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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国际经济组织法00250复习资料(7)

来源:自考生网 时间:2022-10-28 09:00:00 编辑:贝

自考00250国际经济组织法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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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概述

1.区域经济一体化:所谓区域是指一个能够进行多边经济合作的地理范围,这一范围往往大于一个主权国家的地理范围,根据经济地理的观点,世界可以分为许多地带,并由各个具有不同经济特色的地区组成,但这些经济地区同国家地区并非总是同一区域,为了调和两种地区之间的关系,主张同一地区同其他地区不同的特殊条件,消除国境造成的经济交往中的障碍,就出现了区域一体化的设想。

2.经济一体化的形式有不同分类: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巴拉萨把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分为四个阶段:贸易一体化,即取消对商品流动的限制,要素一体化,即实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政策一体化,即在集团内达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协调一致,完全一体化,即所有政策的全面统一。经济一体化组织可以根据市场融合的程度,分为六类: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一体化。

3.世界三大地区经济圈的经济组织: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其他重要的区域经济组织:南方共同市场;独联体一体化;非洲的一体化组织(中非关税和经济同盟、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那部非洲共同体);拉美地区的一体化;中东北非地区一体化;印度洋地区的经济合作。

4.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与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对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宽容,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从来没有完全排斥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与全球性国际经济组织的协作与影响,区域性经济组织对全球性经济组织的消极影响表现在:首先,区域性经济组织都实行对内自由、对外保护的经济政策,这种“内外有别”的政策形成保护主义的“堡垒”违背了全球性经济组织谋求世界各国共同遵守统一的国际经济活动原则和规范的努力方向;其次,由于区域性经济组织对内采取优惠措施,对组织外的国家形成歧视,造成损害,往往导致组织内外的经济摩擦和冲突,使全球经济组织不得不分散精力进行处理;第三,区域性经济组织把各国追求多边经济合作的目光由全球性组织转向区域性组织,不利于全球性组织体制发挥作用和进一步发展。积极影响表现在:首先,局部实现一体化相对容易,而且可以达到较高的程度;其次,区域性经济组织可能成为向全球性经济组织发展的过渡阶段。

5.由于地区经济发展部平衡等种种原因,目前尚无迹象表明地区性一体化在可预见的将来将被全球性组织所取代,地区性一体化组织仍然将长期存在,区域主义和多边主义趋同发展史大势所趋,目前的任务是使区域性经济组织同全球性经济组织的活动协调,避免因区域性组织之间可能产生的摩擦阻碍多边体系的发展。

第九章  欧洲联盟

1.欧共体是西欧主要发达国家为了加强相互间的合作,推动本地区和各自的经济而于20世纪50年代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欧共体共有三次扩大,1973年英国、爱尔兰、丹麦加入;1981年希腊加入;1986年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是共同体成员国达到12个。

2.欧共体一体化进程:关税同盟;共同农业和财政政策;货币金融政策;统一大市场。四大自由流通(商品自由流通、人员自由流通、服务自由交换)。欧共体的财政支出主要有:为欧共体各机构提供的行政开支约占总支出的5%,为保证共同农业政策实施所提供的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占70%,欧洲社会基金、工业开发基金等支出占15%,作为紧急储备和对成员国进行偿还的支出占10%。

3.1992年2月7日,欧共体12国签订了《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条约》,统称《欧洲联盟条约》,此条约“共同条款”规定了缔约国通过该条约建立以欧共体为基础,并由该条约确立的政策和合作形式予以补充的欧洲联盟。欧盟现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欧盟成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90年7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止。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与统一大市场同步,协调宏观经济政治政策,确保资本自由流通,要求成员国货币都应加入欧洲货币体系机制。第二阶段是从1994年1月1日开始,作为过渡阶段,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实现经济、货币、财政政策的趋同,各国中央银行走向导致建立独立的欧洲中央银行的进程,设立欧洲货币局作为未来欧洲中央银行的前身,负责监督欧洲货币体系,第三阶段的目标和步骤是规定在1996年12月31日以前对欧共体成员国经济状况进行评估。欧洲中央银行已于1998年7月1日如期开始运作,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了统一货币欧元。

4.《欧洲联盟条约》声明:“任何欧洲国家均可申请成为联盟成员国,该国须向理事会提出申请,理事会在征询执行委员会一件和收到欧洲议会同意答复,以及得到绝大多数成员国认可后,才能采取公允行动”,“任何欧洲国家,只要其政治体制是按民主原则建立,都可以申请成为欧盟成员国”。现有15个才成员国,瑞典、芬兰和奥地利最后加入。挪威公民拒绝加入欧盟。

5.欧洲联盟的主要机构包括:欧洲理事会;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欧洲会议;欧洲法院;欧洲联盟的其他机构(审计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和主要立法机构,代表成员的利益。部长理事会的权力主要是:负责协调各成员国的经济政策;拥有作出决定的权力;当理事会作出决定后,授权委员会具体执行理事会所定规则。执行委员会是欧盟的常设机构,代表的是欧盟超国家的利益,执行委员会以简单多数通过的议事规则通过决议,决议必须经部长理事会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或撤销决议,必须经理事会一致通过。欧洲会议是欧盟的监督和咨询机构,代表成员国人民。

6.欧洲联盟法事欧洲联盟赖以存在的基础条约及欧洲联盟通过的法律及与第三国签订的国际条约的总称。欧洲联盟法的渊源包括:基础条约;欧洲联盟制定的法律;欧盟的国际条约;欧盟的判例。欧洲联盟法的效力主要遵循两个原则,即:直接效力原则和最高效力原则。所谓“直接效力”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欧洲共同体法为成员国国民个人直接创设权利和义务,个人可以要求国内法院保护权利和实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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