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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统招专升本考试法学基础复习重点: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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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2 10:44:43 来源:河南专升本 编辑: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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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统招专升本考试法学基础复习重点: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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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3.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称为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1.行政主体的概念、范围、职权和职责
(1)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的范围
我国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3)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命令权;③行政处理权;④行政监督权;⑤行政裁决权;⑥行政强制权;⑦行政处罚权。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2.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三、行政行为概述
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服务性;(2)从属法律性;(3)裁量性;(4)单方性;(5)强制性。
2.行政行为的分类:
从不同的方面可以划分出不同的类型,包括:(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3)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4)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5)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7)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8)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9)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3.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包括: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4.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5.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2)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①相应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方失去法律效力,但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可一直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②行政行为如果被撤销,因此造成相对方的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③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为行政相对方的过错引起的,则行政相对方必须视具体情况承担相当的责任。
(3)行政行为废止的条件:①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被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②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甚至给国籍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③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目标、任务,实现了其历史使命。
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四、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
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和一般行政规范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多次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
2.抽象行政的特征 包括是对象的普遍性;不可诉性;多次适用性。
(二)行政立法行为
1.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既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准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1)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在:①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准立法程序。
(2)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①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其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③其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依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创制性立法。
3.行政立法的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立法民主原则。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4.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
行政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①立项;②起草;③听取公众意见;④审查;⑤决定与公布。
五、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主要体现为具体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等。
(一)行政许可
1.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2. 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3.行政许可的分类
①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②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③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④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⑤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⑥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4.行政许可的作用
(1)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和其他义务的宏观控制。
(2)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3)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征收
1. 行政征收的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分配和使用,以保证国家财政开支的需要。
2. 行政征收的特征
(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4)先定性和固定性。
3. 行政征收的分类
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因此,行政征收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征税和行政征费。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有: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排污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
4.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三)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的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2.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3)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5)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再罚原则
5.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经授权的组织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较小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的步骤: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备案。
(2)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步骤:立案;调查取证;决定;拟制处罚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正式裁决;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3)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①申诉不停止执行原则;②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
(四)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其中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命令,称为"令",如命令纳税,命令出境(外国人);另一种是要求行政相对人不为一定的行为的命令,称为"禁(止)令",如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
行政命令一经作出,相对方便有了相关的义务,必须按行政命令要求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否则须承受行政主体给予的处罚。
(五)行政强制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即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六)行政裁决
1. 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2.行政裁决的特征
(1)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2) 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3)行政裁决程序通常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5)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
(七)行政奖励
1. 行政奖励的概念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奖励的特征
(1)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目的是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4)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5)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6)是一种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7)是一种法定的行为。
3.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2)公正、合理、民主、平等原则;(3)奖励与受奖行为相适应的原则;(4)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6)依法奖励、实事求是原则。
(八)行政给付
1. 行政给付的概念
广义上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狭义上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即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给付的类型
行政给付包括:抚恤金;特定人员离退休金;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九)行政确认
1. 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2. 行政确认特征
(1)行政确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内容或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3)是要式行政行为。(4)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3. 行政确认的形式
行政确认的形式包括:(1)确定;(2)认定(认证);(3)证明;(4)登记;(5)鉴证等。
(十)行政监督
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
六、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一)行政合同
1. 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2. 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
(二)行政指导
1. 行政指导的概念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 行政指导的特征
(1)行政性。行政指导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行政职权实施的,行政主体不得超越权限;行政指导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方式较为温和。
(2)非强制性。行政指导对行政相对人没有法律拘束力。
(3)依据的特殊性。行政指导既可能依据法律,也可能依据法律的原则、精神,有时还可能依据国家的政策。
(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在实施方式上,主要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政机关视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倡导、希望、说服、教育、示范、劝告、建议、提供信息以及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
七、行政程序
1.行政程序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其特征主要为:(1)行政程序是行政活动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2)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行行政管理,行使行政权力的方式与步骤;(3)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4)行政程序具有多样性;(5)行政程序具有基本程序统一和特殊程序分散的特征。
2.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方参与原则;(3)效率原则;(4)程序公正原则。
3.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表明身份制度;告知制度;调查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职能分离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时效制度;行政救济制度等。
八、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
1. 行政违法的概念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法律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违法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4)有的行政违法要具备主观要件。
3、行政违法的分类
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行政违法可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和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不同,可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二)行政责任
1. 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主观上有过错;(2)存在违反行政法律义务的行为;(3)存在承担行政责任的法律依据。
3.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1)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行政赔偿等。
(3)行政相对人承担行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九、行政赔偿
1.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2. 行政赔偿的特征
(1)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赔偿范围是特定的(一是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二是事实行为);(3)赔偿的途径是多渠道的(受害人可以通过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等渠道实现)。
3.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主要是指违法归责原则,国家只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合法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4.行政赔偿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对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使职权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以及法律规定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不予赔偿。
具体包括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行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5.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赔偿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②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③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④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⑤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一般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⑥经行政复议后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6.行政赔偿程序
(1)我国行政赔偿的途径有两种:
一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申请赔偿;二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赔偿请求。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受害人的赔偿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赔偿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请求人,并在两个月内做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行政赔偿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形式。它是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和国家赔偿的基本原则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第一,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第二,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第三,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第四,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第五,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到任何费用。
7.行政赔偿方式和赔偿请求时效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了三种赔偿方式:(1)金钱赔偿。它是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的一种赔偿方式,支付赔偿金是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2)返还财产。是行政机关将违法占有或控制的受害人的财产还给受害人的赔偿方式;(3)恢复原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因遭到违法分割或毁损以致破坏,若有恢复的可能,应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修复,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十、行政复议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点
1. 行政复议的概念
所谓行政复议,系指行政相对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2.行政复议的特点
(1)行政复议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2)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4)行政复议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5)行政复议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裁决原则;(5)便民原则;(6)一级复议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不得再行提出复议申请。)(7)书面复议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可以提起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包括:(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包括: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四)行政复议管辖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4.对上述三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将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五)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
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案件的审理
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做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议决定的种类主要包括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等。
十一、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是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是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是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 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2.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级别管辖的确定规则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a.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b.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c.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的规则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总称。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行政诉讼中的翻译人、鉴定人、证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与诉讼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称为诉讼参与人,不具有诉讼参加人的法律地位。
1.原告
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做出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共同诉讼中的共同诉讼人
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
4.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5.代理人
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其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人有三种情况:(1)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设定的为其进行诉讼的人。(2)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经人民法院指定,代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人。(3)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
(六)行政诉讼程序
1.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实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的中心环节。
步骤: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和宣告判决等步骤。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
2.第二审程序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依法提起的上诉案件的程序。
第二审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二审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不实行陪审制。
第二审审理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审审理期限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3.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4.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1)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
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行政赔偿判决;确认判决。
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2)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3)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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