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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行政复议法06910复习资料(2)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2-09-14 09:00:00 编辑:ly

以下为“自考行政复议法06910复习资料(2)”由自考生网为考生们整理、提供。更多自考行政复议法06910复习资料可查看“自考行政复议法06910复习资料”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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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议范围;

2.复议的法律依据;

3.复议机关的确定;

4.复议决定和种类及其作出;

5.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本法试题难度不大,多是对相关条文的直接援用,但该法的程序性极强,所考查的内容多属细节性规定,故复习时应注意识记的精确性。

一、 重点法条

第4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便民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这里解释一下最后一个原则。

诉讼终局原则,又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是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复议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判决才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需要注意的是,该原则存在着例外,见下条分解。

二、 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30条。

意思分解:本条处于行政复议法之枢纽位置,定要深入理解。

在行政法

学理论中,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具有行政与司法双重性的活动,即行政复议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从根本上说,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的首要宗旨,应该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相比较,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复议机关作为独立于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以准司法程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即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争议,既然同为行政司法程序,就牵涉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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