体分数线由学校根据全国考试情况确定);

3、考上研究生者。

第六条 浙江财经大学教务处是主管本校普通全日制、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申请、初审、审批和授予按如下程序进行。

1、凡本科毕业的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需由本人携带毕业证书复印件、英语统考成绩原件向浙江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浙江财经大学成人本科学士学位申请表》。英语统考成绩为通过浙江省大学英语三级考试,或通过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及以上;英语类专业学生应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具体分数线由学校根据全国考试情况确定)。

2、学位课程必须一次性通过,不得缓考和补考。特殊情况申请缓考者须附有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成人本科毕业生的学位申请登记,逐一对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全部课程成绩、英语统考成绩等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初审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报学校教务处。

4、学校教务处根据继续教育学院上报的学生名单和申报材料,对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务处上报的学位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每年的4月和10月为学位申请受理时间。毕业前已经通过英语等级考试的在毕业当季申请,毕业后一年内考出英语的,要在毕业后的一年内进行申请。毕业一年后不再受理英语等级考试报名和学位申请。

第九条 自学考试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办法按照本省自考办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若有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等违反学位授予条件者,由经办部门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若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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