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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统招专升本考试法学基础复习重点: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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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1-11 10:43:26 来源:河南专升本 编辑:c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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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概述
1.民法的概念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通常称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我国,自然人、法人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民事主体。
(1)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并生存的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我国的公民。我国民法上的自然人,不仅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这些人在我国境内参加民事活动,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但其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
①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它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成为民事主体的必然要求和集中表现。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法人的宗旨不同,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客观事务,主要包括四类: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
三、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的不同性质,民事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2)时间的经过;(3)人的出生和死亡。
行为是指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必须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产生,其主要包括:(1)事实行为;(2)民事行为;(3)违法行为等。
四、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的民事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可分为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诺成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等等。
五、代理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被代理人承受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代理的基本法律特征是:(1)代理行为是代理人的行为,而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却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的种类
(1)法定代理。是指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代理,主要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指定代理。是指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3)委托代理。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代理种类,指基于被代理人授权行为所产生的代理。
3.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人应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他人代理;(4)不得滥用代理权。
六、物权与所有权
(一)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其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物权是一种"对世权"。(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物,而不是行为或精神财富。(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4)物权具有独立性和排他性。(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3.物权的分类 物权按不同的特点可分为四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4)准物权。
(二)财产所有权的概念、特征与内容
1.财产所有权的概念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财产所有权的特征
(1)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物权权利;(2)它是一种绝对权;(3)它具有强烈的独占性、排他性;(4)其客体总是特定的物体和财产,而不是智力成果和行为。
3.财产所有权的内容
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1)占有,就是单位或个人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和控制;(2)使用,是指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而对财产的运用;(3)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而取得经济效益;(4)处分,是对某项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的最终处置,是所有权中带有根本性的一项权能。
七、债权
(一)债的概念和产生的根据
1、债的概念
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其享有的权利称债权;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其负担的义务是债务。
2、债产生的根据
也称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的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依照民法通则第84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上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在各国民法上,可引起债的产生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缔约过失、单方允诺、其他原因。
(二)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3)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5)主债与从债;(6)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三)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的含义
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全面地、适当地履行债所规定的义务,使债权人的权利得到完全的实现。
2.债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2)适当履行;(3)协作履行;(4)经济合理原则;(5)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因而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3.债的担保
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的种类有:(1)人的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人担保;(2)物的担保,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等;(3)金钱担保,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4)反担保,是指在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设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
4.债的消灭
是指债的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
债的消灭原因大致有三类:(1)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如免除、解除;(2)基于债的目的,如不能履行、清偿;(3)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债消灭的方式主要有:(1)清偿,是指当事人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与履行的意义相同。(2)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额内相互消灭。(3)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权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从而消灭债的制度。(4)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5)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八、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而是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2.合同的法律特征
(1)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3)它是当事人之间以设立、变更、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4)它所确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5)其所确定的内容是符合法律的。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三)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义务为标准。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为标准。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成立是否必须以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
4.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为标准。
5.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为标准。
(四)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从法律上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除了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的一般要件外,和有其特定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2.承诺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承诺的要件:(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之意思表示须与要约一致;(3)在承诺期间作出。
承诺的效力,我国合同法采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五)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酬金;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以及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其他形式。
(七)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1.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1)应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
3.效力未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认权人追认后,自始有效,否则,自始无效。
(八)合同的责任
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如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或者赔偿损失(如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支付价金及预期利息)等。
九、知识产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们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亦称智力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不具有物质形态的智力成果。(2)专有性,及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3)地域性,即知识产权只在产生的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4)时间性,即依法产生的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3.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类为文学产权,是关于保护智力作品创造和传播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即版权)和邻接权;另一类为工业产权,是工业、农业、林业、商业和其他产业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无形产权,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4.知识产权的范围
主要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等。
(二)著作权
1.著作权的概念
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中,它同版权系同义语,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前者指作者对自己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体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再现作品获得报酬权,二是演绎权。
2.著作权的主要内容
《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保护的作品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但发表权的保护有时间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使用权的保护期分别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至于作者死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专利权
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在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期限为10年。
(四)商标权
商标,俗称商品的牌子,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根据商标的构成不同,商标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根据商标的识别对象不同,商标分为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和服务商标。根据商标的法律保护不同,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非注册商标。
商标权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标示权、禁止权。
在我国,商标权的取得需遵循自愿注册原则和先申请原则。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有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可以续展注册。
十、人身权
1.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人身权的分类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具有法律尚的独立资格必须具有的民事权利,公民、法人都有人格权。具体包括:(1)生命权;(2)身体权;(3)健康权;(4)姓名权和名称权;(5)名誉权;(6)肖像权;(7)隐私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具有某种特定身份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1)亲权;(2)配偶权;(3)亲属权;(4)荣誉权等。
3. 人身权的保护
保护人身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礼道歉;(4)赔偿损失。
十一、财产继承权
1.财产继承权的概念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继承制度中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养老育幼、互济互助原则;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我国遗产继承的方式
继承的方式有四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4.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5.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转继承实质上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6.遗产的分配原则
遗产的分配原则有以下几点:
(1)一般平均原则。经继承人协商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照顾原则。对生活特殊困难的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
(3)权利义务一致原则。
(4)协商原则。法定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要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十二、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人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它是民事违法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行为人承担一般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
(1)行为的违法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有实施了违法行为才承担民事责任。
(2)损害事实的存在,具体地说,民事违法行为只有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才承担责任。
(3)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结果。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根据其类型分为故意与过失。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只有在实施违法行为当时主观上存在过错的违法行为人才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3.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3)公平责任原则
十三、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也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失去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诉讼时效的完成只消灭胜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它不消灭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不消灭实体权利。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期间;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4)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3.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和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2)《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3)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4)诉讼时效期间延长是指因特殊情况,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给予的延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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