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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0223中国法制史自考章节试题(6)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19-07-10 10:00:23 编辑:铭

自考生网为考生收集整理了“2019年00223中国法制史自考章节试题(6)”

注:不同省份、不同专业的自考本科模拟试题,只要课程代码和课程名称相同,都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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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0223中国法制史自考章节试题(6)

第六章中国封建社会的立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法经》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下列有关《法经》的表述哪一项是不准确的?

A.《法经》为李悝所制定

B.《盗法》、《贼法》两篇列为《法经》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C.《法经》的篇目为秦汉律及以后封建法律所继承并不断发展

D.《法经》系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2、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二、多项选择题

1、《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下列关于《唐律疏议》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唐律疏议》是由张斐、杜预完成的法律注释

B.《唐律疏议》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

C.《唐律疏议》奠定了中华法系的传统

D.《唐律疏议》对唐代的《武德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2、下列有关我国唐宋时期法制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永徽律疏》不仅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

B.《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C.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

D.唐代和宋代在中央司法机构的设置上是一致的,即在皇帝以下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分掌中央司法审判职权

3、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发生了许多发展变化,对后世法律具有重要影响。下列哪些表述正确揭示了这些发展变化?

A.《北齐律》共12篇,首先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

B.《魏律》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C.《北周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

D.《北魏律》与《陈律》正式确立了“官当”制度

4、关于《明大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明大诰》是朱元璋在位时,为防止"法外遗奸"而制定的

B.《明大诰》强调"重典治吏",其中多数条文是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

C.《明大诰》对《大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了处罚

D.《明大诰》在当时家喻户晓,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5、下列关于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礼法结合”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征

B.夏商时代的法律制度明显受到神权观念的影响

C.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到汉代中期以后被儒家发挥成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策略

D.清末修律使中华法系“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点没有受到冲击

三、名词解释

1、约法三章2、九章律3、傍章律4、决事比5、泰始律

6、北齐律7、开皇律8、贞观律9、永徽律疏10、《宋刑统》

11、编敕12、《大元通制》13、《元典章》14、《大明律》

15、明大诰16、《大清律例》

四、简答题

1、试述《法经》的结构、内容及特点。

2、试述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4、试析唐律的特点。

5、试析唐朝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6、试析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地位。

7、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表现在哪些方面?

8、清律的哪些内容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法制的特点?

一、单项选择题

1、D 2、D

二、多项选择题

1、BC 2、ABCD 3、ABD 4、ABCD 5、ABC

三、名词解释:

1、约法三章:这是刘邦率军破秦入关至初,为争取民心,以废除秦朝苛繁严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其与秦的法律相比,的确大大地简省了,使得“兆民大悦”,是两汉的立法开端。

2、九章律: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的确立,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使汉朝统治者意识到汉初的“约法三章”不足以御奸治国,因此,丞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这部法典即是著名的《九章律》。《九章律》参照、借鉴了李悝的《法经》和秦律,并在它们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正和扩充。《九章律》在继承《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有关户籍、婚姻、赋税方面的规定)、《兴律》(有关徭役、防备方面的规定)、《厩律》(有关畜牧、驿传方面的规定)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九章律》是汉代的基本律典,汉代法律体系的主干,不仅两汉承用,而且对后世王朝也影响巨大。

3、傍章律:《傍章律》是叔孙通受汉高祖刘邦的命令制定的,是就《九章律》未涉及的问题而制定的十八篇有关礼仪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因为其“与律令同录,藏于理官(司法官)”,有依傍于律令之意,故而称为《傍章》。

4、决事比:又称“比”,“已行故事曰比”,因此,“比”是经中央政府确认,可以用作断案量刑根据的典型案例,也就是判例。“决事比”源于秦代的“廷行事”,其形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特殊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而来;二是由官府汇编整理的判例集或含有案例的召令册而来。汉代“比”的数量很多,由于其形式灵活,又能阐发律令精神,随时修正和充实律令,因此为汉司法官所乐用,“比”对促进汉代法律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5、泰始律:《泰始律》制定于曹魏末年,前后历经四年,是司马昭为晋王时,因感到前代法令繁杂,而命令贾充、羊祜、杜预等十四人重新制定的律典。他们以汉《九章律》和魏《新律》为基础,于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并于次年公布,称为《泰始律》或《晋律》。《泰始律》完成后,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注释,以统一对法律的解释,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泰始律》视为一体,称为“张杜律”。《泰始律》与前代法典相比,有了重大的进步,表现在:(1)法典编纂更为合理,其就汉《九章律》新增十一篇,并改魏《新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仍置于篇首,并对篇章设置进行了调整,使得体例更加合理;(2)删繁就简,《泰始律》仅有620条,比汉律、魏律显得更为“宽简周备”;(3)减少了重法条款,废除了汉以来贵族官僚犯罪不许出仕的禁锢之法及军士逃亡妻子收孥等规定;(4)引礼入律,形成了一些体现儒家思想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5)增加律疏注释,明确概念名词。《晋律》仕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惟一通行于全国的法律,并被东晋和南朝所沿用,是这一时期承用时间最长的一部法典,另外,《泰始律》以宽简著称,是中国古代立法史上由繁入简的里程碑。

6、北齐律:《北齐律》的制定前后经历15年的时间,于武成帝河清三年完成。《北齐律》共949条,其立法成就主要表现在:(1)合晋律刑名两篇为名例篇,置于律首,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2)归并篇目,确定12篇的法典编纂体例,12篇篇名依次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3)确立“重罪十条”制度,惩罚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重大犯罪;(4)设立了“权令”、“别格”,与律并行,开隋唐律、令、格、式并行的先河。《北齐律》集中总结了汉魏晋以来封建立法经验,使得封建法典的体系合内容进一步完善,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制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

7、开皇律:隋开皇元年,隋文帝杨坚命高颎、郑译、杨素等人制定刑律,他们总结三国两晋南北朝刑典的经验和成果,制定了《新律》;开皇三年,隋文帝审阅刑部的奏报,发现年断狱至万数,认为律文还是太过繁密,又令苏威、牛弘修订刑律,削除死罪81条,流罪154条,杖罪1000多条,定名为《开皇律》。《开皇律》确立了12篇500条的律典体系,创立了“十恶”制度,确立封建五刑制度,继承并发展了汉魏以来法律赋予贵族关了得特权制度等,是隋朝法制成就的集中体现。

8、贞观律:太宗即位后,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大臣,对唐高祖时期的《武德律》进行了全面修订,从公元627年至公元637年,历时11年完成,定名《贞观律》。《贞观律》对旧律的变更主要体现在下面两个方面:一是废“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以配官为奴或者流配的形式取代了以往族刑连坐的处死范围,反映了当时的封建法制较以往的显著进步;二是创设加役流刑,取代断右趾作为减死之罚;三是规定了比附类推的法律原则,同时还规定了法官断案失误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贞观律》使唐律基本定型,以后各朝对唐律虽有修改,但删改幅度不大。

9、永徽律疏:永徽二年(公元651年),唐朝编成《永徽律》,其内容基本沿袭《贞观律》,仅增加了禁止买卖口分田的规定,并将《贞观律》《名例律》“十恶·大不敬”条文中的“言理切害”改为“情理切害”。同时鉴于当时中央和地方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也缺乏统一标准的情况,唐高宗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答问,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公元654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元代以后称为《唐律疏议》。《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完整的、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唐律疏议》总结了中国历代统治者立法和注律的经验,继承了汉代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和礼法结合的传统,使中国封建法律至此发展到最成熟、最完备的阶段,标志着中国封建立法技术达到最高水平,《永徽律疏》以其丰富的内容、高超的技术和鲜明的特色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并对当时周围其他亚洲国家和后世王朝的封建立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在整个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上占有最重要的地位。

10、《宋刑统》:建隆四年(963年),太祖命窦仪及苏晓等人,祥定“刑统”。同年七月成书,定名《宋建隆重祥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11、编敕:“敕”是由皇帝批准而由中书颁发的指示或命令,大都系针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区域而发布,将单个的敕进行整理编纂,使之具有普遍法律效力,这一立法程序称为编敕。

12、《大元通制》:元仁宗至治三年(1323年)二月,在“延佑律书草案”的基础上,完成《大元通制》的修订,英宗诏令公布施行。

13、《元典章》:元英宗时官修的《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简称《元典章》,共60卷,分诏令、圣政、朝纲、台纲、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10大类共373目。

14、《大明律》:《大明律》是明代最重要的法典,由明太祖朱元璋亲自主持制定。这部法典经过吴元年的草创,洪武六年的更定,整齐划一于洪武二十二年,到洪武三十年正式颁行,历时30年才最终完成。

15、明大诰:为扭转元朝遗留的恶劣风气,减少犯罪以及徇私害公的情况,警戒臣民,在洪武十八年至洪武二十年,朱元璋搜集官吏百姓犯罪的案例,编辑成一部特别法-《大诰》,其中包括《御制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四编》四篇共236条。

16、《大清律例》:乾隆元年,在《大清律集解》的基础上,修订新律,以《大清律例》为名正式公布。《大清律例》是乾隆朝以后清代的基本法,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法典。

四、简答题:

1、试述《法经》的结构、内容及特点。

答:战国初期魏国臣相李悝总结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法经》。

从体例来看,《法经》共有《盗法》(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方面的法律)、《贼法》(主要是关于政权稳定与人身安全方面的法律)、《囚法》(涉及审判、断狱方面的法律)、《捕法》(关于追捕罪犯方面的法律)、《杂法》(对狡诈、越城、贪污、***、淫乱等行为惩治的法律)、《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六篇,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为立法宗旨,将《盗法》、《贼法》置于篇首,劾捕盗贼的《囚法》、《捕法》其次,整治其他犯罪行为的《杂法》再次,最后以《具法》对刑惩予以加、减。

其内容根据明董说《七国考》中所载,主要有:“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拾遗者刖,日萌盗心焉。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妻氏;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博戏罚金三布,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群相居,一日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则族。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罪人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法经》贯彻了法家“重刑轻罪”的法制原则,主要维护新兴地主阶级权利和新的封建等级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律,其编撰体例、罪名、刑制等对秦汉以及后世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试述商鞅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变法是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变法之一。商鞅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在秦国锐意进行法制改革,前后近十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是战国时期法家变法中最具成效的一次。

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看:

第一、剥夺旧贵族特权。首先是废除奴隶制的“世卿世禄”,规定除国君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撤销其爵禄和贵族身份,有功的人才能享受尊荣,没有功劳的人即使富有也不能享受优越的物质生活。其次是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商鞅建议秦孝公施行“刑无等级”,不论谁触犯了了国家法律,统一按法律规定治罪,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再次是奖励军功,规定不论贵族或是平民,只要有军功,就能按照军功大小获得爵位、田宅和官职,打破了“贵贱不愆”的原则,使得广大中下层民众能够通过为国立功的方式获得政治地位和经济财物,激发了社会活力,扩大了新兴地主的社会基础。

第二、发展农业耕织。首先是奖励农耕,先后颁布《废井田》、《垦草令》、《为田开阡陌令》等法令,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业进步;其次是奖励纺织,,对努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布帛生产多的农户免除徭役,进行奖励;再次是加强赋税,颁布《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即要求家里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需要另立户籍,使每个劳动力都能发挥其劳动潜力,以此增加户税来源,进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第三、强化中央集权和基层控制。一是推行郡县制,在地方进一步完善郡县制度,设郡首、县令为长官,由君主直接任免,进而由国王控制全国的行政权、军事权;二是推行基层连坐制,从法律上将民户之间建立起连带责任,户与户之间有罪要相互纠举,奖励告奸,惩罚隐匿者,一户犯罪,同一什伍里的民户皆要承担责任,以此来维护地方社会的稳定。

商鞅变法一方面清除了秦国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超过了其他法家变法,使秦国一跃而成为令其它六国畏惧的强国,为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商鞅变法提出了一系列“法治”理论和“法治”施行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封建等级制度等,为对秦及后世的法制的统一和发展也具有深刻的影响。

3、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封建特权制度法律化。表现在如下制度中:

首先是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指八类权贵人物犯罪后“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享受特殊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做处理的制度。这八类人为“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以八辟丽邦法”,自曹魏《新律》开始正式载于律文,“八议”制度的出现是封建礼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

其次是官当制度。官当制度即以官品或爵位抵罪,是贵族官僚犯罪后享受的一种特权。以官抵罪始于西晋;《北魏律》对官当做了进一步的规定;《陈律》正式使用“官当”这一名称,隋唐时期继承了官当制度。

(2)罪行的确定以礼制为标准。表现在如下制度中:

首先是“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五服制度即中国古代丧服制度,即以父系宗亲为例,上至高祖,下至玄孙。按丧服质地、样式及服丧期限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等,故称五服、五服制度原属礼治内容,晋律将其纳入法律,作为确定亲属之间立嗣、继承、赡养等民事关系及亲属相犯定罪量刑的依据,形成“准五服以治罪”制度,体现了儒家倡导的亲亲之意及纲常礼教。再则如“存留养亲”制度。即对犯死罪者,因其为家中独子孙,若将其处死,家中年迈之父母、祖父母将无人奉养,经奏请皇帝法外开恩,可将改罪犯免死,待其为家中老人养老送终后再对其执行流刑的制度。也体现了儒家提倡的孝道,仁恕观念。

其次是“重罪十条”制度。《北齐律》将历代重大犯罪归纳为十种,即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如果犯此十项重罪,不在赎议之列。“重罪十条”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侵犯皇权的尊严及危害封建政权的犯罪;二是侵犯父母尊长,破坏家族伦常关系的犯罪。作为封建社会打击的重点,体现了儒家的国家观,法律观和家族观。

4、试析唐律的特点。

答:唐律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制臻于完备。

首先,法律形式的体系化。律、令、格、式在唐朝有明确的界定,且四种法律形式是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有机整体,封建法律由庞杂、界限不明到唐朝发展为完备周密的体系。其次,法律内容空前完备。唐朝的法律内容包括了刑事、民事、行政、经济、诉讼审判等各个方面,且各方面的制度规定也比较完善全面。再次,法律解释的精当。《永徽律疏》中对律文的解释分为“注”、“疏”、“议”和“问答”几个层次,分别对律文进行解释、补充、阐释、答疑,对律文采用限制、扩张、类推、举例、辨析、创新解释等多种解释方法,引用大量的儒家经典令、格、式,协调律文间的关系,言简意赅,逻辑性强,表现了极高的律学水平。

(2)礼法合一

所谓礼法合一是指儒家的精神原则已经完全融合到法律中,两者水乳交融,合而为一。唐律主要通过以下方面表现了这点。

首先,唐律中的制度原则不少是从儒家经典中直接照搬或演绎而来。如八议制度,准五服以治罪,矜恤原则等等。其次,唐律的修订一准乎礼;再次,唐律的疏议都以儒家的理论为标准,疏议大量引用儒家经典,共有十多种;最后,唐律中的罪名和量刑也深受儒家精神影响。

(3)刑罚最为宽平

唐律对犯罪的处罚最为宽大,表现如下:

第一,重罪条款大为减少;第二,废除了酷刑、肉刑,无论和秦汉相比还是和明清相比,都显得最为平允;第三,株连范围最窄。

5、试析唐朝法制与中华法系的关系。

答: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在中华法系中处以绝对的主要地位,它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在当时的世界上,强盛的唐王朝是亚洲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东、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朝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纷纷来唐朝交流学习,不仅使得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到国外,而且唐律的内容成为了这些国家修订法律时的参照典范,有些国家甚至直接照搬唐律中的大部分内容,仅做小的修改。这样,在唐律的影响下,在亚洲东部和东南部先后建立的以唐律为母法和标准的许多子法系统,进而形成了中华法系。

朝鲜受的影响最大,《***史·刑法志》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日本也深受唐律影响,日本进行的“大化革新”即模仿唐朝制度,其《近江令》即仿《贞观律》,其刑法典《大宝律令》在篇目和顺序上完全同《永徽律疏》相同,导致日本对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的认识完全沿袭唐朝。越南李氏王朝的《刑书》,陈氏王朝的《国朝刑律》内容大都沿用唐律。

6、试析唐律在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的地位。

答:唐朝在继承前代法制的基础上又做了变革,终使其法制集秦汉以来立法的大成,而成为封建法典的典型代表,它不仅对唐朝的繁荣起到了促进作用,而且对后世也产生了很大影响,成为后世立法的蓝本;另外,唐律还传到东南亚各地,对中华法系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1)唐朝法律是后世立法的楷模

唐以后的几代立法都深受唐律的影响,其主要刑法典都是以唐律为蓝本制定的。宋最主要的刑法典《宋刑统》对唐律律文和疏议进行了全部抄录;金《泰和律义》的篇章结构和唐律相同;元、明、清三代的法制尽管与唐律有一定的差异,但内容变动不大。因此,唐朝的法制是中国封建法典的典型代表,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2)唐法制是中华法系的核心

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在中华法系中处以绝对的主要地位,它对中华法系的形成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强盛的唐王朝是亚洲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东、南亚各封建国家仰慕唐朝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纷纷来唐朝交流学习,不仅使得唐律的影响远远传播到国外,在唐律的影响下,在亚洲东部和东南部先后建立的以唐律为母法和标准的许多子法系统,进而形成了中华法系。

朝鲜受的影响最大,《***史·刑法志》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日本也深受唐律影响,日本进行的“大化革新”即模仿唐朝制度,其《近江令》即仿《贞观律》,其刑法典《大宝律令》在篇目和顺序上完全同《永徽律疏》相同,导致日本对法律形式及相互关系的认识完全沿袭唐朝。越南李氏王朝的《刑书》,陈氏王朝的《国朝刑律》内容大都沿用唐律。

7、元朝法制的民族特色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蒙元法制在仿行唐、宋、金制度的同时,保留了加多的蒙古游牧民族文化的传统。起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皇位继承遵从蒙古旧制。皇位嫡长子继承制在元代始终没有形成,有明显的兄终弟及倾向。

第二,宗教僧侣的法律特权及其弊端。元代蒙古贵族多信奉佛教,尤其是统治者更是将佛教置于显赫的地位,并给予僧侣以种种特权。

第三,婚姻家庭制度深受蒙古旧俗的影响。蒙元社会以男性为中心,保留着浓厚的原始婚姻习俗,如有利于蒙古种族繁衍的一夫多妻制。

8、清律的哪些内容反映了封建社会晚期法制的特点?

答:清末中国封建社会已经进入发展的末期阶段,随着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进一步的极端化,社会矛盾日趋突出,为维护腐朽的封建制度,法律日趋严酷,主要表现为:

第一,在立法上,不仅体例僵化,而且内容也日趋严酷,法律形式也日趋复杂化。清代立法在体例上基本是承袭明代,没有太多的突破;内容上为维护腐朽的封建制度,扩大了法律的调整范围;法律形式方面,除继续沿用律、令、格、式等之外,例的地位突出,显示出皇权的加强。

第二,在刑事法律方面,加重对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等罪的处罚。对谋反、谋大逆、谋叛、强盗等罪直接威胁到皇权的统治和封建社会经济关系,为此,必须加重对这些犯罪的处罚力度。

第三,为控制社会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潮,大兴文字狱,加强对社会思想文化的控制。启蒙思想和反满思潮,不仅动摇了满清的统治,而且直接冲击着封建正统思想,威胁到封建制度。清代自顺治时起屡兴文字狱,充分体现了封建社会的垂危现状。

第四,为维护腐朽的封建经济制度,打击与海外的商业往来,通过经济立法,厉行禁榷制度,限制民间商业资本的发展,并直接扼制商品商产,限制和摧残资本主义萌芽的生长和发展。

第五,继续维护封建的“三纲五常”等礼教秩序。礼教秩序是封建社会社会关系的基础,清代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关系的萌芽,这直接冲击着封建社会的根基,为此,清代通过一系列严苛的法律加强对违反礼教秩序的调整和处罚。

第六,司法权力日趋集中,中央司法权力不断扩大,实际上是专制皇权的极端发展的表现。

第七,民族统一融合的日趋加强,清代的民族立法相对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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